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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關于強化基層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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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關于強化基層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幾點建議

汝南法院關于強化基層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的

幾點建議

作者:汝南縣人民法院葉宸發(fā)布時間:201*-07-1816:28:42

審判管理辦公室的有效設立,改變了基層法院以往審判管理部門職責、權能過于模糊的狀況,提升了審判管理工作的專業(yè)化和科學化,強化了基層法院在案件審理、隊伍建設和司法政務等方面的管理。但經過一段時期的嘗試運行和具體實踐,各地基層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實務中也顯露出一些突出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一、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的運行現狀

繼最高法院之后,全國大部分基層法院均已設立了審管辦,其設立模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有獨立人員編制,另一類則無獨立人員編制,而是與審監(jiān)庭合署辦公。無論何種類型,審管辦的日常工作均包括案件流程管理、卷宗評查、組織召開審委會、司法統(tǒng)計、裁判文書上網、庭審網絡直播等眾多方面。

二、審管辦運行中存在問題

一是對審管辦工作重視不夠。各基層法院設立審管辦的目的即通過審管辦對審判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xié)調、控制,以實現審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開展,但部分法院對此理解不深,對審管辦工作的重視不夠,從而給審管辦的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制約和影響。

二是審管辦權責不明。審管辦作為一個新設立的部門,其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進一步提升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專業(yè)化和科學化,更好地為法院領導提供決策依據和更好地執(zhí)行領導決策,但由于最高法院對審管辦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管辦的職能無明確定位,導致了審管辦工作方向不明確,業(yè)務開展不同程度地與其他部門存在重疊交叉,造成了統(tǒng)計結果、工作步驟上的混亂。

三是專業(yè)技術力量薄弱。審管辦的業(yè)務幾乎涵蓋了法院審判工作的全部過程,各項工作無不需要層次較高的專業(yè)技術,而最高院尚未根據審管辦工作的特點提供同步的科技軟件。而開發(fā)此類軟件,又非基層法院力所能及,導致了因缺乏更高的科技支撐,阻礙了各地基層法院審管辦實現管理科學化、專業(yè)化的進程。

四是相關制度缺乏系統(tǒng)性。為規(guī)范審管辦的工作運行,各地基層法院大都制訂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審委會議事規(guī)則》、《卷宗評查制度》、《庭庭網絡直播管理規(guī)則》等管理措施,但因缺乏一整套自上而下系統(tǒng)的工作規(guī)程,導致了各基層法院審管辦工作開展不平衡,工作中容易出現斷裂、片面而不銜接。

五是缺少相關的專業(yè)培訓。審管辦嘗試設立之后,緣于其運行時間較短的特殊性,各基層法院審管辦的組成人員對明確工作范圍和目標、掌握工作方法和技能方面無不表現出極高的熱情,但上級法院提供的培訓機會有限,無法滿足基層法院審管辦人員在學習新理論、掌握新技術方面的渴望與期待。

三、幾點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大重視力度。建議上級法院加大對基層法院審管辦的工作職能的重視力度,從制度層面、投入方面,為基層法院審管辦提供保障和支持。二是提升審管辦的職級。審管辦的職能應定位為案件審判情況的“晴雨表”、案件審理過程的“催化劑”、執(zhí)行黨組決策時的“指揮棒”,為實現上述職能,建議將審管辦的職級同一般部門區(qū)別開來,適當提升審管辦主任的職級待遇,以便于協(xié)調各部門工作。

三是強化技術支撐。建議上級法院按照基層法院審管辦的工作特點,統(tǒng)一研發(fā)配備相關工作軟件;同時在確定各基層法院招錄人員名額時,考慮基層法院審管辦工作的需要,適當增加符合審管辦工作要求的人員名額,通過有力的技術支撐和充足的人員配備,實現基層法院審管辦專業(yè)化、科學化的管理目標。

四是健全工作規(guī)程。設立一套完整的審管辦工作規(guī)程,明確審管辦各項工作規(guī)則,突出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加強對審管辦人員引導約束,另一方面也便于審管辦對其他部門實現宏觀調控,利于各項工作有序銜接。

