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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聯動”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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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聯動”工作實施方案

……“三調聯動”工作實施方案

各村、社區(qū)、轄區(qū)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職能,充分發(fā)揮三大調解手段在建設“平安鄉(xiāng)鎮(zhèn)”、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現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指導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平安鄉(xiāng)鎮(zhèn)”的目標,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中心牽頭協調,司法行政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新格局,堅持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引導調解與當事人自愿調解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提高調解公信度和權威性,使人民群眾將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為促進我鎮(zhèn)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二、組織機構

鎮(zhèn)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主任由鎮(zhèn)黨委副書記擔任,副主任由鎮(zhèn)長、綜治工作副鎮(zhèn)長、司法所長擔任,成員由鎮(zhèn)綜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三、目標要求

四下降: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事件呈下降趨勢。三提高:民調成功率、民事訴訟調解率、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鎮(zhèn)。

三確保:確保不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確保不出現民轉刑案件;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四、工作職責

1、落實上級“三調聯動”工作規(guī)劃。

2、抓好村、企事業(yè)單位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抓好力量配備和業(yè)務培訓。

3、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月)排查制度,認真做好來信來電接待工作。

4、及時向鎮(zhèn)黨委、政府和上級調解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五、工作流程

1、鎮(zhèn)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流程

(1)公安機關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糾紛,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fā)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所在村(居)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出具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將糾紛交由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民間糾紛較多,群眾習慣于求助公安機關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由鎮(zhèn)人民調解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接受人民群眾報警后,將經審查不夠治安處罰的民間糾紛,或治安糾紛中的民事糾紛事項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主持調解,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報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蓋章后生效。(3)對于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實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發(fā)揮公安派出所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和鄉(xiāng)村人民調解組織深入群眾,熟悉民情的優(yōu)勢,共同調處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使轄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早化解、防激化。

2、鎮(zhèn)人民調解與其他行政調解對接工作流程(1)受理糾紛。案件受理來源:接待來信來電案件、矛盾糾紛排查中掌握到的、駐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級負責同志和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權屬、由國土、民政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工商戶之間的糾紛,由工商部門牽頭負責;涉及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由司法所為主,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國家建設的因征地拆遷、建筑施工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學;蚪逃到y內部的矛盾糾紛,由教育部門負責。其他分工不明確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處。(3)確定調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調處中心值班人員報請調處中心,提出擬辦意見后,由主任直接組織或安排調解人員調處。重大案件由調處中心辦公室主任報請鎮(zhèn)黨政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調處方案。

(4)限期調處。按照確定的調解方案調處矛盾糾紛,小矛盾糾紛當日接案當日調處完畢,一般矛盾糾紛3-5天調處結案,大的矛盾糾紛5-7天調處結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對于調解三次以上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

3、鎮(zhèn)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流程

由調處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鎮(zhèn)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流程辦理,如果條件允許,可在人民法庭設立訴前調解窗口,由人民調解員擔任工件人員,引導當事人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調解工作領導

鎮(zhèn)矛盾調處中心加強領導和協調,把調解工作作為和諧司法、和諧施政的重要措施,貫穿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要幫助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經費的保障。

(二)建立聯動機制

1、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以鎮(zhèn)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為主,會同司法、信訪、公安等部門,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轄區(qū)內的社會矛盾糾紛,及時發(fā)現苗頭,采取化解措施,并以報表形式上報區(qū)“三調聯動”工作領導機構。2、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和司法調解機關要及時互相通報所發(fā)現、受理的矛盾糾紛情況及調處工作情況。

3、建立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經人民調解委員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規(guī)定,依法認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同時,建立人民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定期派人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評閱,指出問題與不足,提高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guī)范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權威性與公信度。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擴展閱讀:201*三調聯動機制工作方案

石發(fā)[201*]9號

2021年度石坳鄉(xiāng)“三調聯動”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職能,充分發(fā)揮三大調解手段在建設“和諧鄉(xiāng)鎮(zhèn)”、維護社會安全穩(wěn)定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現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和諧鄉(xiāng)鎮(zhèn)”的目標,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新格局,堅持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引導調解與當事人自愿調解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提高調解公信度和權威性,使人民群眾將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為促進我鄉(xiāng)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二、組織機構

1、鄉(xiāng)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主任由鄉(xiāng)黨委書記溫艷擔任,副主任由鄉(xiāng)黨委副書記匡軍華擔任,成員由鄉(xiāng)綜治辦、司法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2、村(居)、企事業(yè)單位設立調解委員會。由治調主任、企事業(yè)單位分管負責人任組長,組織村民組長、當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黨員、人大代表、群眾代表等組成調解隊伍。

三、目標要求

四下降: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信訪事件呈下降趨勢。

三提高:人民調成功率、民事訴訟調解率、行政信訪案件調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xiāng)鎮(zhèn)(街道),疑難糾紛不出區(qū)。

三確保:確保不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確保不出現民轉刑

命案;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

四、工作職責

1、落實上級“三調聯動”工作規(guī)劃,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辦法。

2、抓好村(居)、企事業(yè)單位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抓好力量配備和業(yè)務培訓。

