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定位職責與工作方法
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定位職責與工作方法作者:張俊文發(fā)布時間:201*-11-2410:07:19
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應作為一個重要的機構來設計和維護,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性質上的專門性。法院內部管理機構過去主要有實施隊伍管理的政治部、實施機關事務管理的辦公室、實施調研統計的研究室等等,卻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實施審判業(yè)務的管理。各審判機構既履行審判職能又履行管理職能,往往是“重審判輕管理”;且在相互協調配合方面,常常是“重局部輕全局”。因此,建立獨立的、專門的、常設的審判管理機構的新模式勢在必行。這種新機構,應不同于“審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之類的不占編制的議事協調機構。二是職能上的綜合性。在傳統的法院內部管理模式下,系屬審判管理的統計評估、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業(yè)績考評、審判事務督察等管理職能分屬研究室、立案庭、審判監(jiān)督庭、政治部和辦公室等多個部門。為避免多頭管理導致的缺陷,必須建立具有綜合職能的管理機構,即審管辦。三是地位上的權威性。法院管理包括三大系統,即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通過三個機構來實施,即審管辦、政治部和辦公室(含行裝處),類似軍隊的“司政后”三大機構。但是,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是為審判核心工作服務的,這兩項管理的目的都是為更好地促進審判。因此,三項管理應密切協調配合,并應向審判管理傾斜,審判管理的權能應在一定程度上覆蓋隊伍管理和政務管理。審管辦的重要性還體現在與其他審判管理主體的關系中。審判管理具有主體多元的特點,不僅包括院領導的決策管理和宏觀管理,還包括審判業(yè)務部門的微觀管理和法官的自主管理。審管辦作為一個專門機構,既需要輔助其他管理主體,其存在的合理性又在于彌補其他管理主體的不足。要始終圍繞綜合性審判管理的平臺功能和核心管理地位,協調各方,積極發(fā)揮輻射帶動作用,形成保障法院審判工作有序運轉的結合效應,在審判管理體系中擔負主導的作用。審管辦的工作職責主要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判流程管理。對本院案件從立案、送達、開庭、裁判、結案到歸檔全程跟蹤監(jiān)控,確保案件審理程序合法、及時、不超審限;對鑒定評估、中止、延期審理和審限監(jiān)界警示等審判“節(jié)點”事項過問、審批和督辦;為各審判庭與綜合部門之間和各個審判環(huán)節(jié)之間的緊密配合進行協調,保證審判工作的高效運轉。二是審判態(tài)勢分析。在司法統計的基礎上展開調查研究,掌控本院及轄區(qū)法院審判工作總體狀況,及時為院長宏觀決策提供準確的情況分析。三是案件評查。對已審結的各類案件,從程序到實體進行嚴格評查,分析研究并及時通報,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四是審判績效管理工作。從上訴率、發(fā)回重審改判率、申請再審率、裁判文書合格率、涉訴上訪率、調解率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和考核。五是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安排審委會工作日程,記錄發(fā)言,制作并督辦落實審委會決議,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六是其他審判綜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審判管理制度,指揮大型系列案件審理,協助監(jiān)察室審查案件,完成院領導交辦事項等。從上述工作職責來看,審管辦應“有所為有所不為”,其職能具有五個特點:一是程序性為主,實體性為輔。主要著力于案件的程序控制,除個別情況下辦理審批事務外,一般不直接作用于案件實體處理。二是立足中觀,偏重宏觀,兼顧微觀。作為法院內設機構,天然具有“中觀”視野。但是,基于審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和審管辦的綜合性地位,審管辦的工作要著眼于審判工作的整體,內提“審判力”,外提“公信力”;同時,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全程跟蹤掌控,提供相關服務,幫助法官提高審判質效。三是服務為主,監(jiān)督為輔。要走內函式發(fā)展道路,一為領導決策服務,二為法官服務。即使是做案件評查工作,也重在總結經驗教訓,不在糾錯。在這方面,既要區(qū)別于審監(jiān)庭的改判糾錯,又要區(qū)別于監(jiān)察室的責任追究。四是管理性為主,事務性為輔。審管辦的服務,是管理性、行政性的,應側重于協調、指導、監(jiān)督,應當區(qū)別于從事審判工作中的輔助性工作的服務。諸如送達、詢問、收取證據和評估鑒定等事務性工作,審管辦不應當承擔或不作為“主業(yè)”。五是事前事后管理為主,事中管理為輔。加強審判管理,不能因噎廢食,必須尊重和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審管辦應側重于通過案件審結后的評查總結經驗教訓,通過審判態(tài)勢分析預測未來并采取相應措施,通過制度完善防患未然。對辦案過程中的管理,應讓位于審判庭和法官,審管辦僅限于節(jié)點控制。
