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
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現就乙方在其區(qū)域內獨家使用甲方擁有的________品牌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特此授權乙方,在_____________區(qū)域內獨家使用_________品牌。期限為: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在本協(xié)議有效期限內,發(fā)生的有關_________品牌的所有權等權屬方面的一切糾紛,均由甲方承擔。如因此糾紛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則甲方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但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除外。
第三條甲方在授權期間內,將協(xié)助乙方進行_________品牌形象設計,提供產品宣傳資料、標識、招貼物品等,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幫助乙方進行促銷等宣傳活動。
第四條乙方可為_______品牌的產品進行各種促銷宣傳活動,甲方可配合乙方進行策劃。乙方單獨進行________品牌有關的宣傳、推廣活動時,應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乙方在取得的授權期間,于該特定區(qū)域內的獨家使用權,除乙方外包括甲方在內的任何其他企業(yè)或個人都不得使用,但這并不意味著甲方商標、商譽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任何轉讓。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xù)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品牌經銷商的名義從事任何商業(yè)活動,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乙方應預付甲方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第一家店的品牌使用費;如乙方每另開一家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前_____天,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品牌使用費_________元。
第七條在授權期內的第一年,乙方所開的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不少于_____家;在授權期末,乙方所開的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不得少于______家。如果乙方在授權期
內達到____家專賣店或專柜,則甲方必須與乙方續(xù)簽_____年的_______品牌使用協(xié)議。
第八條乙方在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開業(yè)時,用于獨立宣傳________品牌的宣傳費用,每店或每個專柜不得少于_______元。
第九條乙方在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開業(yè)的30天內,應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簽署_________品牌使用確認書。
第十條在授權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專柜的品牌形象、服務質量進行監(jiān)督。如乙方未達到甲方確認標準,并且在甲方提出整改后在整改期限內乙方仍未達到標準,該專賣店或專柜不得繼續(xù)使用________品牌或者取消乙方的品牌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協(xié)議自簽訂之日起_______天內,乙方未能開第一家店,本協(xié)議自動取消。乙方預付的第一家店的品牌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如雙方需要續(xù)簽或終止事宜,須在本協(xié)議到期前_______天確認。
第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即時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章)代表: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品牌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
特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xié)商自愿簽訂本協(xié)議,并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_________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_________品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xié)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xié)議后,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地點、期限、范圍從事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xié)議規(guī)定甲、乙雙方屬于特許經營關系,乙方享有按本協(xié)議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的合法單位,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_________(市)繁華商業(yè)地段擁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tǒng)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布置并專營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乙方須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4.乙方在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_________品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xié)議特許地區(qū)、期限內,用于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布置。許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印制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在本協(xié)議特許地區(qū)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于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fā)出的貨物后如發(fā)現貨物與發(fā)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7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xié)議規(guī)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專賣店、專柜、店中店),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并按甲方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后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甲方規(guī)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guī)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柜期限內只能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guī)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并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xié)議規(guī)定區(qū)域范圍_________以外地區(qū)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jié)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_________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xié)助甲方打擊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
