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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證明(精選多篇)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2 10:38:26 | 移動端:外出經營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外出經營證明

外出經營證明

辦理外出經營證明流程

一、企業(yè)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完全一致”)。

2、申請單位在經營地簽署的工程或服務合同(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合同首頁右上角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合同完全一致”,兩頁以上合同加蓋騎縫章,合同貼足印花稅或有稅務機關的印花稅核銷章。

3、《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兩份,網上下載,企業(yè)自己填寫,并簽字加蓋公章。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網上下載。

二、審核程序

企業(yè)上述資料齊備后,到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由審核人員簽字并錄入計算機,報所長審批,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字并蓋“外出經營證明專用章”,兩份都退還給企業(yè)。

三、核銷外出經營證明程序

1、《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一份,企業(yè)自己填寫清楚并簽字蓋單位公章。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一份,企業(yè)填寫清楚,經營地稅務機關必須加蓋公章簽字。

3、經營地的完稅稅票及經營地代-開-發(fā)-票復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完全一致”)。

4、外出經營企業(yè)必須在外出經營期后取得當地代-開-發(fā)-票一個月內,持發(fā)票到涉外所開具外出證明的窗口做核銷。沒有來核銷的企業(yè),稅務機關將不再為該企業(yè)出具新的外出經營證明,待核銷后再辦理。

四、外出經營證明的注意事項

1、報送的表格填寫內容不得有涂改。

2、所提供材料請一律使用a4紙用電腦打印,用燕尾鐵夾子夾好或其它方式裝好,以防止材料報送過程中丟失。

3、外出經營有效時限最長不能超過180天(填寫過程中一定不要超過這個時間段)。

4、企業(yè)在合同期外開外出經營證明需提供補充協(xié)議。

5、外出經營企業(yè)必須在外出經營期后取得當地打開發(fā)票一個月內,到稅務機關核銷。沒有來核銷的企業(yè),稅務機關將不再為該企業(yè)出具新的外出經營證明,待核銷后再辦理。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稅外證〔〕號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

名稱身份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地外出經營地

登記注冊類型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稅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總金額

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

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繳納稅款使用發(fā)票

名稱發(fā)票份數發(fā)票號碼

合計金額……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稅款使用發(fā)票

名稱發(fā)票份數發(fā)票號碼

合計金額…………

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說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fā)零售、工業(yè)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fā)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經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簽章,由納稅人持本表返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年1月1日起,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二篇:房地產外出經營證明申請

附件1: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原出處:征收管理處日期:201*-08-29

一、業(yè)務概述

在我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營業(yè)稅納稅人到外省市臨時從事建筑安裝勞務、跨區(qū)(市、縣)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但下列情況,不需要辦理《外管證》:

(一)直屬局納稅人在市內四區(qū)(含園區(qū))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或建筑安裝勞務,按照現行直屬局征管范圍執(zhí)行,不需開具《外管證》,均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

(二)我市納稅人跨區(qū)(市、縣)從事工程額30萬元以下的建筑安裝項目,不需要開具《外管證》,均適用簡易開票程序。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業(yè)和建筑業(yè)〈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管理辦法》的公告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納稅人到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當分別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復印件應為a4紙一式一份,納稅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加蓋公章):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7.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規(guī)劃圖原件及復印件;

8.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其中,4—8項資料,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可暫不提供,但應當于取得之日起15日內,向稅源管理崗補充提供。

(二)建筑安裝項目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yè)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xù)齊全,經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辦結。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對因合同甲方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而導致無法驗證外出經營是否真實的,應當在合同甲方辦理完畢《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即時

辦結,但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稅務登記受理崗收到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時,對于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其中,對建筑業(yè)承(分)包方和分(轉)包方申請開具市內跨區(qū)建筑安裝項目《外管證》的,稅務登記受理崗應當查詢或驗證合同甲方是否已開具《外管證》或已辦理報驗項目登記,如無合同甲方的該項目信息,應當受理并開具《文書受理回執(zhí)單》,同時需告知納稅人應由合同甲方先期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后才能為其開具《外管證》,并啟動《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催辦程序。

2.核準

征收科科長審批終結后,稅務登記受理崗打印《外管證》(一式四份)。對申請開具市內跨區(qū)《外管證》的,應當同時打印《報驗項目登記表》。

3.資料歸檔

第三篇: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稅外證〔〕號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

名稱身份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地外出經營地

登記注冊類型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稅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總金額

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

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繳納稅款使用發(fā)票

名稱發(fā)票份數發(fā)票號碼

合計金額……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稅款使用發(fā)票

名稱發(fā)票份數發(fā)票號碼

合計金額…………

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說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fā)零售、工業(yè)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fā)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經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簽章,由納稅人持本表返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年1月1日起,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四篇: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稅人什么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fā)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yè)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稅發(fā)227號規(guī)定:建筑安裝企業(yè)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qū)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來自好范 文網m.seogis.com)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yè)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3、建筑安裝企業(y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tǒng)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yè)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fā)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yè)比照建安業(yè)辦理。

納稅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yè)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yè)所得稅在國稅管理的到國稅開,企業(yè)所得稅在地稅管理的到地稅開。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fā)《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納稅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yè)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xù)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fā)稅務登記證,企業(yè)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稅發(fā)47號文件規(guī)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xù)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么辦?

國稅發(fā)104號文件規(guī)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锻夤茏C》到期后,可由納稅人回主管稅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yè)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如何辦理手續(xù)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fā)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該單位在結清稅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fā)票后,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稅人。

10、企業(yè)辦理注銷手續(xù)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筑安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第五篇:外出經營許可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使用說明

1.本表依據《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說明:

“”:填寫本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經營方式:填批發(fā)零售、工業(yè)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fā)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經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簽章,由納稅人持本表返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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