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湖南大學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湖大校辦發(fā)[201*]1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fā)揮研究生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輔助作用,培養(yǎng)和提高研究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學校啟動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設立研究生“助管”工作專項基金,用于保障研究生“助管”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三條研究生助管工作由學生工作部會同人事處、研究生院、計劃財務處統(tǒng)一部署。各單位要明確領導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四條研究生助管工作目前暫定在各教學單位和校機關試行,由學校根據各單位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設置。重點考慮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崗位和機關業(yè)務部門崗位。直屬單位原則上暫不設置助管崗位,確因學校中心工作需要使該單位短期內工作量增大的,可短期聘用助管。
第五條每學期期末,有助管設崗需求的單位須向人事處提交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須明確崗位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量及任職條件),人事處會同學生工作部對各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審核后將計劃反饋到各申報單位,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六條協(xié)助教學、科研、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建設、信息化建設及其它工作;兼任學生輔導員或輔導員助理。各助管崗位的具體職責由設崗單位在崗位設置申請表及聘任協(xié)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章崗位聘任
第七條研究生兼任助管,必須以不影響正常學業(yè)為前提,不得因此延長學習年限或降低對學位論文的要求。兼任機關助理與學生輔導員或輔導員助理的工作量一般不超過專職人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研究生助管崗位設置經學校批準后由學生工作部統(tǒng)一對外公布。各設崗單位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凡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yōu)良、能夠為人師表、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能力、身體健康且學有余力的統(tǒng)招研究生(委托培養(yǎng)研究生、工資由原單位發(fā)放的定向培養(yǎng)研究生以及在職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請兼任助管工作。
第九條經導師同意,研究生以書面形式直接向設崗單位提出申請,設崗單位會同學生工作部、人事處進行考察、考核并公示,設崗單位與研究生簽署聘任協(xié)議。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研究生兼任助管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聘期(一個聘期為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期末,設崗單位需對助管人員工作進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出勤情況和工作績效?己朔謨(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合格,可繼續(xù)申請研究生助管崗位;考核不合格,不再聘用。對于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研究生,各設崗單位可隨時終止合同。聘期結束后,受聘人員應認真填寫《湖南大學研究生兼任助管考核表》,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需加強對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與考核,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方案。
第十二條每學年學校將對本學期的助管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對聘用期間表現優(yōu)秀的助管人員,學校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章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研究生兼任學生輔導員或輔導員助理津貼發(fā)放標準一般為500元/月,機關助管崗位津貼一般為400元/月,按月發(fā)放70%,余下的30%根據聘期期末考核結果發(fā)放。
第十四條學工系列與校機關聘任的助管崗位的崗位津貼從學校單列的“助管”工作專項經費中支付,其他研究生助管崗位津貼由各單位從日常運轉經費中支付。
第十五條研究生助管崗位經申請并獲準后,由學生工作部統(tǒng)計造冊,經人事處蓋章后交計劃財務處。須在日常運轉經費中支付津貼的單位,學校需將崗位津貼從設崗單位如期劃撥到專門賬戶上。崗位津貼原則上按月在計劃財務處簽名發(fā)放。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擴展閱讀:湖南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
湖南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
ImplementationMeasuresofHunanUniversityforRecommendingOutstandingGraduatesforExamination-freePostgraduateStudents
〖〗湖大教字[201*]27號
推薦優(yōu)秀應屆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yè)生免試為碩士生(以下簡稱推免),是激勵本科生勤奮學習、改革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選拔方式的重要舉措。為做好該項工作,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一、推免要求(一)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處分。2.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體育健康測試標準。
3.在讀期間修完與本專業(yè)教學計劃進度相應的課程,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其中補考、重修、改選(文化素質教育系列選修課程,即公共選修課,下同)后成績合格的課程不超過1門次。
4.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75分,其中高考藝術、體育類的學生不低于425分(表演專業(yè)、體育專業(yè)的學生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不低于67分);或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六級考試
成績不低于425分。第一外語為日(俄)語的,全國大學日(俄)語教學水平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60分。英語專業(yè)的學生,全國高等學校英語專業(yè)四級考試筆試成績不低于75分,口試成績及格;日語專業(yè)的學生,全國高等學校日語專業(yè)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82分。