10.乙方不得將甲方傳授給乙方的產品資料和經營機密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guī)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xié)議,并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乙方必須每月與甲方進行對帳,乙方必須在收到對帳單7日內將對帳結果返回至甲方。如乙方逾期未能返回對帳結果,則視為乙方認同甲方對帳單的全部內容和金額。
12.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經營模式,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13.如乙方未能完成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銷售回款指標,或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規(guī)定的開店計劃和店面翻新計劃,甲方有權終止供貨、解除合同,并有權許可第三方在乙方經營_________品牌產品的市場上從事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業(yè)務。
14.乙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規(guī)定,侵犯甲方的合法權益,破壞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或出現重大債務問題無法正常經營,以及被政府部門下令停業(yè)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或經營所需其他條件未達到甲方要求,或違反甲、乙雙方期貨合同條款及甲方相關的管理辦法等,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乙方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資格。
15.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償還所有欠甲方的貨款,乙方如延期付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除交付所欠貨款外還需按未付貨款的日萬分之五交納滯納金。
16.乙方不得擅自將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第三人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并有權了解乙方與第三人簽訂的_________品牌合作協(xié)議條款。
17.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利于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8.甲方統(tǒng)一設計制定_________品牌專賣店的門頭、燈箱、店內外裝修、貨架、促銷品、廣告品、產品展示等并協(xié)助乙方實施。
19.甲方將實施統(tǒng)一的廣告、推廣活動作為宣傳,并統(tǒng)一_________品牌專賣店識別系統(tǒng),維護_________品牌特許經營體系的名譽和統(tǒng)一形象。
20.乙方必須在每月28日前按甲方要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出當月的銷售、庫存報表。乙方應將本地區(qū)市場信息及時反饋給甲方。
五、獎勵及調貨條款
1.乙方沒有違反本協(xié)議條款并年銷售回款額(不含特賣)達壹佰萬元以上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伍拾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者,按實際回款額的_________%返利;年銷售回款額達到叁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者可享受零售價_________折供貨的優(yōu)惠。
返利在第二年年初以貨物形式支付。
2.乙方看樣訂貨。凡乙方向甲方訂購的貨物除質量問題或甲方錯發(fā)以外,甲方有權不予退換,如乙方確有困難,可在收到該批貨45天內向甲方提出書面調換申請,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是:
(1)申請調換的數量不能超過乙方年購貨量的_________%
(2)打折產品、特價產品和樣品不能調換。
(3)調換商品須經甲方確認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退貨,甲方有權不予認可,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調換商品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乙方專賣店裝修給予支持。(按_________招商手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裝修費以貨物形式支付。但必須在兩年后憑甲方企劃部簽字認可的裝修結算書到公司報銷。
六、供貨及運輸:
1.供貨地點:甲方倉庫。
2.運輸方式:自提或代辦托運,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3.收貨要求:乙方收到貨后,必須在每件開箱前稱重(按裝箱單標重),重量相符,開箱驗貨;如重量不符不得開箱,并立即通知甲方或向運輸部門查詢、索賠。否則,開箱后出現任何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以后要(內容來源好 范文網m.seogis.co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許方:
企業(y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則
2-1 特許方、受許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簽訂本合同。
2-2 特許雙方在互利互惠、優(yōu)化整合雙方資源,提高特許經營效率、降低商業(yè)運營成本的基礎上,以促進公平、公開、公正、有序及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經營環(huán)境。
2-3 保護特許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規(guī)范特許經營,統(tǒng)一品牌形象,提高恒源祥品牌的商譽,使消費者得到真正滿意的服務和商品。
2-4 確保特許方、受許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合同有效期規(guī)定
本合同有效期從二0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終止。受許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特許方提出延長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的書面請求,經特許方同意,可以續(xù)簽下一期的書面合同。
第四條:特許經營注冊費及特許物品費規(guī)定
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特許經營注冊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本合同簽訂時受許方應向特許方繳付領用特許經營物品費用___________元。
第五條:特許經營范圍規(guī)定
5-1 特許方根據恒源祥特許經營的市場規(guī)劃和受許方的申請及受許方的經營能力,同意受許方在__________。ㄊ、自治區(qū))__________ 市(地區(qū))__________縣(區(qū))__________地點(商場、建筑物)(代理、經銷、專賣、零售)專屬性經營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__________系列產品。
