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證明
茲證明我會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在深圳戶口身份證號:)于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親:,年月日出生,現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母親:,年月日出生,現。ɑ蛴谀衬昴吃履橙杖ナ溃
妻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長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現住。
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現住。
。。。。。。。。
。。。。。。。
特此證明
(派出所戶籍加意見)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鑒)
應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證但要證明內容)
2、 死亡依據(如火化證、死亡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等)、死亡戶口注銷;
3、 財產依據(如社?ā⒋嬲,應查實社?ù婵罱痤~);
4、 所有繼承人應到公證處簽名確認是否繼承。
第二篇:親屬關系證明書親屬關系證明書
父親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和繼承公正書~!我的爺爺是我家的直系家屬,一定要他到公正處作公正,但他現在行動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床上~!這樣有什么辦法?怎樣才能避免我爺爺去公正處?
1.如果你爺爺要這筆遺產,那就寫一份授權書,到其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手續(xù),委托代理人辦理繼承。
2.如果你爺爺不要這筆遺產,到其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公證,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證處使用。
樓上說得簡單但沒錯。你必須做親屬關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到你或你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市級以上公證處辦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戶口簿;
3)申請人為外國國籍的,提交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無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門出具;
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6)申請人提交關系人的護照或身份證、旅行證和其他可證明關系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7)其他應當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字第號
申請人:吳x,女,38歲,上海市普陀區(qū)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qū)xx。
王x,男,13歲(來源好范 文網WWm.seogis.com),上海市普陀區(qū)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qū)xx。
王x,女,10歲,上海市普陀區(qū)人,現住在上海市普陀區(qū)xx。
關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區(qū)人,原住香港九龍街號樓,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傷事故死亡,終年40歲。
查申請人吳x是關系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兒子,王x是王x的女兒,王x生前負擔吳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費用,特此證明。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年月日
xx市x公證處我單位____申請赴___國。現介紹至你處辦理如下公證國內)親屬關系證明書:(男/女,年月日出生,現。)的配偶是(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兒子(女兒)是(年月日出生,現住:),父親是(年月日出生,現。)。
第三篇:北京語言大學 親屬關系證明書親屬關系證明書
姓名:性別:于年月日出生。 父親姓名:性別:于年月日出生。 母親姓名:性別:于年月日出生。
北京語言大學學院北京語言大學學生處
年月日
北京語言大學戶籍辦公室
保衛(wèi)處安全科(代章)
第四篇:親屬關系證明書(交通事故用)親屬關系證明書
茲有本地區(qū)。ㄗ灾螀^(qū)、市)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居)民,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地址:。ㄗ灾螀^(qū)、市)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村(居);橐鰻顩r:。其現生存的第一順序及第二順序親屬共有人。
父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母親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配偶姓名:,年月日出生,地址:
子女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兄弟姐妹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地址:
加蓋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注意:
1.上述親屬如有已死亡的在填寫其姓名后請清楚注明“已死亡”。
2.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地址要與各人的身份證的地址一致(如沒有達到年齡領取身份證的,則要與戶口本的地址一致),不能有一字的錯漏。
3.請附上各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未達到年齡領取身份證的,則請附上其戶口本或出生證復印件。
4.以上內容填寫不能用圓珠筆,一律要用鋼筆或簽字筆。
第五篇:親屬關系《民法親屬編三題》:
“親屬關系”在我國現行法中按范圍分為婚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其他家庭成員關系。也可以按性質分為親屬人身關系、親屬財產關系。其中前者為主導。
百度知道: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未成年人指定監(jiān)護人的組織和機關依次分別為: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人民法院
羅永鑫:《近親屬范圍應當統(tǒng)一立法確定》,《檢察日報》201*年12月11日第3版
我國關于近親屬的制度散見于《婚姻法》、《民法通則》等相關章節(jié)中,后來相關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也相繼對近親屬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但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門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中規(guī)定:“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其范圍最為廣泛。
親屬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內容。在中國古代,長期以來的農耕文化和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員很多,親屬的范圍也遠比現在的要廣得多。隨著西方民主觀念的滲入,個體意識的覺醒,以及生產方式、經濟結構的轉變,以儒家思想為支撐的中國傳統(tǒng)家庭模式逐步發(fā)生改變,親屬的范圍也隨之變化。而在當前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中,親屬的范圍究竟是什么,人們只有一個感性模糊的概念,沒有明確的范圍。親屬關系不僅是倫理關系,同是也是法律關系。
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版,第127頁。
《日本民法典》第725條規(guī)定:“下列人為親屬:1、六親等內的血親;2、配偶;
3、三親等內的姻親!
