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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總工會稅務代收試點工作工會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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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總工會稅務代收試點工作工會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總工會稅務代收試點工作工會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籌備金試點工會的通知》,結合《北京市工會經費(籌備金)稅務代收試點工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更好地管理工會建會籌備金,制定本辦法。第一條工會建會籌備金是工會經費的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上繳的工會經費。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未成立工會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收繳工會建會籌備金,有利于推進我市工會組建工作,實現工會組織的全覆蓋。第二條工會建會籌備金,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條由地方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建會籌備金,存入工會經費集中戶進行分配:應上繳部分按照經費分成比例分配給全總、市總、區(qū)縣局級總工會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總工會;基層工會應留成部分進入市總工會建會籌備金管理專戶,并建立繳費單位獨立核算明細賬。待繳費單位組建工會后返還。

第四條辦理返還工會建會籌備金的程序:繳費單位正式成立工會組織后,由工會負責人攜帶工會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工會印章、工會賬戶開戶許可證、工會建會籌備金繳款憑證,填寫《工會建會籌備金返還申請表》,由區(qū)縣局級工會組織審核,市總工會復審合格后返還。

第五條工會建會籌備金返還原則:

(一)本辦法實施之日尚未建立工會組織且繳納工會建會籌備金的繳費單位,一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其應留成部分全額返還基層工會,并給予應上繳部分30%的建會獎勵,應上繳部分的70%在各上級工會之間按比例分配;第二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兩年內的基層工會應留成部分全額返還,并給予應上繳部分15%的建會獎勵,應上繳部分的85%在各上級工會之間按比例分配;第三年內建立工會組織的,三年內的基層工會應留成部分全額返還,不再給予建會獎勵,應上繳部分全額在各上級工會之間按比例分配;第三年之后建立工會組織的,建會當年基層工會的應留成部分返還,以前年度基層工會的應留成部分不再返還,不再給予建會獎勵。

(二)本辦法實施后新成立的單位,應當在一年內建立工會,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其籌建工會組織工作。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建會籌備金。

第六條經上級工會批準正式建立工會組織后,繳費單位不再繳納工會建會籌備金,改為繳納工會經費。繳費單位在一個季度之間建立工會組織的,當季繳納的工會建會籌備金和工會經費,均視同為工會建會籌備金予以獎勵和返還。第七條本辦法自201*年7月1日實行。

第八條本辦法由北京市總工會財務部負責解釋。

附:工會建會籌備金返還申請表

北京市總工會2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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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會經費(籌備金)稅務代收試點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工會經費和工會建會籌備金(以下簡稱“工會經費(籌備金)”)的代收管理,確保工會經費(籌備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支持工會組織更好地履行職能,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fā)〔20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1*〕160號)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市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籌備金試點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函[201*]3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西城區(qū)部分街道、豐臺區(qū)、昌平區(qū)(以下簡稱“試點區(qū)”)開展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試點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二章代收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在試點區(qū)范圍內,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的標準,對除中央直屬單位和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單位以外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第三章代收程序

第四條工會經費(籌備金)按季度計算申報繳納。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和繳費。

第六條繳費單位可以采取網上申報方式,向稅務登記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也可以直接到稅務登記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第七條繳費單位直接到稅務登記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綜合申報表。

第八條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后,持繳款憑證到開戶銀行繳款,并取得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第九條繳費單位憑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到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第十條工會經費(籌備金)因申報、繳費等過程中發(fā)生錯誤造成多繳的,繳費單位向試點區(qū)總工會,局、總公司工會,產業(yè)工會(教育、金融、國防、市直機關工會)提出申請,辦理退費手續(xù)。

第十一條逾期未繳或者少繳工會經費的繳費單位,應當及時補繳,并按照欠繳金額日5‰繳納滯納金。

第四章代收管理

第十二條代收的工會經費(籌備金)繳入北京市總工會工會經費專戶。第十三條已開立工會賬戶的繳費單位,其工會經費應留成部分由市總工會經審核后分配。

第十四條市總工會和市地方稅務局共同建立健全代收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做好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工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代收工作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三)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繳費單位基礎信息維護工作,負責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信息。(四)負責工會經費(籌備金)的銷號、對賬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問題反饋工作。(五)負責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開具和管理。

(六)負責對少繳、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繳費單位進行催繳。

(七)負責工會經費(籌備金)的退費管理工作。(八)負責工會經費(籌備金)的上繳和分配工作。(九)負責相關代收資料的檔案管理。

(十)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爭議,以及因代收引發(fā)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十一)負責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十二)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第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相關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協助工會做好代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三)負責及時向工會提供繳費單位基礎信息。

(四)負責工會經費(籌備金)代收情況的統計分析、問題反饋等工作。(五)負責工會經費(籌備金)的申報受理。(六)協助工會做好繳費提示工作。(七)負責相關代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八)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繳納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繳費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八條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總工會按照《全國總工會關于截留、挪用工會經費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二十條繳費單位繳付的工會經費(籌備金),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準予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北京市總工會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О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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