5-2 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頒發(fā)的特許經營證上所列地點經營特許方商品,跨出此區(qū)域該特許經營證無效。
5-3 同一個負責區(qū)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不得同時經營特許方的“恒源祥”與“發(fā)財羊、fazeya”兩個品牌商品。
5-4 負責區(qū)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只能在所屬分銷區(qū)域內發(fā)展分銷網點,選擇有資質和能力的經銷商、零售商經營及開設專賣(店、廳、柜),進行有序的分銷業(yè)務。新增分銷網點,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后方可運營。
5-5 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授權的分銷區(qū)域內開展特許經營業(yè)務,不得在未特許區(qū)域銷售特許方商品。如未有其他分銷商、代理商經營的區(qū)域,特許方鼓勵受許方開拓市場,但必須向特許方申請,簽訂《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恒源祥”品牌特許經營合同》,頒證后方可運營。
第六條:知識產權規(guī)定
6-1 “恒源祥”系中國馳名商標,屬特許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的重點保護。6-2 所有帶有“恒源祥”及衍生品牌標識,均屬特許方所有。未經特許方事先書面授權,受許方不得使用“恒源祥”及衍生品牌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特許方知識產權進行工商注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特許方的標識用于本合同所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許方的商標、標識;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受許范圍(受許性質、受許區(qū)域、受許產品)擅自制作恒源祥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等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商業(yè)或其他活動。
6-3 受許方經營特許方“恒源祥”品牌產品的經營場所(包括展示地、專賣店、專賣廳、專賣柜)的“恒源祥”品牌vi形象設計由特許方統(tǒng)一提供,或特許方授權受許方按特許方vi形象設計制作門頭招牌。受許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變特許方品牌vi形象及專賣店、廳、柜的門頭招牌。
6-4 受許方不得制造或銷售假冒的特許方商品。
6-5 受許方不得擅自拆換商標、標識,造成標識與產品不符。
6-6 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涉及特許方的商業(yè)秘密,受許方有義務保密,受許方并有義務要求其員工保密,該保密義務至該商業(yè)秘密公開時止。如受許方或其員工泄露特許方商業(yè)秘密,特許方有權追究受許方的法律責任。
6-7 受許方有義務協(xié)助特許方打假,規(guī)范市場,在特許經營網絡內舉報、舉證假冒偽劣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七條:物流與渠道規(guī)定
7-1 受許方必須從特許方(或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排他性地獲得特許方的商品。7-2受許方只能在特許方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
7-3負責區(qū)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按特許方指定的物流渠道發(fā)貨,不得將商品分銷給無《“恒源祥”特許經營證書》的經營者。
7-4 負責區(qū)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的配貨中心內,受許方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恒源祥”品牌商品,不得經營其他品牌商品。從事零售業(yè)務的受許方在專賣(店、廳、柜)內必須只經營特許方“恒源祥”品牌商品,未經特許方許可不得經營其他品牌的商品。
7-5 負責區(qū)域經銷、代理的受許方必須規(guī)范其轄區(qū)內的分銷商、零售商的市場行為,使恒源祥經營銷售網絡逐步實現五連一鎖(連品牌、連形象、連投入、連特色、連管理、鎖經營理念)。
7-6 特許方有權在同一區(qū)域按市場的需求,特許第三方設立分銷或經營網點。
第八條:商品價格規(guī)定
8-1特許方根據不同區(qū)域分銷的市場情況,制定該區(qū)域的價格政策,并確定建議價格和最低價格。
8-2 受許方在執(zhí)行特許方價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市場情況,經特許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商品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第九條:市場營銷規(guī)定
9-1特許方負責組織品牌的全國性(重點市場重點區(qū)域)的廣告投入,做好品牌宣傳,并協(xié)同負責區(qū)域分銷的受許方開展區(qū)域性促銷活動,以支持受許方的經營活動。
9-2 受許方使用特許方提供的統(tǒng)一品牌形象及特許方提供的適當范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受許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月內,按特許方提供“恒源祥”品牌特許經營手冊或其他資料中裝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貨中心、專賣(店、廳、柜)的布置和裝修,并寄送相應效果圖片至特許方,以給特許方審核及備案。
9-3 特許方在為特許經營活動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受許方,以使受許方能于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
9-4 受許方應無條件積極參與特許方所舉辦的宣傳及推廣促銷活動。
9-5 受許方有義務為特許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特許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報特許方。
9-6受許方必須妥善保存其經營業(yè)務記錄,以備特許方的核查。
第十條:培訓管理規(guī)定
10-1 特許方負責向受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相關培訓。
10-2 受許方在簽訂合同后,開始經營之前,必須在特許方處接受特許方相關類型的培訓,包括書面的等。
10-3 受許方在合同期內,必須接受特許方的各種培訓指導。
第十一條 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規(guī)定
11-1 履約保證金是受許方為保證其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之義務而交付給特許方的費用,如受
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違反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 特許方有權在其履約保證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歸特許方所有。如受許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有違約行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則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后二個月由特許方返還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
11-2 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受許方應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在規(guī)定期限內受許方未向特許方交納履約保證金的,則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許方不予頒發(fā)特許經營證。