五是加大培訓力度。建議與專項培訓和定期培訓相結合,對基層法院審管辦人員進行一次系統(tǒng)的全員輪訓,通過加大培訓力度,促進基層法院審管辦開闊工作思路、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增強其預測問題、發(fā)現問題、提出對策的能力。

擴展閱讀: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實踐的幾點思考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實踐的幾點思考

基層人民法院在我國法院體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由于各種原因,長期以來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現狀大多處于行政化或經驗化管理層面。隨著審判領域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已逐漸成為基層人們法院領導者的共識。但人民法院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系統(tǒng)工程,如何把審判執(zhí)行工作納入科學管理的軌道,有效減少和杜絕審、執(zhí)活動中的各種違規(guī)失范現象,保障案件審判執(zhí)行的質量、效率和效果,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探討的重大課題。

一、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運行以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現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形勢的發(fā)展,市場主體不斷多元化,人們的法制觀念日益增強。政府職能轉變后,當人們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時,多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這造成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案件數量急增的后果。案件大幅度上升這一形勢要求人民法院必須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現有審判資源在短期內很難得到有效改進的情況下,只有不斷增強審判管理本領,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質量,才能為社會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產品和司法服務。但是,從我國基層人民法院的現狀來看,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管理方面正面臨諸多問題:

(一)對審判管理還缺乏理性認識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審判管理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其追求的管理模式與過去的行政化管理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實踐中具體如何開展審判管理,在認識上缺乏理性的指導,管理上自然就難以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有一些法官仍然按照自己的習慣去辦案,辦

事隨意性大,不重視審判程序和卷宗材料的完善,還有部分法官簡單地認為審判管理就是管著案件不超期限。這些都說明,審判管理工作還需要加強理論研究和指導。

(二)審判組織的行政化導致審判管理責任分散

1、合議庭的行政化。目前的合議庭實際上多為一個法官主審,其他法官參審。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便將案件分配給某個主審法官,由該主審法官控制案件全部過程并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主要負責。如果一個案件被認定為“錯案”,主要追究的也是主審法官的責任。這樣的結果就是只有主審法官才關心案件的審理,其他法官對案件的關注不夠。表現在開庭過程中,有的法官可能中途退庭,有的心不在焉,僅是陪審而已。合議庭職能弱化的結果,是法院內部庭務會作用的強化。為了集思廣益,在庭務會上,從書記員到庭長都可以發(fā)表意見,合議庭的意見往往是根據庭務會里多數人的意見作出。

2、審判委員會的行政化;鶎尤嗣穹ㄔ旱膶徟形瘑T會,基本上是由院長、有關業(yè)務庭的庭長組成,以行政職務排座次,業(yè)務水平有高有低。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往往成為法官逃避責任的主要方式,因為根據法院內部的責任制規(guī)定,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一旦被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那么,該追究責任的就包括審判委員會委員。

3、向上級法院請示制度;鶎尤嗣穹ㄔ涸谟龅揭呻y復雜案件時,往往會采取口頭、書面、電話等方式,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并把上一級法院的答復作為裁判的依據。

為了逃避或減輕責任,主審法官往往通過采用集體討論、上級法院請示等方式,擴大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這個集體的范圍可以是合議庭、業(yè)務庭或審判委員會。由此,產生

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怪異現象。這種現象也導致審判管理工作無法確定責任,同時影響訴訟基本原則和制度功能的發(fā)揮。

(三)法官管理不科學

1、法官等級化管理,法官之上有審判長、副庭長、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職務。上一個級別的法官對下一個級別法官辦理的案件有審批權,對法官辦理的案件好壞、對錯有評說權,對法官的業(yè)績、升遷有決定權。

2、用案件評價法官,實行錯案追究制度。辦案數量決定法官優(yōu)劣、升遷,發(fā)回、改判是評價案件質量的重要標準;鶎尤嗣穹ㄔ禾幱谒痉墑e體系中的底層,對糾紛的裁判屬于一審,其裁判結果容易被上級法院更改,所以基層法院最容易出現“錯案”,也是最需要貫徹執(zhí)行錯案追究制度;鶎尤嗣穹ㄔ哼有一個習慣做法,即規(guī)定法官的辦案指標,這個指標數量隨副庭長、庭長等職務升高,而逐漸降低,分管副院長、院長沒有辦案的具體指標。法官與法官之間能力大小,通過以上數字對比就可以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另外,對法官的考核評價多套用臨時測評、訪談等一般公務員考核評價模式,由于個人評價的隨意和感情色彩難以避免,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難以有效保證。

