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規(guī)定
鳳臺聯社稽核部
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規(guī)定為掌握全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狀況,進一步規(guī)范稽核工作程序和行為,加強稽核工作管理,更好地發(fā)揮稽核監(jiān)督作用,落實《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暫行規(guī)定》(皖農信聯發(fā)〔201*〕68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對全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做出以下規(guī)定。一、稽核工作報備(一)實行稽核工作計劃報備制。為了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農村信用社現場稽核工作,保證稽核工作質量和效率,每年1月10日前,縣級聯社和辦事處稽核部門,要制訂全年現場稽核工作計劃,并分別向辦事處和省聯社上報(稽核計劃實行表格式并附文字說明上報)?h級聯社稽核計劃要做到圍繞稽核工作職責、稽核力量,針對轄內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工作重點,科學合理地編制,計劃要明確年度具體的常規(guī)稽核和專項稽核項目,除委托稽核和臨時性稽核任務外,稽核部門要組織全年稽核項目計劃的實施?h級聯社應督促稽核部門完成全年稽核工作計劃,不得抽調稽核人員從事非稽核工作,稽核部門要確保按期按質完成稽核工作計劃。省聯社稽核部門于年初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計劃,有效協調組織實施稽核工作。(二)實行稽核人員調整報備制?h聯社稽核部門負責人和稽核員變動應向辦事處報告,并征得同意。縣級聯社大幅度調整更換稽核人員應事先征求辦事處意見。辦事處稽核主管、縣聯社稽核部門負責人工作調整變動前應事先向省聯社稽核部門報備。二、稽核工作例會全省信用社各級稽核部門實行統一的稽核工作例會制度;斯ぷ骼龝饕獌热莅ǎ簠R報前一階段稽核工作情況和稽核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分析、研究問題的處理意見和整改要求;傳達、學習金融方針政策文件和規(guī)章制度;布置下一階段稽核工作任務和工作重點等。統一各級例會時間:縣級聯社稽核部門每月一次(每月上旬),辦事處每季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上旬),省聯社每半年一次(1月上旬和7月上旬)。參加人員:縣級聯社例會主要為縣聯社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稽核員;辦事處例會主要為辦事處領導,縣級聯社分管領導、稽核部門負責人;省聯社例會主要為省聯社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各辦事處稽核主管或負責人。三、稽核工作報告(一)定期報告;瞬块T和稽核員要對稽核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1頁共3頁
鳳臺聯社稽核部
向上級稽核部門報告?h級聯社和辦事處每年12月20日前要對全年稽核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稽核工作總結上報辦事處和省聯社審計稽核部;稽核員開展常規(guī)稽核應每月形成常規(guī)稽核報告,按月向縣級聯社報告工作。(二)專題報告。縣級聯社、辦事處稽核部門開展專項稽核要將稽核組形成的稽核報告和對稽核中發(fā)現問題的處理決定上報辦事處和省聯社審計稽核部。(三)隨時報告。辦事處及縣聯社在常規(guī)稽核和專項稽核工作中發(fā)現信用社業(yè)務經營的重要事項或重大違規(guī)問題等,特別是有可能引發(fā)經濟案件和信用社重大經濟損失、造成重大影響的要及時報告;藛T發(fā)現上述問題要立即向縣級聯社報告;縣級聯社要在24小時內采取相應措施,并向省聯社辦事處報告;辦事處應根據情況做出向上報告或進一步查實的處理。(四)稽核報表。報表的種類有: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基本情況統計表(年報);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況統計表(季報);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發(fā)現問題分類統計表(季報);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人員基本情況表;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現場稽核工作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表(年報)等。以上報表有關內容縣級聯社應具體落實,做好日常轄內稽核工作的統計、匯總、分析,按要求如實反映稽核工作狀況。報表上報時間:年報,縣級聯社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報辦事處,辦事處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省聯社;季報,縣級聯社于每季度后5日內報辦事處,辦事處于每季度后10日內上報省聯社。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人員基本情況表,由稽核人員按要求填制,縣級聯社審核,報省聯社稽核部和辦事處歸檔管理和使用。四、其他規(guī)定(一)參與相關會議和知悉有關情況?h級聯社對稽核部門負責人要按《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暫行規(guī)定》要求,明確其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和活動,知曉經營決策,并可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理事會、主任辦公會和監(jiān)事會都應通知稽核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或列席會議。