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的主要類型 本文簡介:
決定的主要類型,決定是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就某一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的指導性公文。決定一經作出,不容改變,必須照辦。它具有法規(guī)作用,或具有行政約束力。《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把決定定義為:“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
決定的主要類型 本文內容:
決定的主要類型,決定是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就某一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的指導性公文。決定一經作出,不容改變,必須照辦。它具有法規(guī)作用,或具有行政約束力。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把決定定義為:“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
決定的適用范圍很廣,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法規(guī)性決定。用于發(fā)布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文件以及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于對某一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決策或部署的指揮性公文。如《國務院關于加強檔案工作的決定》。
(3)知照性決定。有些事情比較重要,需要讓人們知道,用決定的形式公布只是“廣而告之”的意思,并不需要人們都去實施。如人大常委會關于人大全體會議何時在何地召開的決定便是這一類。
(4)獎懲性決定。對某些性質重要、影響較大的個人或事件作出的決定,目的是引起人們的注意或警惕,擴大正面影響,縮小消極影響。如《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授予孟二冬同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決定》。
(5)變更性決定。上級領導機關可以用決定的形式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法規(guī)和規(guī)定;國務院有權撤銷各部、委員會、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
決定的特點有以下三個:
(1)性質重要。決定一般是由領導集團或權力機構針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集體討論研究后作出的安排和部署,因而其性質重要。決定的實施一般會產生重大影響。
(2)政策性強。決定涉及的問題重大,它公布后,對下級機關和群眾的活動有指導和向導作用,因而政策性極強。若稍有偏差,就會給工作帶來損失。
(3)有約束力。決定對有關人員具有約束力,它的執(zhí)行是帶強制性的。一經決定的事情,有關人員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執(zhí)行,改變決定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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