(四)案件質量效率考核評價標準不合理。

基層人民法院長期沿襲的以年結案率為審判效率主要指標,以二審發(fā)回改判率為審判質量主要指標的考核評價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如果某一個法院全年上訴案件只有兩件,只要被二審法院改判一件,改判率就達50%;而另一個法院上訴案件高達16件,被二審法院改判了4件,改判率卻只有25%,難道可以得出后者一審案件質量反而高于前者?顯然

是十分荒謬的。更有甚者,傳統(tǒng)的年結案率評價導向,已逐漸異化出愈演愈烈的立案程序違法、司法統(tǒng)計違法的嚴重弊端。一些法院為了追求在統(tǒng)計上的高結案率,每年最后一個月將截止收案日期提前或提前編立下一年度案號,已經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數字游戲,有的甚至將這一日期提前到11月中旬。以至造成了上一年十二月與下一年元月新收案件數極不正常的暴跌暴漲。由于這種指標導向違背了案件在審限內有一個合理審理周期的審判工作規(guī)律,其除了造成年底違法拖延立案和虛假統(tǒng)計的不斷深入現象外,還挫傷了法官的辦案積極性。競相攀比的高結案率已經無法客觀反映審判效率的真實情況。

二、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在我省基層人民法院運行情況

(一)什么是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

江蘇省高院7號文構建的全省法院審判質量效率統(tǒng)一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是由一個實施意見和三個辦法組成的。具體地說,《全省法院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實施辦法(試行)》、《全省法院案件質量監(jiān)督評查實施辦法(試行)》、《全省法院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這三個辦法構建了一個能夠客觀、直接地反映出法院審判質量效率指標層次的考評機制。總而言之,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一個以公正效率為目的,審判質量效率為中心,審判工作規(guī)律為依據,指標體系為導向,考評機制為動力,將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管理、違法審判監(jiān)督管理、法官崗位目標管理和法官考評管理等加以有機整合的綜合性審判管理體系,它主要是通過指標體系運行狀況的統(tǒng)計分析評估、案件質量的評查以及法官業(yè)績考評這三項具體工作來實現的。

(二)該體系在基層人民法院運作內容。

1、組建領導機構,整合管理職能。

201*年4月,江蘇省高院在蘇高法[201*]185號文件中,要求各級法院應建立審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提出各級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機構的總格局應是:審判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的運行負總責,同時直接負責評估指標的統(tǒng)計匯總和上報、通報、分析工作;案件質量評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為便于對下指導,中院以上案件質量評查組更名為案件質量評查辦公室,基層法院仍為質評組)、法官考評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分別對評估體系中的質評工作和法官業(yè)績考試工作負責。

雖說在現有的體制下,審判管理機構的編制問題如何解決,是一個現實的難題,省高院也未規(guī)定審判管理辦公室應是什么樣的性質和地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還是放在立案庭或審監(jiān)庭,或是由辦公室或研究室兼任,全省三級法院還是紛紛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雖說模式不一,但已形成全省三級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網絡。審判管理辦公室承擔涵蓋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流程管理、法官審判業(yè)績管理、審判委員會事務管理、法院改革事務管理、數據統(tǒng)計分析等七項內容在內的審判管理職能。

2、及時統(tǒng)計、傳遞、通報指標數據信息。

江蘇省法院構建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共有25項指標組成。即(1)結收案比,(2)案件平均審理天數,(3)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4)依法延長審限、中止審限、中斷審限、暫停計算審限未結案率,(5)超審限未結案率,(6)18個月以上未結案件數,(7)民事案件調解率,(8)上訴率,(9)被改判發(fā)回率,(10)執(zhí)結率,(11)執(zhí)行標的額到位率,(12)各中院一審、二審、再審收、結、未結案件數,基層法院一審、再審收、結、未結案件數,(13)