對縣級聯社各業(yè)務部門召開的業(yè)務經營管理會議也應告知稽核部門,稽核部門根據情況可派員參加?h級聯社稽核部門應掌握聯社、各業(yè)務部門和轄內信用社制定的各項制度辦法、崗位職責、業(yè)務流程等,監(jiān)督各項制度辦法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執(zhí)行的有效性。(二)臨時性稽核項目安排。臨時性稽核項目實行下達任務書。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2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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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布置的稽核工作任務未納入年度稽核工作計劃的,屬于委托性和其他臨時安排的專項稽核項目,原則上以稽核項目任務書形式下達稽核任務。省聯社和辦事處委托布置下級稽核部門進行的信貸、財務、干部離任等專項稽核任務以及安排的專項調研工作,下級稽核部門應合理調配稽核力量,適當調整工作計劃,按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任務并報告結果。(三)本規(guī)定由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審計稽核部負責解釋和修改,各地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細則。(四)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年現場稽核工作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表填報單位:轄內社數個,網點數個聯社理事長姓名〖〗〖〗年初稽核部門實有人數、應配人數聯社分管領導姓名〖〗〖〗年初稽核部門實有人數、應配人數稽核部門負責人姓名〖〗〖〗全年現場稽核計劃工作量、常規(guī)稽核占比〖〗計劃數〖〗執(zhí)行數〖〗〖〗〖〗計劃數〖〗執(zhí)行數〖〗時間安排及單位數量常規(guī)稽核工作量〖〗〖〗〖〗社及網點名稱〖〗全年專項稽核工作量計劃每月稽核一次〖〗社數工作量網點數工作量〖〗〖〗1、內控稽核2、決算真實性〖〗次數工作量次數工作量計劃,每季稽核一次〖〗社數工作量網點數工作量〖〗〖〗3、財務會計方面4、信貸方面〖〗次數工作量次數工作量計劃,半年稽核一次〖〗社數工作量網點數工作量〖〗〖〗5、計算機方面6、離任審計〖〗次數工作量次數工作量,半年以上稽核一次〖〗社數工作量網點數工作量〖〗〖〗7、后續(xù)稽核8、再核稽〖〗次數工作量次數工作量社的稽核最低頻率〖〗〖〗9、其他稽核〖〗次數工作量網點稽核最低頻率〖〗〖〗〖〗〖〗專項稽核次數全部稽核平均頻率〖〗〖〗〖〗〖〗專項稽核社數注:工作量為人次天數。經辦人:安徽省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3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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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稽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
安徽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皖農信聯稽〔201*〕1號簽發(fā)人:張良慶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稽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各農村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各辦事處:
《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稽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已經省聯社二
屆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安徽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稽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人員及權責第一節(jié)機構與人員第二節(jié)職責與權限
第三章稽核總隊、大隊管理規(guī)范第一節(jié)機構及人員管理第二節(jié)工作任務與工作程序第三節(jié)經費保障第四節(jié)考核與問責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規(guī)范
第一節(jié)行社對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二節(jié)稽核部門對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節(jié)稽核工作計劃與方案第四節(jié)稽核工作會議
第五節(jié)稽核工作報告與報表第六節(jié)稽核工作考核與問責第五章稽核檢查操作規(guī)范第一節(jié)序時稽核第二節(jié)專項稽核
第三節(jié)后續(xù)稽核第四節(jié)再稽核第五節(jié)非現場稽核第六節(jié)稽核工作底稿第七節(jié)稽核事實與評價第六章稽核報告與處理規(guī)范
第一節(jié)稽核報告的一般要求第二節(jié)稽核報告的形成及報告路徑第三節(jié)行社對稽核報告的處理第七章稽核檔案管理規(guī)范
第一節(jié)稽核檔案的種類與保管期限第二節(jié)稽核檔案的建立與整理第三節(jié)稽核檔案的保管與調閱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稽核工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和省聯社有關制度規(guī)定,結合全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第二條本規(guī)范適用于省聯社和省聯社辦事處以及全省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以下簡稱行社)的稽核部門、稽核人員及其所從事的稽核活動。
