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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橋鎮(zhèn)201*年政法綜治宣傳月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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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橋鎮(zhèn)201*年政法綜治宣傳月總結

仇橋鎮(zhèn)201*年政法綜治宣傳月活動工作總結

為進一步夯實我鎮(zhèn)政法綜治工作基礎,廣泛動員轄區(qū)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仇橋”創(chuàng)建活動,扎實推進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長效機制建設,為我鎮(zhèn)經濟和社會事業(yè)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今年3月,我鎮(zhèn)精心組織,認真扎實地開展了政法綜治宣傳活動,在轄區(qū)進一步營造了濃厚的“人人維護社會穩(wěn)定,個個參與平安創(chuàng)建”的社會氛圍,促進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全面落實。

一、圍繞宣傳主題,積極營造平安和諧的良好氛圍201*年,我鎮(zhèn)以創(chuàng)建“平安鄉(xiāng)鎮(zhèn)”八年冠為主題,通過開展內容豐富、特色鮮明的宣傳活動,在全鎮(zhèn)營造更加濃厚的平安創(chuàng)建氛圍。在宣傳內容上主要突出以下幾個方面重點:一是大力宣傳中央、省、市、區(qū)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的指示精神;二是宣傳在新形勢下各級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平安創(chuàng)建提出的新任務和新要求;三是廣泛宣傳見義勇為個人和群體的典型事跡;四是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治安防范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

意識和防范能力。

二、精心籌備組織,確保宣傳活動扎實有效開展3月初,鎮(zhèn)綜治委專門召開了各村(居)、綜治成員單位調解主任會議,對宣傳月活動作了詳細安排部署,并針對我鎮(zhèn)實際情況提出了開展宣傳的具體要求。同時鎮(zhèn)綜治委下發(fā)了《關于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活動的通知》,對整個3月綜治宣傳月活動進行了全面安排,明確了宣傳重點,提出了“圍繞宣傳重點,積極探索創(chuàng)新,形成強大聲勢,增強宣傳實效”的總體要求。各村(居)、企事業(yè)單位迅速行動,認真制定詳細的規(guī)劃、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印制各類宣傳資料,落實人員、經費,及時將宣傳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村(居)、單位,為宣傳月活動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上下聯(lián)動,條塊結合,不斷擴大宣傳聲勢按照“上下聯(lián)動,條塊結合”的工作思路,努力在全鎮(zhèn)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進一步掀起創(chuàng)建熱潮。

一是充分發(fā)揮鎮(zhèn)綜治委的牽頭作用,組織好集中宣傳。3月15日,在鎮(zhèn)綜治委的統(tǒng)一組織下,組織四個村(居)在仇橋商聯(lián)超市門前開展了大規(guī)模的平安創(chuàng)建街頭集中宣傳

活動,鎮(zhèn)、村共有10多個單位參與集中宣傳活動,在街道設宣傳點4個,共出動宣傳車8臺次、懸掛標語6幅、展出展板10余塊,發(fā)放宣傳資料1200余份,參與群眾850人次,提供法律咨詢50余人次。中小學總校充分發(fā)揮“小手拉大手”的作用,通過中、小學的小廣播員,向在校的學生宣傳平安創(chuàng)建等方面的知識,最終將宣傳知識傳播到千家萬戶。鎮(zhèn)綜治委利用逢集的機會組織人員開展街頭綜治宣傳咨詢活動,綜治辦全體工作人員紛紛走上街頭,向來往群眾講解防騙防盜知識,分發(fā)宣傳資料,接受群眾咨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開展綜治宣傳進村企活動,不斷擴大宣傳覆蓋面。為擴大宣傳的參與面,夯實平安創(chuàng)建基礎,今年,我鎮(zhèn)繼續(xù)把宣傳的著力點和重點放在村、企,3月17和19日,在仇橋居委會主要路段進行集中宣傳。賀劉村為使宣傳活動真正深入農村,組成了一個個平安創(chuàng)建宣傳小分隊,不定期地深入村民組、戶,宣講創(chuàng)建知識。