各中院執(zhí)行收、結、未結案件數,基層法院執(zhí)行收、結、未結案件數,(14)向上級法院投訴率,(15)申訴率,(16)執(zhí)行案件投訴率,(17)當庭結案率,(18)民事案件撤訴率,(19)行政一審案件撤訴率,(20)申訴復查案件撤訴、和解率,(21)申訴復查案件再復查率,(22)各審判業(yè)務部門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3)院人均結案數,(24)院審判人員平均結案數,(25)減刑、假釋案件數。為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各基層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各類案件審限管理和各類案件報結審核由立案庭統(tǒng)一扎口的規(guī)定,完善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從源頭上保證指標數據填報真實準確。堅決杜絕案件超審限現象的發(fā)生。各類案件報結審核一律扎口立案庭管理,是確保指標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的必由之路。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由審管辦負責將統(tǒng)計好的指標數據信息向上級法院和本院傳遞和通報。

3、科學分析評估審判工作運行態(tài)勢,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已形成季度點評、半年通報制度。撰寫審判運行態(tài)勢分析報告是江蘇省法院新型審判管理系統(tǒng)的特色,它具有以下優(yōu)點和作用:

(1)審判運行態(tài)勢分析報告能為領導提供較全面的法院審判工作情況。具體包括質效指標數據、案件流程管理、法官崗位目標管理、案件質量評查、違法審判責任監(jiān)督等內容;同時能從各個角度反映審判現狀及其走勢,且能針對性地提出工作建議,為領導正確決策當好參謀。

(2)審判運行態(tài)勢分析是有利于進一步調動法官追求審判質效的內在動力。通過對審判運行態(tài)勢的了解,法官越來越注重審判業(yè)績考評,不少法官對審限的關注已達到“天天計較”的程度。審判運行態(tài)勢分析作為審判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愈來愈突出、愈來愈重要。

4、以案件質量監(jiān)督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為根本點,將案件質量評查與指標體系相銜接。江蘇省法院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審判質量監(jiān)督內部評查制度包括:一個以定期抽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為手段的規(guī)范化評查方式;一個包括立案審查、訴訟程序、實體裁判、執(zhí)行工作、法律文書、卷宗材料的全覆蓋評查范圍;一個仔細界定案件差錯、嚴格認定差錯責任、公正評定審判質量等次的理性評查標準和評查程序;一個以檔案臺帳、內部通報、綜合評獎、專題報告等為形式的全方位評查載體。評查結果及時進行內部通報,歸入法院審判業(yè)績檔案。在實踐操作中,基層人民法院大都要求應當突出“查”和“評”這兩個字。“查”要查得主動、全面、深入;“評”要評得到位、評得準。并且要將案件質量評查與統(tǒng)一指標體系相銜接,定期跟蹤、觀測、分析各業(yè)務部門審判質量指標數據,并根據上一年度情況,對有關監(jiān)控指標科學界定合理的變動范圍。

5、是以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相對接為著力點,突出考核到位,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鶎尤嗣穹ㄔ捍蠖家褜徟泄芾砉ぷ髋c崗位目標責任制相結合,建立新型的法官審判業(yè)績崗位目標管理機制。江蘇省法院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工作包括制發(fā)法官個人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通報、觀摩和考評庭審;評選優(yōu)秀裁判文書;評出處理疑難案件重大矛盾糾紛的案例;考評法官調研能力。以上法官業(yè)績考評結果作為法官評優(yōu)、晉級晉職的重要依據。以上審判質量監(jiān)督內部評查制度和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工作,都以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為基礎。沒有科學規(guī)范的指標體系和對數據的理性分析,無法形成質量評查和業(yè)績考核制度。

(三)該體系運作特點。

1、自201*年12月底,省高院7號文件下發(fā)后,該評估體系已在全省基層人民法院順利啟動并健康運行。目前,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運行工作已成為全省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