劉建鋒.日本民法典的百年歷史[j].日本問題研究 201*年第2期
44-45頁
日本親屬法的根基在家族制度, 家的核心是戶主家長, 戶主為進行其對全家族的支配和統(tǒng)治, 擁有強大的戶主權。在“舊民法典”中稍稍受到削弱的戶主權, 在
新民法中得到了加強。戶主權的內容很廣泛, 主要有對家屬的居所的指定權;對家屬入家和去家的同意權;對家屬婚姻、收養(yǎng)的同意權對不服從統(tǒng)治的家屬進行制裁的離籍權和復籍的拒絕權;對家屬的婚姻、收養(yǎng)的撤消權等。在這種家族制度下, 婚姻關系和親子關系都從屬于維持“家”這一最終目的。民法中規(guī)定的戶主權, 較之明治維新前封建社會家族制度中強大的戶主權略有不同, 但仍足以對家族進行統(tǒng)治, 加上舊有習慣勢力的影響, 戶主事實上具有較民法的規(guī)定更為強大的統(tǒng)治力。戶主的這種地位, 又因為家督繼承中的全部財產獨占繼承而得到加 強。
45頁:
二戰(zhàn)日本戰(zhàn)敗后, 在盟國的占領下, 日本國憲法于1946年11月公布, 憲法第24條規(guī)定, 關于婚姻與家庭的法律, 應該在“個人尊嚴與兩性實質的平等”原則下制定。因而民法典的親屬和繼承兩編必須做根本的修改,實際上就是對民法第四、五編親屬和繼承的修訂。將這兩編里違反個人尊嚴和兩性實質平等的規(guī)定全部刪除, 其中主要是有關于戶主權的規(guī)定、家督繼承的規(guī)定。這樣, 就基本上消除了第四、五編的封建性, 使這兩編也與前三編一樣成為“ 近代化” 的民法。③
③杜穎:《日本民法典的百年歷程》, 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年11月版,45頁
薛寧蘭:中國民法親屬編立法若干問題探討 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1*年11月版
(二)親屬通則性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
1.親屬的定義與親屬關系的發(fā)生
盡管中國百姓對親屬一詞并不陌生,但是在法律上設定親屬一章畢竟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有必要在親屬章開篇首先對親屬的含義做民法上的界定。第1648條規(guī)定:“親屬是自然人之間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發(fā)生的身份關系!苯又鞔_了親屬產生的三種法律事實,即“結婚”、“出生”、“收養(yǎng)”。
2.親屬的分類、親系與親等
在親屬法學中,可以從不同角度對親屬加以分類。例如,在中國古代,從親屬的行輩角度,可將親屬分為長輩親屬(舊稱尊親屬)、同輩親屬和晚輩親屬(舊稱卑親屬)。當代親屬法以親屬之間人人平等為原則,已不再采用以男性為本位,體現尊卑有序思想的舊的親屬分類標準。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親屬法對親屬分類的標準,是根據親屬產生的上述三類法律事實(原因),將親屬細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配偶在親屬中具有重要的、特殊的地位。沒有男女結婚和夫妻生育的事實,便不可能形成血親關系;沒有婚姻作中介,也不可能形成姻親關系。所以,配偶是親屬關系的源泉和橋梁。配偶關系因結婚而形成,因雙方離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終止。血親有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之分。自然血親關系因出生而發(fā)生,因死亡而終止;擬制血親關系因收養(yǎng)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因一方死亡或者養(yǎng)、繼父母子女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姻親是以血親的婚姻為中介形成的親屬,但是配偶本身除外。目前親屬法學關于姻親的分類,比較公認的看法是將它分為三類:a.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b.配偶的血親。如,岳父母、公婆等。c.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但是,第三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而是以兩次婚姻為中介形成的。如夫與妻之姊妹的丈夫(俗稱“連襟”),妻與夫之兄弟的妻子(俗稱“妯娌”)等。這種親屬關系比較間接和疏遠,不宜包括在親屬法認定的姻親種類中。姻親關系因作為中介的婚姻當事人離婚或者婚姻被宣告無效而終止;橐霎斒氯艘环剿劳龊,姻親關系是否終止,由雙方商定。