仇橋鎮(zhèn)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二○一○年四月七日

擴展閱讀:201*年政法干警總結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一章民事法律關系

1.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

物權關系是指行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xiàn)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的區(qū)別:

1)物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債權關系的權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行為予以配合,債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

3)物權關系的義務人為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債券關系的義務人為特定的一人或數(shù)人。

2.人身法律關系與財產法律關系

人身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流轉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的區(qū)別:

1)兩種關系中的權利性質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體享有的是人格權和身份權,與主體的人參不可分離,一般不能轉讓,后者是財產權利,權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轉讓。

2)保護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壞時,對責任人主要適用非財產性質的責任;而對后者的責任人則主要適用財產性質的責任。

3.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行使和實現(xiàn)其權利并不需要義務人的協(xié)助,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消極不作為義務,即不實施任何妨礙權利人行使和實現(xiàn)權利的行為。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實現(xiàn)權利必須有具體的義務人協(xié)助,并且義務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數(shù)人,其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某種積極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前者的義務人不特定,后者的義務人特定。

2)前者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協(xié)助,后者則需要義務人協(xié)助;

3)前者中義務人一般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后者則承擔積極作為義務。

4.事件與事實行為

事件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現(xiàn)象。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fā)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事件與民事主體的意志無關,事實行為與民事主體的意志有關。

2)事件是一種客觀現(xiàn)象,事實行為是民事主體的行為。

5.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fā)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發(fā)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事實行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是有意識地建立或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行為在主觀上并無建立或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1.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

絕對法律關系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行使和實現(xiàn)其權利并不需要義務人的協(xié)助,義務人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消極不作為義務,即不實施任何妨礙權利人行使和實現(xiàn)權利的行為。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類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實現(xiàn)權利必須有具體的義務人協(xié)助,并且義務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數(shù)人,其所承擔的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某種積極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前者的義務人不特定,后者的義務人特定。

2)前者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的協(xié)助,后者則需要義務人協(xié)助;

3)前者中義務人一般承擔消極不作為義務;后者則承擔積極作為義務。

2.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

物權關系是指行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xiàn)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的區(qū)別:1)物權關系的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債權關系的權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行為予以配合,債權關系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

3)物權關系的義務人為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債券關系的義務人為特定的一人或數(shù)人。

3.人身法律關系與財產法律關系

人身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流轉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的區(qū)別:

1)兩種關系中的權利性質不同。前者中的民事主體享有的是人格權和身份權,與主體的人參不可分離,一般不能轉讓,后者是財產權利,權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轉讓。

2)保護方法不同。前者遭到破壞時,對責任人主要適用非財產性質的責任;而對后者的責任人則主要適用財產性質的責任。

4.事件與事實行為

事件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客觀現(xiàn)象。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fā)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事件與民事主體的意志無關,事實行為與民事主體的意志有關。

2)事件是一種客觀現(xiàn)象,事實行為是民事主體的行為。

5.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fā)生、變更或消滅正常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基于意思表示,旨在發(fā)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事實行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是有意識地建立或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行為在主觀上并無建立或變更、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三章公民公民這個知識點在民法中也是很重要的,這里列出主要的幾個點。

1.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的資格。民事權利是指則是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法律利益。二者區(qū)別: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給民事帶來實際的利益;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某一項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實際享有的法律利益。

2)民事權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資格,也是指民事主體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思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有關。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體不能放棄,他人也不能剝得,而民事權利除非法律特別規(guī)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放棄或轉讓,也可以依法被剝得其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2.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經厲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的人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經厲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qū)別是:

1)條件不同,一般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兩年即可宣告失蹤,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蹤的唯一后果是為失蹤人的財產設定財產代管人,而宣告死亡產生的后果是失蹤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因此產生與自然死亡一樣的法律后果。

3.公民與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jù)中國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我國領域內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二者的區(qū)別:

1)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而自然人則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2)自然人的范圍大于公民。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確認的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和資格。二者的區(qū)別是:

1)民事權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時就有,而民事行為能力則與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直接相關,只有達到一定年齡、智力狀態(tài)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法律對民事權利能力的規(guī)定具有統(tǒng)一性,而法律根據(jù)不同年齡和智力狀態(tài)賦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5.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tài)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限制民事習慣難為嫩綠是指法律賦予已經達到一定年齡但尚未成年或雖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像適應的民事活動的能力。二者的區(qū)別是:

1)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不同

2)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范圍不同。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四章法人

法人這個概念是經常被提及的,很多考生會把法人和個人合伙這兩個概念搞混,這里普及一下基本的概念知識。

1.法人與個人合伙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而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二者的區(qū)別:

1)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個人合伙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合伙不能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財產所有權由法人享有,個人合伙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人成員僅在向法人投資的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近世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二者的區(qū)別: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發(fā)生和消滅的時間具有一致性。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發(fā)生和消滅的時間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為能力范圍受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的不一致性影響而范圍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受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的一致性影響而具有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它的機關或工作人員來實現(xiàn)的,而自然人是通過自己來實現(xiàn)的。

3.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公民民事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是指公民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者的區(qū)別: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到死亡時結束。

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如繼承權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不同。自然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間沒有多大的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經營范圍和各自章程的約束而相互差異很大。

4.法人的設立與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個過程,也即它是創(chuàng)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法人的成立則是指法人開始具有人格,成為民事權利主體。二者的區(qū)別:

1)法案人的設立是創(chuàng)設法人的活動,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實狀態(tài)。

2)法人的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設立的結果。

3)在法人設立階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在法人成立階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體資格。5.社團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區(qū)分于民事行為,但屬于民事行為,這點希望大家能夠區(qū)分清楚,而由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概念衍生的一些概念,同樣也是需要注意的,這里就簡單的介紹一下這些知識點。

1.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利權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行為。而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思而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為中無效民事行為和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則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2.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給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是指給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單方法律行為只需要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雙方法律行為則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單方法律行為自行為人獨立表達其意思時即可成立,而雙方法律行為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才成立。

3.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性為。而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活動。二者的區(qū)別是:

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由一種或多種意思表示構成。4.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法律行為

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期限,以該期限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條件具有或然性,即不確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是必定要到來的。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具有意定性,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期限不具有意定性。

5.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負有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利,也都負有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單務法律行為中只有一方負有義務,而雙方法律行為中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

2)雙務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單務法律行為的履行則無需此類制度。

6.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因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無效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坑內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也可能不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2)二者所依據(jù)的理由不同。

3)無效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則自撤銷后沒有法律約束力。

7.民事法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行為。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民事法律行為是絕對有效的民事行為,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經撤銷便自始無效。

2)民事法律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不一定能產生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后果。

8.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實施的合法性為。無效民事行為是指由于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是違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無效民事行為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9.諾成性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法律行為

諾成性法律行為是指只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實踐性法律行為是指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成立要件不同。前者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而后者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律或約定交付實物時成立。

2)交付實物的意義不同。前者交付實物是合同成立后的履行行為,而后者交付實物則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六章代理

代理是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這個知識點主要就代理中的一些概念做一些解釋與區(qū)分。

1.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權產生的根據(jù)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權,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2)使用范圍不同。委托代理適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為,而法定代理僅僅適用于監(jiān)護人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需要代理的行為。

2.委托合同與授權行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而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

2)委托合同僅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而授權行為對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具有法律約束力。

3)授權行為是代理權的產生依據(jù),委托合同則不是。

3.委托代理與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不同。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權產生根據(jù)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

2)適用范圍不同。委托代理適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為,而指定代理適用于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

4.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

顯名代理是一般意義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而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在顯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在隱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2)在顯名代理中,與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被代理人,在隱名代理中,與第三人建立民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代理人。

3)在隱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權,第三人享有選擇權,在顯名代理中則不存在此類制度。

5.代理人與居間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關系中,代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居間人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人。二者的區(qū)別是:

1)代理人以代理權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可以就代理的民事活動獨立為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僅僅提供締約機會,起媒介作用。

6.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代理權產生根據(jù)不同。法定代理中代理權產生根據(jù)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