2、開展該項工作的基層人民院均建立由專門管理機構對管理信息收集、加工、傳遞以及反饋的管理制度。不僅成立了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審管辦),而且明確庭長的管理范圍和職責。在現有條件下,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管理仍是絕對必要的。其管理職責中最主要的是對案件的管理,即要掌握全庭案件的信息動態(tài),通過信息反饋實現庭室內部的控制管理。目前,我省基層法院大都已形成相互協(xié)調的審判管理組織系統(tǒng),確保各項審判管理工作的落實。

3、以全面、客觀、科學的評估指標促進案件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我省這次出臺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具有以下特點:

(1)根據促進審判工作良性循環(huán)的審判工作規(guī)律,以結收案比指標取代原結案率指標,增設法定審限內結案率指標、延長審限未結案率指標及超審限未結案率指標。

(2)根據一審、二審和審判監(jiān)督的實際情況,重新定義案件改判、發(fā)回率指標。

(3)根據執(zhí)行案件以結案率指標為主進行考核難以真實反映執(zhí)行實際效果和客觀態(tài)勢的現狀,重新定義執(zhí)結率指標,并增設執(zhí)行標的額到位率指標。

(4)根據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與審判質量效率的密切關系,增設了案件平均審理天數指標。

(5)根據審判工作及時清理積存案件、有效減少超長期審理案件數量的需要,增設了18個月以上超長期未結案數指標。

以上評估指標涵括了審判執(zhí)行的全部過程,體現了質量和效率內涵的各個方面。經過幾年的運作,我省基層人民法院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的統(tǒng)計和通報已形成制度,以指標數據為主要依據,客觀評估本院的審判質量效率,理性地分析本院審判工作態(tài)勢,正確作出審判工作決策,讓審判始終處于良性循環(huán)之中,逐漸成為基層人民法院的重要領導方法。目前,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基本解決了日常案件積存多了搞集中突擊的情況,全年各月能較均衡地審結案件。一些因審計、鑒定等原因造成審理周期較長的案件,得到有效監(jiān)控。案件質量也取得一些成績,從審判工作運行態(tài)勢通報上來看,自該體系運行后,基層人民法院的二審案件改判、發(fā)回重審數均略有下降。

4、自從開展審判質量監(jiān)督內部評查工作后,案件瑕疵逐步減少,由于設計了嚴密的評查體系,有切實可行的評查手段,能保障法官辦案被置于可靠的監(jiān)督之下,從而案件瑕疵率明顯下降,同時開展該項工作既能督查實體公正,又能驗證程序公正,因而也確保了司法公正,維護了法制權威。

5、法官業(yè)績檔案中對法官職業(yè)實績、職業(yè)技能、職業(yè)操守、職業(yè)勤勉、職業(yè)貢獻的記錄,已逐步為培養(yǎng)造就職業(yè)化、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打下堅實的基礎,對這些內容的記錄和考評也反映了對法官考評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6、以信息化推進審判管理的規(guī)范化。

我們所處的社會是信息化、開放化的社會,只有把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引入法院管理工作,充分運用計算機智能化系統(tǒng)信息大、數據準確、傳播及時等優(yōu)勢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工作的有序性。該體系的順利推進和明顯成效,得益于兩項工作的支持。其一是信息化手段的應用,其二是案件質量效率量化指標考核方法的確定。假如僅僅依靠法官的思想覺悟,缺乏相應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的量化的指標數據,就難以從審判的實際運作和管理機制上,實現法定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為審判管理活動構建了信息交換、處理的平臺,通過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交流的便捷化,審判質量效率評估指標數據資料的透明化。這些透明化的質量效率評估指標一經公布,往往引起法院領導和法官的高度關注,產生明顯的激勵、約束效應。所以,量化指標作為評估審判質量效率的基本信息,其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是毋庸置疑的。迄今尚無可操作的更高明的替代方法。總之,信息化管理既是一個熱門的管理變革,也是一個艱難的管理變革,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三、充分認識建立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的重要性、必要性

建立科學完善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對于推動法院審判管理工作進一步走向科學化,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和“司法為民”的根本宗旨,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從什么高度認識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都不為過,從什么高度上抓好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的運行工作都是一種有眼光的戰(zhàn)略舉措。

