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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試用期(精選多篇)

網(wǎng)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2 06:11:56 | 移動端:勞動合同試用期(精選多篇)

第一篇: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本條是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另一個表現(xiàn)方面是試用期間付給勞動者的薪金待遇低。實踐中。試用期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單位視試用人員為廉價勞動力,任意壓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給工資。還有一些單位,硬性規(guī)定在試用期間一切意外傷害不列入工作范圍。這也是用人單位熱衷于約定試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對試用期內(nèi)工資待遇較低的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強烈。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

在德國,對于試用期工資待遇問題,首先看勞資雙方有沒有約定,再看工資協(xié)定中有沒有相應規(guī)定。如果既沒有約定,工資協(xié)定中也沒有相應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待遇應和正式工的工資待遇一致。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xiàn)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qū)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xiàn)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yè)成本而逃避。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zhí)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guī)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yè)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yè),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篇:勞動合同試用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xié)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nèi);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的工資、在試用期內(nèi)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guī)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是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篇:勞動合同試用期全攻略

勞動合同試用期全攻略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內(nèi),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有助于用人單位防范用工風險,也有利于勞動者防范勞動風險。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并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復約定試用期,反復試用,此為“連環(huán)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guī)定在實踐中引發(fā)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無例外規(guī)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xiàn)。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于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于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并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于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yī)療期、產(chǎn)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盡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zhì)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于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zhuǎn)崗或升職后,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zhuǎn)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nèi),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zhuǎn)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3≤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北热缧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jīng)支付的工資

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說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201*元(3000×4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nèi)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控制

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中,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制定清晰、具體的錄用條件,不僅為用人單位解除與處于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據(jù),也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實體控制

錄用條件是應聘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條件。錄用條件的設定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么必須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讓勞動者知曉。

從證據(jù)的角度來看,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錄用條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標準,用人單位將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

錄用條件應當包括資質(zhì)條件、工作能力條件以及專業(yè)道德條件三方面的內(nèi)容。資質(zhì)條件主要包括學歷學位、工作經(jīng)歷、技術職稱或資格、外語水平等硬件要求。對于所有的勞動者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不負競業(yè)限制義務等具有共性的錄用條件,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對于每個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學歷要求、技能要求等,應單獨設定。

用人單位通常可以設定如下一些常用的錄用條件:不具備政府規(guī)定的就業(yè)手續(xù);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慌c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yè)限制約定且仍在限制范圍之內(nèi);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晃唇(jīng)單位書面許可不按約定時間到崗;入職后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隱瞞曾經(jīng)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二)試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1、明示錄用條件:用(更多請搜索:m.seogis.com)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制作《錄用條件確認函》,也可以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應采取書面說明的方式。

3、經(jīng)過工會程序!秳趧雍贤ā返谒氖龡l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笨梢,解雇員工的最終決定權還在用人單位手里。

4、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這一點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nèi)做出并送達勞動者,這也意味著試用期評估也應當提前,盡量不要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才進行,要預留出充裕的時間。

第四篇: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時限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關于試用期時限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xiàn)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經(jīng)雙方充分協(xié)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條款,是企業(yè)與員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xiàn)。

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有的單位規(guī)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也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余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guī)定。

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為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fā)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yè)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房地產(chǎn)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jīng)理”或“業(yè)務經(jīng)理”,引來眾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借口考核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文章來源:〖米米上班族〗http:///page.asp?id=854

第五篇:怎樣約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nèi),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間,它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但是,試用期條款并非必備條款.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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