本設計在對這三種親屬做具體規(guī)定時,除配偶以外,在血親、姻親的規(guī)定中適時將親系、親等及其計算方法揉到其中。
例如,第1652條 【血親】
“血親,是指因自然的血緣聯(lián)系,或者因法律擬制的扶養(yǎng)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
親生父母子女、祖孫、曾祖孫等之間,為直系血親;養(yǎng)父母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是擬制直系血親。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姨、舅、姑、伯、叔與甥、侄之間,是旁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的一方與對方的旁系血親間,發(fā)生擬制旁系血親關系。
自然血親關系因出生而發(fā)生,因死亡而終止;擬制血親關系因收養(yǎng)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yǎng)關系而發(fā)生,因一方死亡或者養(yǎng)、繼父母子女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該條設四款對血親的定義、直系和擬制直系血親、旁系和擬制旁系血親,以及血親關系的產生與終止,做了規(guī)定。但對血親的親等及計算方法則單列一條規(guī)定。因為,在所有親屬中,配偶是因婚姻而形成的親屬,無所謂親系和親等;姻親的親系與親等是以血親的為轉移。所以,有必要專門對血親的親等作出詳盡規(guī)定。在姻親條中,則包括了姻親的親等計算標準。
3.近親屬的范圍
由婚姻和血緣編織而成的親屬網絡,包含了各種親屬間的關系,親屬法只調整部分的親屬關系。從各國規(guī)定看,對親屬的范圍多有限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條規(guī)定:“下列人為親屬:1、六親等內的血親;2、配偶;3、三親等內的姻親!盵15]《澳門民法典》第1467條將血親的范圍限制在“直系任何親等及旁系四親等內”。[16] 通觀各國及地區(qū)規(guī)定,有兩種類型:一是概括性限定,以上所舉即是。二是實用性規(guī)定,法律無概括性限定,而是根據不同需要對親屬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如法律對禁婚親、有扶養(yǎng)義務的親屬、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屬的規(guī)定。兩種方法中實用性規(guī)定更具科學性和靈活性,我國親屬法應采此方法,即在親屬關系一章中對親屬的范圍不做一般的概括性限定,而通過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表明在法律上具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親屬范圍。由于目前其他法律已從相關角度對近親屬范圍做了規(guī)定,民法親屬編明確近親屬范圍還是有一定法律意義的。 學者對哪些親屬應當劃歸近親屬范圍,有不同認識。有的的根據中國現在和將來家庭結構,將近親屬范圍限定在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和作為同一家庭成員的直系姻親,如兒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之間。[17] 有的認為,“在現行的民事立法,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近親屬,有不得結婚的義務,還有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和遺產繼承的權利義務,其范圍應相對寬些。”可界定為“配偶、直系血親和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18]本設計將近親屬界定在“配偶、五親等內的直系血親、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第1655條) 將旁系血親范圍界定在四親等以內,是因為婚姻法禁婚親范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相當于四親等。對直系血親范圍做適當的限制,主要為了避免因立法上的漏洞而出現類似臺灣“誹韓案”之類的訴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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