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學證明聯(lián)系卡、借讀證明3
新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異地借讀
聯(lián)系卡
學校:你校年級班學生,因,申請到我校年級班借讀,如同意,請?zhí)顚懴旅妗盎貓?zhí)”?h鄉(xiāng)(鎮(zhèn))學校(章)年月日
新安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異地借讀
回執(zhí)
學生情況學生姓名原在班級出生年月班主任姓名學號轉出時間家長姓名家庭情況工作單位戶口所在派出所家庭地址新安縣鄉(xiāng)(鎮(zhèn))學校(章)
年月日
存根()轉字第號年姓名級
年齡籍貫學籍號轉出時間轉入學校()轉字第號
學校:
20年月日
洛陽市新安縣學生轉學證我校年級班學生,系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人,現年歲,學籍號,現因申請轉學,經研究同意,準予轉學,特此證明。新安縣鐵門鎮(zhèn)第三初級中學字第號(校印騎縫章)
借讀證明存根字第號學生,性別,學號,身份證號,現年歲,系省市(縣)人,于年月在本校年級班學習,現因請求到縣(市、區(qū))學校借讀,經核準,發(fā)給借讀證明。此致新安縣鐵門鎮(zhèn)第三初級中學年月日
借讀證明中學:學生性別,學號,身份證號,現年歲,系省市(縣)人,于年月在本校年級班學習,現因要求借讀你校,特此證明。新安縣鐵門鎮(zhèn)第三初級中學年月日………………………………………………(校印騎縫章)………………………………………………
借讀回執(zhí)中學:你校年級學生現已到我校中年級班借讀,特此證明。中學(章)年月日
擴展閱讀:三教字〔201*〕57號
三教字201*57號
三門峽市教育局文件簽發(fā)人:王平燦
三門峽市教育局
關于印發(fā)《三門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體局,市區(qū)各普通高中:
現將《三門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三門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河南省教育廳關于我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三門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普通高中應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學生檔案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學校負責管理,應實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諸方面的表現情況,為高校招生、軍隊征兵、社會招工等提供參考。
第四條普通高中學籍由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所在學校三級共同管理,職責如下: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全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并直接管理直屬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建立三門峽市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tǒng);核驗普通高中畢業(yè)證書和結業(yè)證書。
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按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并管理本轄區(qū)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對所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在秋季開學兩個月內向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qū)普通高中新生學籍數據庫。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y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管理工作;發(fā)放普通高中畢業(yè)證書和結業(yè)證書。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初中畢業(yè)生升入普通高中就讀須報名參加全省統(tǒng)一組織的中招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生填報的志愿及中招成績,對考生進行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考核,予以錄取。課改實驗區(qū)考生綜合素質評定結果要作為錄取的依據。
第六條凡被錄取的新生,憑入學通知書,在規(guī)定時
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可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學校可保留其學籍。對開學后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xù)者,招生學校應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學籍或取消學籍的處理。
第七條學生死亡、失蹤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學校須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以保留其學籍的,應盡量保留其學籍。
第八條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的學籍號,嚴禁為普通高中學生辦理雙重學籍或為往屆生辦理假學籍,凡未經普通高中錄取備案的學生,一律不準增補學籍。
第三章評價
第九條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學籍檔案,每學期對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條對學生的評價,包括健康檢查、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學業(yè)成績、學年評語、社會實踐活動等內容。
第十一條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學生參加河南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對高中畢業(yè)會考成績不滿意的,學生可
參加重考,以最好成績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學生的學科學習業(yè)績和綜合評定情況,決定學生的升級、留級、畢業(yè)或結業(yè)?荚噷W科成績不及格的,應予以補考。
第十三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第十四條凡擅自缺考或考試、考核作弊者,該生該學科的學業(yè)考試、考核成績以零分計(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學校應視情節(jié)輕重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年經學業(yè)考核和綜合評定,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十六條學生綜合評定合格,并在科學研究、發(fā)明創(chuàng)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經學校審查批準,即使學科成績不符合升級要求,本人要求升級的,也可準予升級。
第十七條學生學習業(yè)績特別優(yōu)異,能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由任課教師推薦,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
跳級申請,并經所在學校及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由市教育行政部門隨上一年級學生重新建立學籍號,原學籍號作廢。
第十八條普通高中實行留級制度。在同一學年內經補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語文、數學、外語、信息技術、體育(除批準免修者外)五科中的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級或跟班試讀。
留級學生應隨下一年級學生重新建立學籍號,原學籍號作廢。
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每年留級學生最多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學生一般不得留級。
留級生不具有高校招收保送生資格。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九條學生連續(xù)病假三個月以上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者,可準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批準,可繼續(xù)休學。
第二十條學生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經所在學校審核
同意,報縣(市、區(qū))及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休學。
第二十一條畢業(yè)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可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區(qū))及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休學。
第二十二條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視病情可令其休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后,符合復學條件,應及時申請復學。學校根據學生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要求,報縣(市、區(qū))及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安排在適當年級就讀。