2)適用范圍不同。法定代理適用于監(jiān)護人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需要進行代理的行為。而指定代理適用于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中需要代理人代理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

7.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表見代理中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情形,而無權代理中則不存在這種情形。

2)表見代理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而無權代理不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

8.有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有權代理是指以合法代理權為基礎進行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有權代理以合法存在的代理權為基礎,表見代理本質上屬于無權代理的范疇

2)第三人善意與否不影響有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而在表見代理中,第三人為善意則是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9.代理人與傳達人

10.代理與行紀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范圍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qū)別是:

1)與第三人建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不同。在代理中是被代理人,在行紀中是行紀人。

2)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在行紀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3)法律后果的直接后果承擔者不同。代理中,是被代理人,行紀中,是行紀人。

11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是指在代理關系中,帶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職權的負責人。二者的區(qū)別是:

1)代理人適用于代理關系,而發(fā)電代表人適用于法人內部的組織機構。

2)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內部一致的關系,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平等的獨立民事主體。

3)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4)在對外活動中,法定代表人與法人是一體關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別體關系。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七章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取得時效是指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財物達法定時間,未受所有人追索即而去得該財物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qū)別是:

1)所依據(jù)的事實狀態(tài)不同。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狀態(tài)為依據(jù),而取得時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財物的事實狀態(tài)為依據(jù)。

2)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而取得時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權利的產生。

3)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中的財產請求權的存在和喪失,而取得時效適用于物權的財產所有權的存在和喪失。

2.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法定事由而不再進行,并使已經經過的時效喪失效力。二者的區(qū)別是:

1)發(fā)生的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行為,是與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相反事實。

2)事由發(fā)生的時間要求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要求發(fā)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或發(fā)生最后6個月前,但效果要延續(xù)到最后6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可以發(fā)生在實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3)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在于將時效暫時停止,中止期間的時間不計算如期間內,先前進行的期間仍然有效。而訴訟時效中斷使已經進行的實效期間歸于無效,實效期間重新計算。

期間的計算方法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實效期間是將法定事由前已經進行的時間期間和法定事由后的實效期間合并計算,而訴訟時效中斷的實效期間是自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計算,先前進行的期間不再計算在內。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在法定的實效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當實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而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二者的區(qū)別是: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日喪失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該項民事實體權利。

2)期間不同。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

3)適用依據(jù)不同。訴訟時效僅僅適用于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不行使權利的情況,而除斥期間則適用于權利人不行使民事實體權利的情況。

4)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在權利人請求時,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是法院直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予以援用。

5)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自該民事實體權利產生時起算。

4.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延長

5.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延長

6.普通訴訟時效與最長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而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實效期間。二者的區(qū)別是:

1)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是2年,而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0年。

2)普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3)普通訴訟時效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guī)定,而最長訴訟時效則只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八章物權概述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蛘哒f,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取得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法主要為繼受取得,而動產物權有多種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通常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行使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關,受到較多的法律限制。

4)爭議管轄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裁判機構管轄,而動產物權則不盡然。

2.民事權利的物權保護方法與債權保護方法

物權方法是指通過行使物上請求權對物權加以保護。債權方法是指通過行使債權請求權對自身利益加以保護。二者區(qū)別:

1)含義不同。物權方法是指通過行使物上請求權對物權加以保護;而債權是指通過行使債權請求權對自身利益加以保護。

2)依據(jù)不同。物權方法以物權的存在為依據(jù),而債權方法以債權的存在為依據(jù)。

3)目的不同。物權方法目的在于恢復物權人對標的物的完整支配權。而債權方法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4)適用次序不同。物權方法更能保護物權人的權益,因而首先適用物權方法,當物權方法不能適用時,才適用債權方法。

5)內容不同。物權方法主要有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而債權方法主要是是賠償損失。

3.物權與債權

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債權是特定主體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二者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財產權,是民憤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才查關系的結果。作為財產權的兩項基本制度,二者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lián)系。一方面,物權往往是債權成立的基礎,另一方面,物權又往往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二者互相依存,共同反映經濟生活的要求。二者的區(qū)別是:

