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土地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用是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征收是將土地所有權收歸國有,一般是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而言;征用是指臨時征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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