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裝飾工程履約保證書
發(fā)展商 :
注冊地址 :
分包人 :
注冊地址 :
擔保人 :
注冊地址 :
總承包人 :
注冊地址 :
發(fā)展商委托 (下稱“總承包人”) 負責 工程項目(下稱“總承包工程”),其中1#、2#、3#樓櫥柜分包工程(下稱“分包工程”)由總承包人分包給 (下 稱“分包人”)執(zhí)行。
分包人就上述分包工程進行了投標,并與總承包人簽訂正式合同(下稱“分包合同”)。
分包人及擔保人雙方現于 年 月 日在本保證書上簽字蓋章,并茲證明本保證書已生效。
鑒于發(fā)展商同意總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執(zhí)行上述工程,分包人及其擔保人謹此向發(fā)展商作出如下保證:
1. 分包人將根據分包合同的真正目的、意圖和含義履行和遵守分包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和規(guī)定。
2. 如分包人違約,發(fā)展商可向擔保人發(fā)出書面索償,該書面索償要求便被視為充分證據證明分包人違約事實,不論分包人同意與否,擔保人須視分包人為違約者,擔保人并須在收到書面索償要求后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向發(fā)展商賠償其因此而蒙受的損失(發(fā)展商無須對其索償作進一步證明),直至賠償額達到保證金額人民幣 (rmb )。若賠償金額未達到本保證書訂明的最高金額時,即包含在本保證書內余下的保證金額仍然生效。
3. 發(fā)展商和分包人雙方同意任何總承包合同條件、分包合同條件、工程范圍或工程性質的更改,和發(fā)展商按總承包合同或總承包人按分包合同所寬限的時間,或發(fā)展商或總承包人對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有關事宜的任何忍讓皆不會將擔保人的責任解除。發(fā)展商及分包人均毋須再另行征得擔保人對此等更改、寬限、忍讓的同意。
4. 本保證書的有效期至下述兩項事宜其中一項事宜得到實踐或解決止,但在任何情況下擔保人在本保證書的責任有效期將會在 年 月 日終止:
(1) 如有索償,則當發(fā)展商獲得賠償,并且直至賠償總額已達到本保證書所訂明的最高金額;或
(2) 如無索償,則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得到發(fā)展商發(fā)出竣工證書?偝邪藢Ψ职讼虬l(fā)展商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在此限。
4.如發(fā)展商有任何索償,必須在本保證書有效終止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擔保人。擔保人之責任及承諾于有效期終止日自動解除,而本保證書亦不須退回擔保人作注銷。
如發(fā)展商延遲行使本保證書賦予的任何權利,均不可視為發(fā)展商對該權利的放棄?v使發(fā)展商按本保證書行使所賦予的權利,亦不減少發(fā)展商在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5. 根據本保證書支付的款項應為凈支付額,所有現在或將來的任何稅項、稅務、索賠、酬金、任何性質和任何人要求扣除或扣繳均不能從任何根據本保證書支付的款項中扣除或扣繳。
6. 此履約保證書對分包人及擔保人各方本身,其繼任人及受讓人均共同地和分別地有不可撤銷的約束力。在未取得發(fā)展商的書面認可前,分包人及擔保人均不得將本履約保證書內的權利和責任轉讓或撤回,但發(fā)展商可全權及自由轉讓根據本保證書所得到的權利和利益,并無須取得擔保人或分包人的確認(唯發(fā)展商需通知擔保人和分包人),而當轉讓發(fā)生時,擔保人及分包人仍會受本保證書所訂立的一切條文及條件所約束,并將發(fā)展商的繼任人及受讓人視為發(fā)展商,擔保人應確保發(fā)展商或其繼任人及受讓人的權利和利益不受損壞。
7. 即使本保證書內任何一條條款因任何原因出現失效或作廢,擔保人及分包人在上述第4條之有效期內對本保證書的其他責任亦不能避免或作廢。
8. 任何根據本保證書發(fā)出的通知或索償,在交付時須視為送達,用預付郵信件發(fā)出的通知或賠償,在郵戳的日期四十八小時后須視為送達,用電傳或傳真發(fā)出的通知或索償,在拍發(fā)時須視為送達。
9. 本保證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管轄及約束。
分包人 :
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姓名 :
職位 :
擔保人 :
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姓名 :
職位 :
第二篇:裝飾工程履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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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年;
⒊裝修工程為 年;
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年;
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區(qū)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
⒎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⒈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fā)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發(fā)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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