1)權利性質不同。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

2)權利效力范圍不同。物權為絕對權,債權是相對權。

3)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債權客體不以物為限。

4)權利效力不同。物權具有優(yōu)先力和追擊力,而債權則無。

5)權利的發(fā)生方式不同。物權的設定采取法定主義,而債權的設定采取意定主義。

6)權利的保護方法不同。物權偏重于物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債權偏重于賠償損失方法。

4.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物的交換價值。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tài)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tài)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九章所有權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xù)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1.附合與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結合在一起,難以分開并形成新的財產。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財產,雖然未混合,但非經拆毀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tài)。二者的區(qū)別是:

在混合的情況下,已無法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在附合的情況下,還能夠識別各所有人的財產。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惡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占有為非法占有。二者的區(qū)別是:

1)善意占有可以試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占有可以適用取得時效制度,而惡意占有不適用取得時效制度。

3)返還不當?shù)美牧x務范圍不同。善意占有只負有返還現(xiàn)存利益的義務,惡意占有則對現(xiàn)場利用和已滅失利益均負有返還義務。

4)返還原物情形不同。善意占有返還原物時,可以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并對原物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占有不僅無權請求返還其為保管原物所支付費用,而且負有返還原物孳息義務。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章其他物權

1.抵押權與質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Y|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證書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動產或權利證書上所栽明的權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二者的區(qū)別是:

1)標的物種類不同。抵押權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而質權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權利。

2)是否移轉占有不同。抵押權以不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而質權以以移轉占有為成立要件。

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權的設定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質權的設定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4)能否重復設置擔保不同。抵押擔保中,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設置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而質權則不能重復設置。

5)收取孳息的主體不同。在抵押權中,有權收取孳息的主體是抵押人。在質權中,有權收取孳息的主體則是質權人。

6)擔保范圍不同。質權人因保管質物所需的費用和質物隱含瑕疵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費用,列入擔保范圍,而抵押權則不存在此類情形。

2.轉讓與轉包

轉讓是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發(fā)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項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條件發(fā)包給第三人,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發(fā)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情形不同。轉讓必須轉讓全部承包經營權,而轉包既可轉讓部分承包經營權,也可轉讓全部承包經營權。

2)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不同。在轉讓中,原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在轉包中,

原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續(xù)存在,其和接受轉包的第三者一起承擔承包風險。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一章共有

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享有所有權,包括公民之間的共有、法人之間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共有。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享有權利和分別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二者的區(qū)別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享有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共同共有人則是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

2)按份共有人有權將其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加以處分,即分出或轉讓,但共同共有人無此項權利。

3)在共有關系終止分割共有財產時,共同共有人若沒有協(xié)議,應當根據(jù)等份原則處理,而按份共有則直接根據(jù)共有人的份額分割。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二章合同法概述

我國于199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關系中一方只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受權利的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的合同。二者的區(qū)別是:

1)單務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中雙方都負有義務。

2)雙務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權,單務合同中不承擔義務一方不享有解除權。

3)雙務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單務合同中當事人不享有這些權利。

2.合同解除與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而合同撤銷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合同不產生效力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合同撤銷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瑕疵為前提。

2)合同解除的結果是合同提前消滅,并不影響已經履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合同撤銷的結果是合同自始無效。

3)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而合同撤銷只包括法定撤銷一種。

3.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作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區(qū)別是:

1)要約是合同成立中實質性程序,而要約邀請則不是。

2)要約一旦生效,對要約人即具有約束力,而要約邀請則不具有約束力。

3)要約一般只能特定人發(fā)出,而要約邀請則不一定。

4)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具備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需要。

4.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的主任的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即應承擔代為履行或賠償責任的擔保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2)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次位責任,即僅僅對債權人無法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shù)牟糠謧鶆粘袚鷵X熑危B帶責任保證人則有義務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違約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而違約責任是因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3)締約過失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責任,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4)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損失。

6.定金與預付款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預付款則是當事人在合同標的額內向對方預先支付的金錢。二者的區(qū)別是: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預付款沒有擔保功能。