11-3 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應視為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1/2,作為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受許方違反上述條款二次,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履約保證金的全部,作為對特許方的損害賠償,特許方并有權終止本合同。
11-4 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5、6-7、7-5、9-2、9-4、9-5、9-6、10-3,應視為違約,特許方有權在每次受許方違約時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1/4,作為其違約對特許方的補償。
11-5 受許方若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視為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扣除其在特許方處的履約保證金的全部,并有權終止本合同。
11-6 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條款,而被特許方扣除部分履約保證金的,受許方應在特許方處理違約事件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足其履約保證金__________萬元,否則特許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履行。11-7 受許方違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條款,或違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條款二次,特許方除有權按本合同11-5或11-3條款處理外,受許方應償付特許方違約金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及善后處理的規(guī)定
12-1 違約終止
12-1-1 因受許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特許方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終止本合同的,特許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2-1-1-1 要求受許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有關特許方品牌的燈箱、裝飾用具,營業(yè)點裝修、宣傳品等,該軟、硬件投資損失由受許方承擔。
12-1-1-2 依法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執(zhí)法部門追究受許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12-1-1-3 受許方不得繼續(xù)經營特許方產品。
12-1-2 受許方應結清與特許方(特許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
12-1-3 受許方應承擔顧客的后續(xù)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12-1-4 受許方庫存的特許方產品按如下處理:
12-1-4-1 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包裝及反映特許方標識圖案的應予拆除,無償交還特許方銷毀,該商品由受許方自行處理。
12-1-4-2 不能拆除特許方商標標識及圖案的,按如下處理:
受許方當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3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為一年。
受許方前一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2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為一年。
受許方庫存已兩年的進貨,按特許方供應價的10%,交特許方指定的經銷商進行銷售,貨款結算期為一年。
12-2 合同終止
12-2-1 因特許方無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終止本合同,受許方的一切損失由特許方賠償。12-2-2 受許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guī)定處理善后事宜。
12-3 合同有效期滿終止。
受許方未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續(xù)簽合同申請的或者經特許方審核不予續(xù)簽者,在合同期滿時受許方可提出申請,將本合同有效期延長三個月,以使受許方處理庫存商品。在延長期內受許方仍應受本合同約束。受許方未提出延長申請或延長三個月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按本條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規(guī)定處理善后事宜。
12-4 受許方與特許方簽訂合同一個月內,經特許方核查受許方按本合同的經營行為未實施的,即視作受許方違約,特許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受許方承擔。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規(guī)定
13-1 如特許方或受許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fā)生(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yè)務,本合同可以終止履行。13-2 如果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或通訊障礙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fā)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的一方,將不能繼續(xù)從本章合同中獲益。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規(guī)定
如果產生有關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任何方均應向本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通知及備案規(guī)定
16-1 本合同所規(guī)定的“恒源祥”特許經營,受許方如有需要,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特許方應提供備案所需的有關文件。
16-2 本合同所書雙方的注冊地或經營地、傳真號、e-mail地址即為當事人的收件地址。第十七條 附則
17-1受許方無權以特許方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17-2 合同簽署地為上海市金陵東路358號。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復印件無效。
17-3 特許方、受許方承認簽署本合同前,已閱讀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條款的含義,并由雙方協(xié)商同意受其約束。
17-4 本合同各條款在履行中和發(fā)生爭議時,特許方有權按現行國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17-5 本合同中有關特許方產品的供給、產品流轉與結算等,由特許方的子公司或特許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貨單位,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原則下簽訂合同。
特許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委托代理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受許方: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委托代理人:
(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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