有三個方法對審管辦的工作是最根本最長效的。一是互動的方法。既對法官的審判活動實行有效監(jiān)控,又最大限度地調動法官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關注為領導決策服務和為全體法官改進和提高審判工作服務;要將評估排序的行政管理拓展到以評估促管理、以管理促質效的審判管理;要將對立型、指令性的審判管理轉化為互動型、服務型的審判管理。二是量化的方法。要強調精細化,實現“數目字的管理”。很多法院的審判管理本身就是從定量化的審判績效考評開始的,這種方法應當堅持和強化。三是技術的方法。軟件技術和網絡技術對審判管理具有強大的支撐作用,是審判管理的重要依托,要將智能化建設貫穿于審判管理的全過程。
為迅速打開局面,審管辦在草創(chuàng)之初,可首先采取四個措施:一是匯集整理、健全審判管理制度。其中,與審判管理軟件相配套的、構成審判管理軟件設計標準的審判流程實體規(guī)范和案件評查辦法、審判績效考核辦法是三大支柱性制度。二是要開發(fā)兩大軟件,即“網上辦案系統”和“審判績效考核系統”。三是開展專項活動,如召開審判管理研討會、開展裁判文書評比,實施對轄區(qū)法院和本院審判庭的目標考核等。四是創(chuàng)設和運用有關載體。如編發(fā)不定期內部資料《審判管理》,分別設立院長論壇、管理研究、審判態(tài)勢、焦點解析、他山之石和工作信息等欄目;出版《審判指導與參考》,全面反映一個法院的審判質效和理論研究水平等。相關鏈接
重慶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經重慶市編委批復同意,201*年8月6日重慶市高院下文新設審判管理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監(jiān)督全市法院的審判質效、考核、流程管理、評查、審委會日常事務及督辦等,在機構序列中居各庭之首,編制十五人,下轄四個二級機構,即綜合科、流程考核科、案件評查科和審委會辦公室。
(作者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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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審判事務管理機構的必要性及職能定位
審判管理制度加強和改善在我國司法制度建設中是個新興領域,對它的研究也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新課題,近年來一些法院率先就審判流程管理進行了有益探索,開啟了審判管理改革的先河,之后的審判管理改革與法院整體改革共同發(fā)展。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改革和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高效運轉的審判管理工作機制”、“規(guī)范審判管理部門的職能和工作程序”。本文就筆者一年多來的學習和實踐,就審判事務管理機構設置的必要性和職能談些浮淺認識。
一、審判管理及審判管理權的概念和含義
審判管理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運用計劃、組織、指揮和監(jiān)督制約等方法,協調并控制審判工作流程,規(guī)范并監(jiān)督各審判組織、審判執(zhí)行行為,以保證審判工作嚴格依照法律法規(guī),公開、公正、高效、有序的運行的過程。審判管理的目的在于尋求一種使有限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的適應無限增長的當事人糾紛的矛盾的處理,以其方法的無限性促進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途徑。
審判管理權的概念是指法院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和機構對審判、執(zhí)行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監(jiān)督審判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衍生性、輔助性權能,它是以審判活動及與審判活動相關的事務為對象,通過對審判權及審判行為的組織、控制和協調,實現對審判公正高效的保障。審判管理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審判管理權既有管理還有監(jiān)督,包括審委會作為最高審判機構對審判活動的組織、指揮、指導、監(jiān)督,院庭長作為審判機構負責人對案件實體的裁決處理的指導監(jiān)督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與對具體案件審判的監(jiān)督。這些監(jiān)督指導類權利絕非局限于“事務”權利,相當部分系實實在在的實體裁判性權利,直接或間接調整、處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狹義的審判管理權僅局