第三條全省各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精干高效、責權分明、統一管理、全面監(jiān)督”的原則,按照“統一指導、以縣為主、分級負責”的要求,全面加強對稽核工作的領導與管理。第二章機構、人員及權責第一節(jié)機構與人員
第四條省聯社設立獨立的稽核部門,成立稽核總隊。省聯社辦事處設立稽核部門或專職稽核管理崗位,成立稽核大隊。行社設立獨立的稽核部門及
2相應的稽核崗位。
第五條省聯社及辦事處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稽核人員,稽核總隊和稽核大隊人員分別從轄內稽核人員中選配。
行社按規(guī)定配備充足的稽核人員,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稽核部門經理、副經理、稽核員等崗位。第六條稽核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專業(yè)水平。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
稱,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內控制度,掌握與稽核工作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并取得稽核員資格。
(二)從業(yè)經驗。在會計、信貸等主要業(yè)務崗位工作二年以上;隧椖控撠熑藛T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業(yè)從業(yè)經驗。稽核部門負責人還應有較好的口頭表達、文字綜合和組織協調能力。(三)道德標準。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稽核工作紀律,具有正直、客觀、公正、廉潔的職業(yè)操守,且無從事金融業(yè)務不良記錄。
第七條實行稽核員資格管理制度,實施稽核員資格考試、頒證和年檢,統一制發(fā)《稽核員資格證》、《稽核證》;巳藛T應持證上崗,離崗交回《稽核證))o
逐步推行稽核員等級管理,建立相應的評價標準和評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員的專業(yè)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職表現,實行稽核人員等級與其薪酬掛鉤。
第二節(jié)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省聯社稽核部門負責指導、管理全系統稽核工作,包括全系統稽核制度建設、稽核總隊管理、稽核人員培訓,組織開展專項稽核(現場或非
現場),以及對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人員進行評比等。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省聯社布置的各項稽核任務,并對轄內行社的稽核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和評價。
第九條行社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理)事會、高級管理層、監(jiān)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對稽核工作負有的領導、管理、監(jiān)督責任。行社稽核工作獨立于經營管理,實行董(理)事長負責制。董(理)事會對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準稽核制度辦法、中長期規(guī)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建立稽核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線路,決定稽核預算、人員薪酬,任免稽核部門負責人,對稽核工作進行考核等。
行社高級管理層應督促落實稽核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和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承擔未對稽核發(fā)現采取糾正措施產生風險和損失的責任。
監(jiān)事會應監(jiān)督稽核整改意見和處理決定的執(zhí)行,評估稽核工作效果。第十條行社稽核部門獨立行使稽核監(jiān)督權,負責轄內稽核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對行社經營管理的合規(guī)性、風險性、效益性和真實性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評價。主要包括:
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經營管理的合規(guī)性及合規(guī)管理工作情況;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jiān)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與風險相關的資產評估系統情況;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信息系統規(guī)劃設計、開發(fā)運行和管理維護情況;行社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第十一條行社稽核部門對董(理)事會負責,向董(理)
事長和上級稽核部門報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涉。主要權限有:
(一)稽核部門負責人有權列席或參加本單位有關的會議和活動,知曉經
4營管理決策信息,并可發(fā)表意見和提出建議。有權就有關問題向稽核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二)對行社總部相關部門進行同級稽核,對分支機構及其人員進行稽核。
