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期末復習總結
債權復習綱要
1.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各種侵權責任在通常情況下所共同具有的條件。
損害事實。是指法律所保護的物質財富和非物質財富遭受的客觀結果。所造成損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質財富的損失,二是精神財富的損失。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滿足以下要求。第一,損害具有量和質上的可補救性,二是損害具有客觀真實性和確定性。三是損害的后果和范圍是可確定的。違法行為。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說,行為具有應受譴責性。其中包括形式違法和實質違法。在判斷是否違法上,采用結果不法說,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對權利侵害的結果即構成違法。
因果關系。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間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原因與結果這種客觀存在的聯(lián)系就是因果聯(lián)系。第一,必須正確認識因果關系的時間順序性。第二,必須明確因果聯(lián)系的客觀性和必然性。第三,必須正確認識因果關系表現(xiàn)的多樣性。第四,必須把原因和結果區(qū)分開來。第五,必須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觀過錯。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包括故意和過失(自己寫)
2.損害賠償。過失相抵原則。又稱為與有過失,是指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需減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而并非指雙方的過失相互抵消。
適用范圍。過失相抵在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中均可適用。既適用于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要件。第一,受害人須過失行為。第二,受害人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第三,受害人喲喲過失相抵能力。
④內容。在過錯責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可以減輕和免除懲罰。在無過錯責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二,法院可以依職權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3.特殊侵權責任動物致害
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的,可以不承擔責任。
關于規(guī)則原則,實務界和理論界一致認為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實際規(guī)定為過錯推定責任。
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有飼養(yǎng)的動物。第二,必須有損害事實。第三,必須是動物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聯(lián)系。第四,必須是動物以獨立的動作加害他人。
④免責事由。第一,當事人雙方約定有免責事由。第二,受害人過錯。第三,第三人過錯。第四,動物園無過錯。
租賃合同
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并于租賃期限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性質,有償合同,諾成合同,雙務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但是,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內容。第一,租賃物。必須是有體物,流通物和非消耗物。第二,租賃期限。第三。租金。第四,租賃物維修。④出租人主要義務。第一,按約交付租賃物。第二,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第三,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第四,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⑤承租人義務。第一,按約合理使用租賃物。第二,按約支付租金。第三,應妥善保管租賃物。第四,在租賃物上添附它物時,應取得出租人同意。第五,轉租時,應取得出租人同意。第六,屆滿后,返還租賃物。
買賣合同
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出賣人的義務。第一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第二,對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其中包括權利的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
買受人的義務。第一,支付價款的義務(地點,時間,數(shù)額等)。第二,接受交付的義務。
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交付主義。標的物風險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非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的情況下導致標的物意外損毀或滅失。
債的內容債權
債權是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未特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的特征。第一,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第二,一種相對權。第三,就合同之債而言,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第四,具有相容性。第五,具有平等性。第六,債權無追及性。第七,當與物權并存時,其效力一般低于物權。0債務
債務是指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所負擔的應為特定行為的義務。債務后就其本質來說,是債權人負擔的不利益,債務具有拘束力和法律強制性。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附隨義務主要有照顧義務,,告知義務,說明義務等。
債的發(fā)生原因
債的發(fā)生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在相對的當事人之間的原始產生。
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有以下特點。第一,合同之債依據(jù)合同而發(fā)生。合同制債大多數(shù)依據(jù)雙務合同而發(fā)生。第三,具有任意性。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有以下特點。第一,由侵權人的步伐行為引起,第二,由侵害人的單方意思引起,與受害人的意思和行為無關。第三,為法定之債,債的發(fā)生,構成要件,債的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其基礎為侵權民事責任。締約過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或存在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是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情景。
④單方允諾。指表意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利益的意思表示。
⑤不當?shù)美?/p>
1,定義。所謂不當?shù)美,是指一方沒有合法依據(jù)而獲得利益并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
2.構成要件。第一,一方取得不當利益。表現(xiàn)為財產或者利益的積極增加,包括以下情況。取得某項財產權利,取得對某物的占有,原有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增強(如添附),財產利益的負擔消滅。第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利己不損人不構成不當?shù)美5谌,沒有合法根據(jù)。第四,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國采用非直接因果關系)。
3.不當?shù)美姆珊蠊。受損人可行使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第一,權利主體為受損失的人,而義務主體為獲得不當利益者。第二,不當?shù)美埱髾嗟目腕w為返還原物和原物所產生的孳息和償還價款。
4.不當?shù)美颠的范圍。善意得利人的返還范圍。第一,善意是指受益時不知無法律上的依據(jù),有無過失在所不問。第二,善意得利人不當?shù)美颠的范圍,以現(xiàn)存利益為限。第三,返還現(xiàn)存利益時,得利人在收益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失和支付應予以扣除。
5.惡意得利人的返還范圍。第一,惡意是指受益人明知無法律上的依據(jù)仍受有利益(單純的過失不構成惡意)。第二,惡意的返還范圍包括受領時的利益,受領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損害賠償。第三,損害賠償范圍除積極損害還包括消極損害。第四,返還利益時,惡意受益人不得主張扣除因受領利益所支付的費用。
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券實現(xiàn)時,的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簡而言之,債權人的代位權就是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成立條件。第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務。包括以下幾點,代位權的標的指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得代為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權人的財產權利。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第三,代位權須到履行期。第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已經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債權,故有保全的必要。
撤銷權
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成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且該債權具有財產內容。第二,客觀上,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和低價抵押財產。第三,主觀上,債務人具有詐害債權人債權的惡意。第四,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
行使期間。第一,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債權人應當在1年內行使權利,第二,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④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一,對于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受益人應當將財產返還債務人,若債務人對返還財產不行使請求權的,債權人得行使代位權。
第二,對債權人的效力,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收益財產,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半財產,作為全體一半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yōu)先受償。
清償
定義。債務人履行債務而是債的內容得到實現(xiàn),導致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清償人在一半情況下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但也可是第三人。
清償受領人。即是受領清償利益的人,以下人可為之。債權人及其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收據(jù)的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shù)牡谌恕?/p>
④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是債的管轄消滅。構成要件。第一,原有債權債務存在,第二,以她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第三,當事人之間有何意。
合同的成立要約
定義。是指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第一,要約是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約應包含在被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旨。第三,要約的必要內容應當確定,能夠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債權債務關系。
承諾
定義。對要約的接受,是指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全部條款,向要約人的同意。承諾的條件。第一,承諾是對要約同意的意思表示。第二,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的答復。第三,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第四,承諾應當是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合同的成立
條件,第一,主體上要求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第二,內容上要求具備了必要的條款,第三,形式上要求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達到合意。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等問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生效,所以,合同成立時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認為,合同成立是事實問題,合同生效時法律評價問題。一半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事,成立但尚未生效。
成立時不生效,待生效條件完成后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況。附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是生效。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雖然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合同。一,當事人未能成功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二,生效條件未能成就。三,被確認無效的合同,自始無效。
④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后,合同自始無效,但撤銷前不被撤銷的,是成立并生效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
行為能力欠缺的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無權處分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要件
(l)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
不安抗辯權
指雙務合同中一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如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一方有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成立要件。第一,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第二,一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且已屆履行期,第三,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將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第四,限于沒有擔保的合同或有擔保而擔保不適當?shù)暮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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