限于對審判程序的控制,表現形式為主要審判流程管理,還兼顧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業(yè)績考評等,它不以調整、確定、處分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為目的,不介入或干預案件實體審理與裁決,這種除了對審判實體處理以外的圍繞為審判實體確認服務的事務性工作就是狹義的審判管理,俠義的審判管理權也被稱為是審判事務管理權。據此,法院的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或其他稱謂),是法院履行審判管理的一個職能機構,同時,他僅是規(guī)范、統轄、協調審判程序過程,以及承擔在此期間的事務性工作的部門,他的權限限制于審判案件實體處理之外。
二、設置專門審判管理部門的必要性
從法院的管理層面上看,分為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三大管理體系,他們的共同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都是圍繞著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其中審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務,但從具體負責上,人事、隊伍管理有專門的政工部門負責,如政治部、紀檢監(jiān)察;司法政務管理有總務后勤部門負責,如行政處、辦公室;而作為法院工作第一要務的審判管理工作,則是由各部門分權管理,分權管理的體制已經不符合時代的發(fā)展要求,也違背了世上一切事物相互融通、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規(guī)律,分權管理可能或者已經造成部門之間彼此封閉,在法院內部形成隔行如隔山的局面。通過多年實踐,許多法院履行審判管理職能的具體做法不一:將某項職能賦予原內設機構作為附屬工作,多數法院將審判流程管理職能交予立案庭,司法統計職能交予研究室,案件質量評查職能交予審監(jiān)庭,有的法院設置審委會專職委員行使審判管理職能,有的法院設立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有的法院設立審委會辦公室,雖然做法不一,但目地是要尋求審判專門管理體系平臺的搭建和運行,這也正是因為審判管理組織的缺位,可能、已經或將要導致如下問題:
1、審判業(yè)務工作與管理工作職能交叉,導致管理職能弱化。主管院長、審判庭庭長乃至法官既要進行獨立、莊重、嚴謹的審判活動,又要進行事無巨細的管理活動,其結果往往是審判工作沖
淡了管理工作,主要業(yè)務排擠了繁雜事務,以審判工作為主的審判庭,往往會對管理工作抱有不夠重視的心態(tài),如果這個部門領導還是個熟悉業(yè)務但不擅長管理的法官揚短避長從事管理工作,或者是一位一心不能二用的人,必然導致管理職能的弱化,從而進一步導致在審判業(yè)務管理方面也會出現顧此失彼的混亂局面,影響審判業(yè)務工作。
2、管理職責分散,導至管理活動難以協調甚至落空。目前我國法院是按照行政方式設置各類管理機構,案件數量多了,類型多了,業(yè)務量大了,主管院長也多了,如果所有管理職責都落在庭長和主管院長手中,他們除了操持業(yè)務外,還要對審判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諸如審限管理、案卷移送、訴訟環(huán)節(jié)中的協調等,這些工作有的屬于自己管,有的屬于其他部門,這些部門又由不同的院領導、不同的部門領導管,庭長與庭長、院領導與院領導之間并無正常的溝通渠道,也無共同的協調機制,難免導致一些涉及不同審判業(yè)務庭的交聯管理活動因無法協調而落空。
3、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貫徹訴訟法的偏差。三大訴訟法律法規(guī)雖然對法院的基本訴訟程序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要將這些程序規(guī)定具體落實到操作中,仍需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確和細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個部門,難以形成管理規(guī)模;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使原本重要的管理工作成為審判庭的一種附屬職能,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管理的現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這種混雜的管理模式的存在,導致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無序性、和心理上的隨意性,這恰恰迎合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相應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積極性,最終會導致貫徹訴訟法律法規(guī)的偏差。