2)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違約,則無權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預付款后,當事人違約時,并不承擔失去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責任,而是承擔違約責任。

7.締約過錯責任與侵權責任

締約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于締約之際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締約過錯責任僅僅適用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侵權責任則廣泛適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權的情形。

2)締約過錯責任必須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而侵權責任既包括過錯責任,也包括無過錯責任。

3)締約過錯責任的承擔方式為賠償損失,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既包括賠償損失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形態(tài)。

4)締約過錯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方的締約費用和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受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損失。

201*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三章債權概述

1.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是指基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而發(fā)生的債。非合同之債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因某一法律事實的發(fā)生,雜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二者的區(qū)別:

1)合同之債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非合同之債是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生的。

2)合同之債依據(jù)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債依據(jù)特定法律事實的發(fā)生而成立。

3)合同之債的發(fā)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債的發(fā)生具有法定性。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特定物之債實質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二者的區(qū)別是:

1)在特定物之債中,債的標的物可以在債成立時轉移,而在種類物之債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在交付時起轉移。

2)在特定物之債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義務。但在種類物之債中,如種類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債務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實物的義務。

3.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交付只有一種,當事人無可選擇的債,而選擇之債是指在樹種交付中,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的債。二者的區(qū)別:

1)簡單之債的交付只有一種,而選擇之債的交付有數(shù)種。

2)選擇之債須經確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經確定,即轉化為簡單之債。

4.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并存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承擔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負擔。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假如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二者的區(qū)別:

1)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不再是其所轉讓的債務的債務人,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仍然是全部債務的債務人。

2)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不再對其轉讓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仍然要對全部債務負責。

3)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轉讓債務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四章合同法概述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關系中一方只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受權利的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的合同。二者的區(qū)別是:

1)單務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中雙方都負有義務。

2)雙務合同中一方不能履行,他方享有解除權,單務合同中不承擔義務一方不享有解除權。

3)雙務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單務合同中當事人不享有這些權利。

2.定金與預付款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預付款則是當事人在合同標的額內向對方預先支付的金錢。二者的區(qū)別是: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預付款沒有擔保功能。

2)在一方提供定金后,如果提供定金一方違約,則無權收回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一方支付了預付款后,當事人違約時,并不承擔失去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責任,而是承擔違約責任。

3.締約過錯責任與侵權責任

締約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于締約之際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是指因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締約過錯責任僅僅適用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侵權責任則廣泛適用于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權的情形。

2)締約過錯責任必須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而侵權責任既包括過錯責任,也包括無過錯責任。

3)締約過錯責任的承擔方式為賠償損失,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既包括賠償損失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形態(tài)。

4)締約過錯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方的締約費用和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受害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損失。4.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的主任的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即應承擔代為履行或賠償責任的擔保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2)一般保證人承擔的是次位責任,即僅僅對債權人無法從債務人處獲得清償?shù)牟糠謧鶆粘袚鷵X熑,連帶責任保證人則有義務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5.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違約責任的適用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而違約責任是因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3)締約過失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責任,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4)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損失。

6.合同解除與合同撤消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而合同撤銷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合同不產生效力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是:

1)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合同撤銷以合同中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瑕疵為前提。

2)合同解除的結果是合同提前消滅,并不影響已經履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合同撤銷的結果是合同自始無效。

3)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而合同撤銷只包括法定撤銷一種。

7.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作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指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區(qū)別是:

1)要約是合同成立中實質性程序,而要約邀請則不是。

2)要約一旦生效,對要約人即具有約束力,而要約邀請則不具有約束力。

3)要約一般只能特定人發(fā)出,而要約邀請則不一定。

4)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具備成立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需要。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述

1.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出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區(qū)別是:

1)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三方當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賣人;租賃合同一般只包括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納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種類物的代價,實際上是出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出租人應當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租賃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賃合同的主體則不具有這種特殊性。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擔保在責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了標的物的選擇;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標的物瑕疵造成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擔。

5)在合同期滿后,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選擇返還或留購或后續(xù)租方式;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則無此選擇權。

