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總結
有關票據的一些總結
一、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A、各類票據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
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票據金額的記載。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guī)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shù)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收款人的記載。年月日的記載。(一般指發(fā)票年月日的記載)B、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盋、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fā)票據。
二、票據權利的消滅(基于許多法律事實,時效消失)
A、在一般情況下,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fā)生而消滅。B、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全部掌握)(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權利歸于消滅。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
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C、前述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三種和第四種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D、上述時效適用有關中斷和中止。但,上述時效發(fā)生中斷的,只對發(fā)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注意】:票據權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三、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即假冒)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一般認為,包括票據上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偽造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偽造: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無權代理:將被代理人的名稱記載在票據上,并由代理人簽章。(1)票據的偽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重要】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簽章的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緔angjobe理解】由于票據可以流轉,偽造的票據第一個持票人又將其轉讓給他人時,則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簽章人,應對其后手承擔責任。2.票據的變造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A、須符三條件
(1)變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yangjobe理解】與票據的偽造的區(qū)別:變造的票據是已經合法成立,而偽造的票據是一開始就是無效。偽造簽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責任,偽造人也不承擔責任,除非給他人造成損失。(2)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外的事項;(3)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B、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票據的變造(1)有變更權的人依法進行的變更;(2)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3)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
C、票據的變造法律責任: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①如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②如簽章在變造之后,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③如無法辨別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④實踐中變造人可能簽章,也可能不簽章,無論是否簽章,其都應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D、盡管變造的票據仍有效,但,變造是違法行為,變造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A->B2萬元,B改成5萬->C,C->D5萬元,D請求A付款時,A只承擔2萬元,另3萬元應向B和C求償。四、背書的理解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并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xiàn)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五、匯票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種類提示承兌期提示付款期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內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內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即付無需出票日起1個月內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內提示承兌,未在法定期內提示付款,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對承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兌人不發(fā)生失權的效力,因為承兌人承擔絕對責任。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行使權利對象期限起算點對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2年自出票日起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6個月自出票日起對前手的追索權6個月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對前手的再追索權3個月自清償日或被起訴日起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票據種類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匯票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本票如果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仍對持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只是喪失對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支票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三、所附條件的效力票據行為所附條件的法律效力背書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保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支票的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四、追索權1、實質條件: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
業(yè)務活動。2.形式條件: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的效力持票人未能依法提供拒絕證明,將喪失對其前手(次債務人)的追索權,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仍負絕對付款責任。1)3日內將拒絕證明書面通知其前手追索期限2)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重點)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重點)(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追索對象(2)連帶責任的含義(3)回頭背書: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1)匯票金額清償金額(2)利息(3)費用
五、絕對記載事項匯票本票支票表明匯票字樣表明本票字樣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確定的金額確定的金額絕對記載事項付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付款日期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付款地付款地出票地出票地出票地
轉讓背書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質押承兌保證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保證字樣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承兌日期,見票后定期期日前背書付款的記載付款日期保證人簽章絕對記載為到期日前背書事項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的,誰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的,誰填上填上都有效都有效簽章在票據上表明“代理”或“質押”字樣相對記載保證人名稱、保事項證日期、被保證人名稱不得附條件,附不得記載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具有匯票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具有匯票上的附條件,附條件的視為上的效力效力拒絕承兌條件的不影響內容保證責任部分背書禁止背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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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的一些總結
一、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A、各類票據共同必須絕對記載的內容
票據種類的記載,即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票據金額的記載。我國《票據法》第八條規(guī)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
寫和數(shù)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收款人的記載。年月日的記載。(一般指發(fā)票年月日的記載)B、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C、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fā)票據。
二、票據權利的消滅(基于許多法律事實,時效消失)
A、在一般情況下,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fā)生而消滅。B、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全部掌握)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權利歸于消滅。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
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再追索權指受到追索而償還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據上的權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權。
C、前述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三種和第四種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
D、上述時效適用有關中斷和中止。但,上述時效發(fā)生中斷的,只對發(fā)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注意】:票據權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三、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即假冒)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一般認為,包括票據上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偽造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偽造: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無權代理:將被代理人的名稱記載在票據上,并由代理人簽章。
(1)票據的偽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重要】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簽章的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緔angjobe理解】由于票據可以流轉,偽造的票據第一個持票人又將其轉讓給他人時,則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簽章人,應對其后手承擔責任。2.票據的變造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A、須符三條件
(1)變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yangjobe理解】與票據的偽造的區(qū)別:變造的票據是已經合法成立,而偽造的票據是一開始就是無效。偽造簽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責任,偽造人也不承擔責任,除非給他人造成損失。(2)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外的事項;(3)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B、有些行為與票據的變造相似,但不屬票據的變造(1)有變更權的人依法進行的變更;(2)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3)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
C、票據的變造法律責任: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
①如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②如簽章在變造之后,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③如無法辨別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④實踐中變造人可能簽章,也可能不簽章,無論是否簽章,其都應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D、盡管變造的票據仍有效,但,變造是違法行為,變造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A->B2萬元,B改成5萬->C,C->D5萬元,D請求A付款時,A只承擔2萬元,另3萬元應向B和C求償。四、背書的理解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并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xiàn)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五、匯票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種類提示承兌期提示付款期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內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內到期日起10日內見票即付無需出票日起1個月內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內提示未在法定期內提示付款,喪失對前手的追承兌,喪失對前手索權,但對承兌人不發(fā)生失權的效力,因的追索權為承兌人承擔絕對責任。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行使權利對象期限起算點對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對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2年自出票日起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6個月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對前手的追索權6個月款之日起對前手的再追索權3個月自清償日或被起訴日起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票據種類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匯票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持票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本票手的追索權,持票人仍對持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只是喪失對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支票出票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三、所附條件的效力票據行為所附條件的法律效力背書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承兌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保證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期限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四、追索權1、實質條件: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追索權發(fā)生的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原因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2.形式條件: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持票人未能依法提供拒絕證明,將喪失對其前手(次拒絕證明的效力債務人)的追索權,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仍負絕對付款責任。1)3日內將拒絕證明書面通知其前手2)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重點)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重點)(1)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2)連帶責任的含義(3)回頭背書: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清償金額(1)匯票金額(2)利息(3)費用追索期限追索對象五、絕對記載事項匯票本票支票表明匯票字樣表明本票字樣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無條件支付的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委托絕對記載事確定的金額確定的金額確定的金額項付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出票人簽章付款日期見票即付見票即付相對記載事付款地付款地付款地項出票地出票地出票地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轉讓背書承兌保證質押正面記載承兌字背書人簽章背書人簽章保證字樣樣承兌日期,見票絕對記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后定期付款的記保證人簽章載事項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視為到期日前背書載付款日期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未記載的,簽章的,誰填上都有效誰填上都有效在票據上表明“代理”或“質押”字樣保證人名相對記稱、保證日載事項期、被保證人名稱不得附條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具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具有附條件,附條件件,附條件不得記有匯票上的效力匯票上的效力的視為拒絕承兌的不影響保載內容證責任部分背書禁止背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書款、超過付款提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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