第六章轉學與退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轉學: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回戶籍所在地參加普通高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者。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由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同意,開出轉學證明,并經轉入學校同意,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轉學。轉學學生學籍號應按轉
入學校相應年級學籍號順延。
第二十六條轉學證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本縣(市、區(qū))內各普通高中間轉學的學生持所在高中開具的轉學證、高中學籍表到轉入學校、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xù);在本市內各普通高中間轉學的學生持所在高中開具的轉學證、高中學籍表到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xù);往省內其它各市及外。ㄊ校┢胀ǜ咧修D學的學生持所在高中開具的轉學證、戶籍證明、高中學籍表到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xù)。
普通高中應按學期退還轉出學生所繳納的擇校費。第二十七條轉入學生須持轉學證明、戶籍證明、高中學籍表經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所在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給予新的學籍號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由外省轉入我市的學生還須持有轉出省學籍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和會考成績證明。
第二十八條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學生下學期一般不予轉學。
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嚴禁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xù)和沒有學籍的學生入學。
會考管理部門和各普通高中嚴禁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xù)和沒有學籍的學生報考高中會考。
第二十九條成年學生要求退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并提出書面申請,經勸阻仍堅持退學者,可準予退學。未成年學生退學必須由其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共同提出申請。
退學后,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無特殊理由,一般應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學校應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縣(市、區(qū))和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不得歧視、迫使或變向迫使學業(yè)成績后進的學生退學。
第七章借讀
第三十條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學校證明,經接
收學校同意后,并報縣(市、區(qū))及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借讀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借讀生不能做為學校正式學生。第三十三條借讀學生應在學籍注冊學校參加畢業(yè)會考,并由學籍注冊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八章畢業(yè)與結業(yè)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修業(yè)年限內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參加全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達到畢業(yè)標準,綜合評定、體育成績達到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yè)。普通高中要舉行畢業(yè)典禮,統(tǒng)一發(fā)放經教育行政部門核驗的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五條參加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而未達到畢業(yè)標準的學生,學校可先發(fā)給結業(yè)證書。待其通過高中畢業(yè)會考,達到畢業(yè)標準后,學?珊藴蕮Q發(fā)畢業(yè)證書。畢業(yè)時間從換發(fā)畢業(yè)證書時算起。
第三十六條學生學完修業(yè)年限內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達不到畢業(yè)標準的,準予結業(yè)。
第三十七條學生綜合評定不合格的,原則上不予畢業(yè),學?砂l(fā)給結業(yè)證書。
第九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煞謩e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學生的獲獎情況均應記入該生學籍檔案。
1.獎勵分為優(yōu)秀學生獎、三好學生獎、優(yōu)秀學生干部獎、單項獎等。
2.對符合市級優(yōu)秀學生評選條件的學生,可評為市級優(yōu)秀學生。凡被評為市級優(yōu)秀學生者,發(fā)給市教育局統(tǒng)一印制的優(yōu)秀學生證書。
3.對德智體美表現突出的學生,可評為校級、縣(市、區(qū))級、市級、省級三好學生?h級三好學生必須在校級三好學生中評選產生;市級三好學生必須在市級優(yōu)秀學生、縣(市、區(qū))級三好學生中評選產生;省級三好學生評選條件依據省教育廳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凡被評為省、市、縣(市、區(qū))、校級三好學生者,分別發(fā)給省、市、縣(市、區(qū))、學校統(tǒng)一印制的三好學生證書。
3.學生干部中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學生干部也按校級、縣(市、
區(qū))級、市級和省級評定,評定條件、評定方法及證書發(fā)放均與三好學生相同。
4.高中學習期間,獲得過省級三好學生或優(yōu)秀學生干部稱號、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各門學科成績均達到優(yōu)秀等級、體育達到國家頒布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和《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要求的應屆普通高中畢業(yè)生可評為省級優(yōu)秀學生,由省教育廳頒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證書。
5.對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等某一方面表觀突出的學生,可評單項獎。
第三十九條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并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
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教導處、學生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和家長后向校長申報,經校務會議決定,由校長公布。
第四十條處分期限一般為半年。在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觀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準,可撤消其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少數品德行為偏常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可進行特殊教育。
第四十二條對學生進行特殊教育,須由其監(jiān)護人提
出申請,學校同意并出具轉學聯(lián)系單征得轉入的特別學校同意,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轉學施教。
有正當理由并在特殊教育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學習,原學校或其他學校應準予其轉入。
第四十三條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xù)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xié)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yǎng)、勞動教養(yǎng)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四十四條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一并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若有異議,
可向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仍解決不了的,可向三門峽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三門峽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三門峽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是三門峽市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十七條各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管理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此前關于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guī)定,若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主題詞:教育學籍管理通知
三門峽市教育局辦公室201*年5月11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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