(一)建立該體系是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客觀需要

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就是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公正是社會永恒的價值追求,失去公正則失去審判的生命。效率是社會持久的經濟價值,如果沒有效率,糾紛就得不到及時解決,會影響公正目標的實際實現。因而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是辯證統(tǒng)一的,缺少任何一項價值目標將是不完善的。而要實現公正與效率離不開審判管理。肖揚院長指出:“一個國家有一個國家的管理,一個系統(tǒng)有一個系統(tǒng)的管理,一個單位有一個單位的管理,對司法機關而言,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潔”。由此而論,基層人民法院必須解決長期以來的審判運行機制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形式有序、高效、規(guī)范運作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審判管理模式,院、庭長只應是在審判管理運行機制的框架內進行有效的組織協(xié)調和檢查監(jiān)督。

(二)建立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實行法官職業(yè)化的現實需要

長期以來,法官一直被誤作為一種大眾化的職業(yè),其職業(yè)的特殊性受到忽視,因而任職條件太低,數量過多,行政化管理痕跡過深,F在的法官等級基本上是行政職務加工齡換算出來的數字符號,根據審判職稱套用相應的行政職級,按層分級管理,帶來了現有法官整體素質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差距”以及法官的文化程度、專業(yè)歷練方面的參差不齊。隨著當代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深入開展,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職業(yè)化法官隊伍,已經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不培養(yǎng)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家型的法官隊伍,人民法院就不能很好地實踐“三個代表”的要求,就難以實現“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因此,建立法官職業(yè)化是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有效途徑。法官職業(yè)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分辨曲直,保障權利、制約強權的重要職業(yè),必須有其自身的公正、客觀、科學的評價體系。法官考核應針對法官的職業(yè)特點、考核法官的整體素質,主要考核法官的業(yè)務能力,業(yè)務能力中應有對法官的辦案質量效率、司法技能、制作裁判文書、調研能力的考

核等,這些考核內容均囊括在案件質量、效率評估體系中,因此,建立該體系是保證法官具有職業(yè)技能的重點保障。雖然,法官職業(yè)化屬國家司法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的范疇,但基層人民法院對此并非無能為力,除客觀上推動法官職業(yè)化進程外,在法院內部的管理上著力開展職業(yè)意識教育,實施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中法官考評工作、加強職業(yè)道德培訓,也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也可以改善一個基層法院所處的小環(huán)境,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小氣候,并長期堅持不懈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職業(yè)化隊伍。

(三)建立該體系是實現兩個效果的迫切要求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成效的重要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應當承認,人民法院絕大多數案件得到公正裁判,這是主流,但是,近年來,少數案件裁判不公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司法公正遭受質疑的現狀,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審判管理,將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指標納入管理體系,迫使法官既要追求案件的法律性,又要追求案件的社會性,通過管理手段使之成為法官的自覺追求,減少現實中存在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現象,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合理,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確立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感和信心,這是建立該體系的現實要求。

(四)建立該體系,是規(guī)范法院工作提升法院形象的主要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領域不斷擴大,已輻射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但由于受傳統(tǒng)管理模式和司法體制等因素影響,審判管理不適應審判任務要求的問題比較突出,并由此導致了某些執(zhí)法不公和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出現,致使法院的社會評價度、群眾的認可度、司法的權威性受到諸多方面的質疑。自201*年實施審判質量效率統(tǒng)一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以來,經過一年多的運行,一個以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

系為導向、以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法官審判業(yè)績考評和崗位目標管理、案件質量監(jiān)督評查、違法審判責任督查為管理手段的全方位、立體化的新型綜合性審判管理格局已經形成。它借鑒了國外先進而成熟的法院管理機制,結合了我國司法理論的成果和司法體制的傳統(tǒng),應該說是我國法院司法管理一次質變。這種變化,通過對審判工作運行態(tài)勢進行評估,對法官業(yè)績進行客觀評價和考核,為法官的努力方向提供準確定位,為干警的努力行為提供有效激勵,這對于促進法官提高審判業(yè)務能力、轉變審判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司法形象無疑提供強大的動力和巨大的壓力,必然會促進法院自身形象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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