3、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月)排查制度,建立矛盾糾紛調處臺帳,認真做好來信來電接待工作,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息訪和息訴工作。

4、建立并嚴格實行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對矛盾糾紛調解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定期開展工作檢查和考核,提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獎懲建議。

5、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qū)內較大矛盾糾紛起先聯合辦公,集中調處。協調調度轄區(qū)內一般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流。并對有關部門承辦分流的案件進行督辦。

6、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組織各成員單位就調處矛盾糾紛的情況進行交流通報。

7、建立和落實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配合聯動機制,在渣津鎮(zhèn)派出所、司法所、渣津法庭設立警司聯調工作室。

8、及時向黨委、政府和上級調解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五、工作流程

1、鄉(xiāng)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流程(1)公安機關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糾紛,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fā)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所在村(居)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出具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將糾紛交由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2)部分輕傷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治安案件,應給予有關當事人相應處罰,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棄接受人民調解委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輕傷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書,委托鎮(zhèn)調處中心進行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履行完畢的協議書由公安機關和調處中心各留檔一份。

(3)在鄉(xiāng)政府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民間糾紛較多,群眾習慣于求助公安機關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由鎮(zhèn)人民調解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接受人民群眾報警后,將經審查不夠治安處罰的民間糾紛,或治安糾紛中的民事糾紛事項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guī)主持調解,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報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蓋章后生效。(4)對于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實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發(fā)揮公安派出所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和鄉(xiāng)村人民調解組織深入群眾,熟悉民情的優(yōu)勢,共同調處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使轄區(qū)的社會矛盾糾紛早化解、防激化。

2、鄉(xiāng)人民調解與其他行政調解對接工作流程

(1)受理糾紛。案件受理來源:接待來信來電案件、矛盾糾紛排查中掌握到的、駐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級負責同志和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權屬、邊界糾紛,由國土、經管、民政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由司法所為主,公安、民政、婦聯等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國家建設的因征地拆遷、建筑施工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學;蚪逃到y內部的矛盾糾紛,由教育部門負責。其他分工不明確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處。

(3)確定調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調處中心值班人員報請調處中心,提出擬辦意見后,由主任直接組織或安排調解人員調處。重大案件由調處中心辦公室主任報請鎮(zhèn)黨政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調處方案。

(4)限期調處。按照確定的調解方案調處矛盾糾紛,小矛盾糾紛當日接案當日調處完畢,一般矛盾糾紛3-5天調處結案,大的矛盾糾紛5-7天調處結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對于調解三次以上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

(5)跟蹤回訪。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處中心應對調解的案件建立檔案,實行定期回訪,監(jiān)督履行調解協議。凡作出調處決定后一個月內,調處中心應對該案當事人進行回訪,看是否真正按調解協議落實到位,敦促有關當事人按時履行調解協議。

3、鄉(xiāng)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流程

由調處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鎮(zhèn)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流程辦理,如果條件允許,可在人民法庭設立訴前調解窗口,由人民調解員擔任工件人員,引導當事人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調解工作領導

鄉(xiāng)矛盾調處中心加強領導和協調,把調解工作作為和諧司法、和諧施政的重要措施,貫穿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要幫助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經費的保障。

(二)建立聯動機制

1、建立聯調聯席會議制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鄉(xiāng)每月一次,通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涉及范圍廣、影響大、可能誘發(fā)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和民事案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解決意見。

2、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以鄉(xiāng)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為主,會同司法、信訪、公安等部門,每旬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轄區(qū)內的社會矛盾糾紛,及時發(fā)現苗頭,采取化解措施,并以報表形式上報縣“三調聯動”工作領導機構。

3、建立信息通報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和司法調解機關要及時互相通報所發(fā)現、受理的矛盾糾紛情況及調處工作情況。

4、建立政法部門和行政部門指導協調工作的制度。堅持推行“三官兩員”(法官、檢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員、民政助理員)進村(居)的制度,幫助和指導基層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5、建立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經人民調解委員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規(guī)定,依法認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同時,建立人民調解協議書評閱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定期派人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評閱,指出問題與不足,提高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guī)范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權威性與公信度。

6、建立定期教育培訓制度。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司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依法調解矛盾和民事案件的能力,教育培訓工作要形成制度。逐級抓落實。

七、考核辦法

(一)鄉(xiāng)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對下屬單位開展“三級聯動”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納入單位綜治維穩(wěn)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和個人崗位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對于機構設置為健全,人員、經費保障不到位,銜接制度對接不落實,內務建設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推諉塞責、敷衍了事的單位和個人,作為責任追究的重點對象,予以誡勉。

(三)應由本級調解的矛盾糾紛推給上級的,應上報上級調解的矛盾糾紛而本級瞞報的,應由本部門調解的矛盾糾紛而推向其他部門或社會的,對上級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而推向其他部門或社會的,對上級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該調不調的或久拖不調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后果或引發(fā)事故的,按照黨紀、政紀或法律進行懲處。(四)在排查工作中漏排、錯排或排查出矛盾糾紛未及妥善處理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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