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公調對接 調解 案例2
案例2
4月23日上午,建新所接110指令,在轄區(qū)建新鎮(zhèn)麥浦村,報警人女陳前稱與馮強發(fā)生糾紛,被馮強打倒在地。接警后,民警立即介入開展調查取證。經查,報警人陳前與嫌疑人馮強是嫂叔,因為陳前與其婆婆發(fā)生口角糾紛,陳前的丈夫馮浪打電話給弟弟馮強要他到家?guī)椭{解,馮強趕到后說了陳前幾句,于是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拉扯,陳前被推倒在地,法醫(yī)鑒定輕微傷。
之后,建新所立即全面展開案件調查工作,民警發(fā)現雙方無明顯受傷,只是家庭矛盾已久,婆媳關系緊張,積怨較深,但雙方都有調解意愿,派出送所初次調解未果。根據此情況,派出所立即啟動“公調對接”程序,在繼續(xù)調查取證的同時,實行“公調對接”移交,街道司法辦迅速介入,指派調解員到所與民警一道共同組織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民警與調解員兩次耐心調解協調,當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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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1*年8月11日,南靖縣蔡淑寶到省廳上訪,反映201*年3月18日,因鄰里糾紛被鄰居張江懷、張惠英夫婦毆打致輕傷,要求盡快處理。牛紀剛廳長接訪后批示:請漳州市公安局督辦(當事人要求作調解處理,要求對方賠償醫(yī)藥費)。接到牛廳長批示后,漳州市公安機關迅速行動,組織精干力量對信訪人蔡淑寶上訪的事實、理由及訴求進行全面審查分析,本著化解矛盾促進鄰居和睦相處的原則,于8月12日召集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但由于雙方對醫(yī)療費賠償問題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8月28日,南靖縣局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惠英采取刑拘措施,9月3日,張江懷、張惠英夫婦同意先行賠償蔡淑寶醫(yī)療費1萬元。9月4日,犯罪嫌疑人張惠英被取保候審。蔡淑寶領取了1萬元醫(yī)療費后,同意停訪息訴,當場簽訂息訴協議書。9月16日,牛紀剛在廳辦公室專報材料上再次對規(guī)范輕傷害案件調解工作作出批示'此事再次說明,對于大量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只要經濟賠償到位,一般是可以化解“仇恨”的。比簡單地追究刑事責任,而受傷害一方得不到經濟賠償以致反復上訪,實際效果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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