6)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取書面方式,普通租賃合同不一定是書面的。

2.委托合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

委托合同實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三者都是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區(qū)別是:

1)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shù)囊部梢允菬o償?shù);行紀合同是有償?shù);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報償具有不確定性。

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行紀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居間合同的中間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義進行訂約行為。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六章人身權利

1.人身權與人權

人身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參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權是西方法學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屬性而具有的權利。二者的區(qū)別是:

1)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看,人權最初提出者是資產階級為擺脫封建束縛而提出的一個政治口號,正是這樣的學說和口號,從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統(tǒng)治的基礎,從政治上摧毀了封建政權。盡管如此,資產階級的人權觀熱哪個染具有不可擺脫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

2)人權一詞在國內法上一般大致小相當于各國憲法上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國家文獻使用時,其包括的范圍更光。人權不僅包括政治性權利,還包括民事性權。民法上所講的人身權比“人權”概念范圍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邏輯上看,人身權屬于民事權利,而民事權利屬于人權。

2.隱私權與名譽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權和以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從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種權利,是公民就其個人秘密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公民就其名譽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主體范圍不同。

2)侵權方式不同。

3.法人名稱權與公民姓名權

名稱權是指法人等其他組織就其名稱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姓名權是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公民除了在戶口登記文件上的姓名外,還可以有其他姓名。

2)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筆名;公民則可以使用假名和筆名。

3)在同一縣、市行政區(qū)內,名稱不能重復登記,先登記者排斥后登記者;公民姓名則不具這種屬性。

4)法人的名稱權可以轉讓,公民的姓名權不可轉讓。

4.人格權與名譽權

人格權是公民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這種權利與民事主體人身固有并為法律所承認,權利與主體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屬性。身份權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fā)生的一種民事權利。二者的區(qū)別是:

1)權利取得方式不同。

2)主體范圍不同。

3)權利對象不同。

4)權利消滅的時間不同。

5.不當?shù)美c侵權行為之債

不當?shù)美畟侵笩o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jù),使他人財產受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的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行為之債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債權債務關系。二者的區(qū)別是:

1)不當?shù)美聦嵉某霈F(xiàn)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

2)對不當?shù)美畟奶幚恚瑧敻鶕?jù)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確定其責任的大小,在返還利益的范圍上有所不同;對于侵權行為之債的處理,則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故意還是過失。

繼承是指一個對象直接使用另一對象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

1.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與遺囑繼承

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yǎng)人簽定的,有撫養(yǎng)人承擔遺贈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轉移給撫養(yǎng)人的協(xié)議;而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qū)別是: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2)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優(yōu)于遺囑。

3)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是雙務、有償?shù)姆尚袨椋欢z囑繼承一般是無償?shù),繼承人也不負有義務。

4)遺囑繼承的繼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撫養(yǎng)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2.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而轉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繼承方式。二者的區(qū)別是: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在代位繼承中,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在轉繼承中,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發(fā)生的根據(jù)不同。

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為繼承僅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既可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的主體只能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的主體既可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是繼承人的遺囑繼承人。

3.遺贈與遺囑繼承

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遺囑人死亡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區(qū)別是:

1)受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的范圍不同。

2)受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的客體范圍不同。

3)受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4.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二者的區(qū)別是:

1)發(fā)生的法律事實不同。發(fā)生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兩個,即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被繼承人死亡;而發(fā)生法定繼承的法律事實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死亡。

2)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對于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因而遺囑繼承直接體現(xiàn)被繼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繼承不直接體現(xiàn)被繼承人的意愿。

3)遺囑繼承的效力優(yōu)于法定繼承。

201*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專業(yè)知識:第十九章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jù)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xiàn)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1.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歸責原則

過錯歸責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只有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指在某些領域或行業(yè)內,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不再強調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而僅以損害后果是由行為人造成的作為確定民事責任歸屬的法律原則。二者的區(qū)別是:

1)產生的背景不同。

2)原則的內容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2.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wèi)是指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采取的必要防衛(wèi)措施;緊急避險是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xiàn)實和緊急損害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財產損害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不法侵害/意外事件,如自然災害。

