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B、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C、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D、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依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名之日起計算。(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五)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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