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水害防治措施
1、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探放水原則,從源頭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
2、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成立組織機構,將水害防治工作納入領導職責。
4、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及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yè)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yè)隊伍,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qū)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未查明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6、發(fā)現礦井有透水預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qū)域內的采掘作業(yè),撤出作業(yè)人員到安全地點,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災的能力。
8、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1﹚采空區(qū)保安煤柱30米;﹙2﹚礦井斷層保安煤柱40米;﹙3﹚平巷及釆區(qū)上﹙下﹚山煤柱20米;﹙4﹚井田邊界煤柱30米。礦井在采區(qū)設計及采掘過程中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9、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保探水警戒線,采掘作業(yè)點距離有水患威脅區(qū)域60米定為探水警戒線,進入探水警戒線作業(yè),必須全程探水,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設計由專業(yè)技術人員提出,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10、探放水原則:根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井下探放水規(guī)范》要求,我礦在采掘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水作業(yè)。
﹙1﹚ 接近水掩或者有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2﹚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3﹚ 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斷層破碎帶;
﹙5﹚ 接近有地質鉆孔;
﹙6﹚ 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qū)域;
﹙7﹚ 釆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fā)生突水;
﹙8﹚ 接近有其突水的地區(qū)。
11、探放水設備選擇:根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我礦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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