2)實施的對象不同。針對不法侵害人/針對其他人的財產

3)對損害后果的要求不同。一定情況下可以對于所避免的損失/必須小于其所避免的損失。4)行為的限制不同。處于必要/迫不得已

5)主題的限制不同。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不使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富有特定責任的人。

3.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并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對在沒有過錯的心理狀態(tài)下造成的他人財產和人身權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二者的區(qū)別是: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范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范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范圍則沒有該限制。

4.拒不履行與不能履行

拒不履行又毀約,它是指合同的義務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其有能力履行,但基于某一目的而拒不履行,這種不履行是一種典型的違約行為。不能履行,也稱給付不能或履行不能,它是指合同義務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據(jù)時間的標準,分為自始不能和后發(fā)不能。二者的區(qū)別是:

1)違約方的主觀狀態(tài)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3)違約原因不同。

201*年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難點

1.民法的調整原則。考生在復習這部分內容時,可能會覺得其內容比較空泛,或者比較簡單。但這一問題,不僅是考生應當復習的重點,也是大多數(shù)考生可能難以掌握的問題。在復習民法的調整原則時,考生不僅要理解各原則的含義,還要對民法中的其他制度,比如,合同法和侵權法,加以理解。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同于無效民事行為,也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它們之間的區(qū)別,考生應當能準確理解。還應當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所確認的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不僅包括《民法通則》中所確認的兩類: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和因顯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還包括《合同法》第53條所確認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使某些無權代理行為發(fā)生有權代理的后果?忌趶土暣藘热輹r,要注意把握表見代理應具備的構成條件和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4.物權和債權的比較。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兩類基本的財產權,它們聯(lián)系密切,物權是債權成立的基礎,也是債權運動的結果,但它們又是完全不同的兩類財產權。考生應當能夠從性質、權利范圍、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發(fā)生、權利的保護方法等方面把握它們的不同點。

5.所有權的權能。所有權的權能是所有人為實現(xiàn)其對于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于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消極權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所有權的一種或多種積極權能可與所有人分離,形成他物權,但并不導致所有權的消滅。所有權的核心是支配權?忌鷳斈軌蚶斫馑袡嗟臋嗄芎退袡嗟年P系。

6.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是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構成善意取得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對標的物的要求、對取得方式的要求和對善意的要求等。考生應特別注意,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于動產交易。

7.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qū)別。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責任制度。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因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對他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考生要注意它們不同的構成要件上的差別和責任形式的不同,特別是在案例分析題中,考生要結合案情,判定究竟是締約過失責任問題,還是違約責任問題。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內容,也是考試必然會涉及到的內容。其難點在于:第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關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的必然結果。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就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合同是否生效,要取決于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根據(jù)合同的生效條件,成立后的合同區(qū)分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和無效合同。凡是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相反,根據(jù)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為可變更撤銷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合同?忌貏e準確把握合同生效的條件、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以及它們的法律后果等。9.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之所謂特殊,就在于它的構成要件上的特殊性。考生不僅要掌握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準確掌握各種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比如,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其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其構成要件是:需要有飼養(yǎng)動物傷人的事實;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動物加害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同時考生還要掌握這種責任的免責事由,即如果加害人能證明動物所致?lián)p害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或證明動物致?lián)p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動物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10。合同法分則。合同法分則涉及到許多不同的合同,內容較多,考生一般難以把握。考生在復習這一部分內容時,應該對各種合同的性質、成立和生效的要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有比較清楚的認識。比如買賣合同,考生一般都會有比較直觀的了解,但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其中,如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包括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它們的具體含義和表現(xiàn)是什么,考生應當清楚。又如我國合同法區(qū)分了不同的買賣合同,它們的成立和生效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可能不同,對于這些不同點,考生也應當清楚。再如贈與合同,贈與合同什么時候生效、贈與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問題。總之,考生復習時,在一般了解了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征的基礎上,要特別注意各種合同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

11.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繼承中的兩個特殊現(xiàn)象。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的事實;當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必須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考生在復習這一內容時,必須分清各自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每個制度適用的不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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