5.滿足上述必要條件的學生,根據下達的推薦名額,按照以下原則和公式計算加權平均成績并以此對被推薦人選排序。計算加權平均成績的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成績=∑(課程成績×該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在計算課程(包括學生在轉專業(yè)或退出李達實驗班前的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其中由于補考、重修而獲得學分的課程成績統(tǒng)一以60分計)時,文化素質教育系列選修課程(開放實驗除外)、專業(yè)任選課程不計算在內。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計劃內學生,錄取時達到湖南大學當年投檔線,因故未出國而轉入相關學院學習的,在滿足上述必要條件時,由各學院組織3名以上本專業(yè)教授考核認定后,可參與被推薦人選排序。6.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在學習成績排序相同時,可以優(yōu)先推薦。(1)在校期間獲得學科競賽省級一等獎、國家三等獎、國際三等及以上獎勵;
(2)兩次獲得校優(yōu)秀學生干部稱號或兩次被評為校三好學生;(3)兩次獲得校專項獎學金;
(4)一次被評為校三好學生標兵或被評為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5)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568分,或全國大學
英語教學水平六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97分,或獲得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一等及以上獎勵。(二)特長條件
在校期間已修課程成績全部合格,全國大學英語教學水平四級考試成績不低于425分,符合本規(guī)定基本條件第1、2款的規(guī)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推薦時不受同專業(yè)排名先后和補考、重修、改選后成績合格的課程不超過1門次的限制。
1.在校學習期間獲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基本狀態(tài)數據統(tǒng)計報表》(具體以每年公布的學科競賽的統(tǒng)計范圍為準)中的學科競賽的統(tǒng)計范圍內的學科競賽一、二等獎(限一等獎推薦3人、二等獎推薦1人),其中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僅限獲得全國大學生英語辯論賽一等獎或最佳辯手獎或全國大學生英語演講比賽一等獎。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基本狀態(tài)數據統(tǒng)計報表》之外的單學科高水平競賽的主要完成者,經所在學院學術委員會推薦、推免工作小組專題報告,學校推免領導小組認定后可參照執(zhí)行。
2.在校期間有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每個項目最多推薦2人),或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備突出培養(yǎng)潛質者,且學習成績在本專業(yè)排序前50%以內,經3名以上本專業(yè)教授聯(lián)名推薦,所在學院推免工作小組專題報告、學校組織統(tǒng)一考核,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作為特殊人才選拔,但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須在學校校園網的教務系統(tǒng)中進行公示。
3.在校期間,學生的學習成績在本專業(yè)排序前50%以內,且TOEFL成績
(兩年有效)不低于100分(非英語專業(yè)學生)、105分(英語專業(yè)學生),或GRE成績(五年有效)不低于1300分且作文成績不低于4分,或GMAT成績(五年有效)不低于570分,或雅思成績(兩年有效)不低于7分(且英語專業(yè)學生的寫作不低于65分),或日本語能力測試(一級)成績不低于370分,或全國英語等級考試第五級(PETS5)成績(在本?键c取得,兩年有效)合格(外語專業(yè)學生除外),經所在學院推免工作小組推薦,學校組織統(tǒng)一考核,學校推免領導小組批準,可作為特殊人才選拔。(三)其他條件
1.從文藝特長生中推薦的候選人,學習成績必須在本專業(yè)排序前25%以內,其他條件原則不變。
2.從體育特長生中推薦的候選人,本科在校期間所修課程成績全部合格,已達到我校授予學士學位所要求的外語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或其他體育比賽,獲得集體項目國家級前八名的主力隊員(每個獎項限2人),或獲得單項國家級前三名的隊員(體育比賽獲獎的等級及名次由體育學院認定),推薦時不受同專業(yè)排名先后和補考、重修、改選后成績合格的課程不超過一門次的限制。
3.李達實驗班、本碩連讀班學生的推免,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由學校另行規(guī)定;擬擔任輔導員的推免生選拔,在符合基本條件第1至第3款的前提下,由學校另行規(guī)定。二、推免名額
推免名額包括基本名額和專項名額;久~(包括校內資格人數和校
外資格人數)遵照重點保證博士點和生源不足學科與專業(yè)的原則,按畢業(yè)人數比例下達各學院,各學院根據“基本條件”和“特長條件”進行推薦。專項名額只接受“其他條件”的推薦。在對外推免時,應遵循人數等額交流的原則。三、推免程序
1.各相關學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組,并根據學校有關文件和通知要求認真宣傳、組織,切實做好推免生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2.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自愿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必須注明所申請的免試碩士生是校內資格還是校外資格(只能申請一類,不得兼報)。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請的學生,視為自動放棄參加推免工作。我校無校內免試碩士生接收名額(無相應碩士點)的本科專業(yè)學生,以及研究生招生時受限的外語小語種學生,只能申請校外推免資格。申請綜合素質推免的學生干部只能申請校內推免資格。
3.所有推免候選人都必須參加面試,面試成績不合格的不具備被推薦的資格。
4.學校尊重各學院的自主權。各學院在分配的基本名額中,根據本辦法的推薦條件,按照學生填報的校內資格、校外資格,分別擇優(yōu)確定滿足基本條件和特長條件的人選,并張榜公示。
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提供其他條件候選人的學習成績、政治思想鑒定、專業(yè)排名、獲獎等材料并進行初審,然后將材料分別提交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校團委、體育學院審核,并與基本名額的推薦人選統(tǒng)一公示,學校再根據專項名額確定推薦名單。
5.教務處依據學院的意見,簽署同意對外報送推薦材料的意見,對外交流的學生最多只能向3所學校遞送材料。學生申請對外報送推薦材料時,應書面向教務處提交經學院領導簽字同意放棄校內接收推免資格的報告。
6.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后,公示推免生錄取名單。學生是否獲得推免生資格,以學校行文公布的名單為準。推免生名單一經公示不得更改其校內、外資格。
推免生的推薦學科一經確定不得更改,并不得報名參加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校外資格最終未被外校接收者除外)。
7.學校向獲得校際交流免試碩士生資格(校外資格)的學生提供資格證明一份。被推薦到校外學習的學生,須按時將接收單位研究生招生部門簽章的書面接收函原件(或傳真)送至教務處,否則不再保留其推免生資格。
8.允許各學院12名經推薦擬錄取的推免生在校內跨學院、跨學科學習。
在此基礎上學校鼓勵校內交流、學科交叉,對數學、物理、化學、力學等基礎學科實施一定范圍的校內聯(lián)合培養(yǎng)(限交流到其他需要基礎學科支撐的理工科學院,重點學科專業(yè)優(yōu)先接收)。
9.學生被推薦后的政治表現或學業(yè)成績不符合推薦條件,或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能達到畢業(yè)要求條件者,由所在學院推免工作小組報請學校推免領導小組批準,取消該學生的推免資格。
四、推免工作應嚴格遵循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yōu)推薦、確保質量的
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做好此項工作。對徇私舞弊,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相關學生的推免資格,并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員的責任。五、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學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湖大教字[201*]28號)同時廢止。
六、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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