4、缺乏應有的公開機制和監(jiān)督機制。從訴訟法的要求來講,法院的審判活動應公開、透明,但由于內部管理管理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沒有一個可供公開的內部操作規(guī)程,從而無法提供一個透明的衡量是否公平或公正、是否合法或違規(guī)的標準,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比如不同類案件審理
結點的控制、各階段的期限等問題,連管理者也未必能闡述清楚,當事人更無從而知。因而使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公平、正義產生合理懷疑,使審判機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樣處于同一原因,法院內部操作上很難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我們目前體驗的就是不搞刑事審判的,不清楚刑事訴訟的要求,不搞民商的,不明白民事訴訟的要求,沒搞過執(zhí)行工作的更不清楚執(zhí)行是怎么回事。
從以上看出,對審判管理由專門機構負責,不僅僅是因為受理案件數量和類型增加的需要,更是對案件質量的要求,核心是公正與效率的要求。依制度管事、用專門機構管事,弱化以人管事的做法,符合民主社會、法治社會的要求。
三、審判事務管理機構的職能定位
審判事務管理是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除對案件實體確認之外的從事按訴訟法程序要求進行監(jiān)控和從事圍繞著實體審判所進行的事務性工作。審判事務管理機構是職能部門,它的工作定位應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盡管各地區(qū)法院的審判事務管理機構所承擔的具體工作不盡一致,也還會隨著審判工作的發(fā)展而拓展,但不外呼有以下特點:一是程序性為主實體性為輔。主要著力于案件的程序控制,除極個別情況下也是協助辦理審批事務外,都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實體處理。二是立足中觀,偏重宏觀,兼顧微觀。其作為法院內設機構,天然具有中觀視野。但是基于審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審管機構的綜合性地位,它的工作要著眼于全院審判工作的整體,通過它的工作實現對內提高審判能力,對外提升公信力;同時,對重大、疑難、敏感案件要全程跟蹤,掌握動態(tài),提供相應服務,協助承辦法官提高審判質效。三是服務為主監(jiān)督為輔。走內向發(fā)展道路,具體案件為法官服務,積累信息為領導決策服務,即便進行案件評查,也只是重在總結經驗教訓,不在糾錯,這在性質上既區(qū)別于審監(jiān)庭的改判糾錯,又區(qū)別于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責任追究。四
是管理性為主事務性為輔。審管機構的工作應是行政性的,要突出管理性,應側重于管理和協調,這是它的主要工作,區(qū)別于從事審判工作中的輔助性事務工作,雖然目前承擔諸如收取證據、或是送達、調卷、委托鑒定評估等,但這不應成為其主業(yè),它在從事以上工作的同時,實際上是在履行監(jiān)督各階段審判結點的落實情況。五是事前事后管理為主,事中管理為輔。在案件進入審判之前盡可能為法官創(chuàng)造各方面有利于審判工作進行的條件,案件審結后通過信息反饋或評查總結經驗教訓,通過事態(tài)分析預測未來,修改制度防患未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尊重和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審理中的管理,應讓位于承辦法官和審判庭,審管部門僅局限于結點控制。
綜上所述,審判事務管理部門的作用體現在他與其他審判管理主體的關系中,法院的審判管理具有主體多元性的特點,不僅包括審委會、院領導的決策管理和宏觀管理,還包括審判業(yè)務庭的微觀管理和法官的自主管理,審判事務管理機構作為一個專門機構,既要輔助其他管理主體,其存在的合理性又決定了其在于彌補其他管理主體的不足,要始終圍繞綜合性審判管理的平臺功能,協調各方,積極發(fā)揮輻射作用,形成保障作為法院第一要務的審判管理工作有序運轉的結合效應,在法院的審判管理體系中發(fā)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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