(三)有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提出糾正和處理建議;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重大違規(guī)違紀或經濟案件的人員,提出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四)發(fā)現重大異常情況有權越級向上級領導和稽核部門專題報告。(五)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稽核工作、打擊報復或陷害稽核人員的,有權向行社和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并做出處理。第十二條稽核人員主要權限:
(一)了解并獲取被稽核單位的經營管理信息,查閱其憑證、賬表和檔案及其他資料,必要時有權先封后查;根據檢查需要復制有關資料。(二)責成被稽核單位停止并及時糾正違反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業(yè)務活動以及違反財經紀律的收支行為。(三)在項目檢查期間有權參加被稽核單位的有關會議。
(四)有權提出對不適合從事某項業(yè)務的工作人員崗位進行調整的建議;有權提出對違規(guī)人員的處理建議;發(fā)現重大問題,必要時有權越級反映。第三章稽核總隊、大隊管理規(guī)范第一節(jié)機構及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稽核總隊、大隊屬于非獨立內設機構,分別歸口省聯社審計稽核部門和省聯社辦事處管理;稽核大隊業(yè)務上接受省聯社審計稽核部門指導。
第十四條稽核總隊由省聯社審計稽核部門全體人員和從稽核大隊中抽調的人員組成;稽核大隊由省聯社各辦事處相關人員和從該辦事處轄內行社抽調的稽核人員組成;丝傟牎⒋箨犝、副隊長原則上不單獨設立,分別由省聯社審計稽核部門和辦事處負責人兼任。
第十五條稽核總隊人員數量由省聯社根據需要確定,在保證素質的前提下兼顧人員在全省各省轄市的均勻分布;稽核大隊人員數量依據各辦事處轄內機構、員工數量、業(yè)務規(guī)模和內部管理水平,由省聯社各辦事處提出,報省聯社審計稽核部門核定。第十六條稽核總隊、大隊人員除須具備一般稽核員的各項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準、政治敏感度和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表達能力;
(二)從事稽核工作累計3年以上且從事會計、信貸等主要業(yè)務崗位累計5年以上,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技能,能獨立完成稽核方案擬訂、項目小結、稽核報告撰寫等工作;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第十七條稽核總隊、大隊人員實行“統一調配,集中使用,分散管理”的組織模式;丝傟、大隊在開展現場檢查項目前,通知被抽調人員歸隊。在非抽調期間,稽核總隊、大隊人員服從所在單位管理并從事其崗位工作。在抽調期間,稽核總隊、大隊人員在原單位的崗位工作任務由所在單位安排其他稽核人員接替完成。
第十八條稽核總隊、大隊人員任職期間,適當提高其崗位工資系數,抽調期間每日按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補貼。
第十九條稽核總隊、大隊人員定期接受培訓,每年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
6周,培訓成績列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第二十條稽核總隊、大隊開展稽核項目出現人力不足時,可臨時抽調轄內非稽核總隊、大隊稽核人員。第二節(jié)工作任務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稽核總隊、大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按照省聯社授權范圍履行對各行社的審計稽核職能;丝傟爩κ÷撋缲撠,稽核大隊對省聯社和省聯社各辦事處負責。第二十二條稽核總隊、大隊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現場稽核。(一)對行社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評價;(二)實施對行社的專項稽核及必要的后續(xù)稽核;(三)實施對行社稽核工作開展情況的再稽核;
(四)按職責范圍對行社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履職、離崗和離任審計;(五)開展省聯社或省聯社辦事處安排的其他稽核事項。第二十三條稽核總隊、大隊現場稽核操作時遵循省聯社關于稽核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稽核總隊、大隊開展現場稽核項目前,應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擬抽調稽核總隊、大隊人員所在單位,所在單位無特殊情況應安排指定人員按時報到,不得隨意變更人員。被抽調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位的,由所在單位在接到抽調通知當日向抽調單位(省聯社或辦事處)說明原因并征得同意。第三節(jié)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稽核總隊、大隊的工作費用實行“誰安排項目,誰承擔費用”的原則。每年初依據年度現場檢查計劃編制稽核總隊、大隊年度財務預算,報經省聯社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特殊情況造成年度預算經費不足的,在年度結束前(不超過n月
20日)書面報告省聯社,由省聯社理事會審核后調整。第二十六條稽核總隊、大隊工作經費主要用于現場檢查項目費用和參加人員檢查期間的補貼,實行?顚S茫坏门沧魉。
第二十七條稽核大隊應轄內行社的特別要求組織開展的配合性稽核項目,全部費用由有關行社承擔。第四節(jié)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八條對稽核總隊、大隊人員實行定期考核制度。由省聯社制定稽核總隊、大隊人員考核辦法,每兩年對稽核總隊、大隊人員進行一次考核,可根據考核情況,對人員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二十九條對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稽核總隊、大隊人員,被查單位可直接向省聯社或辦事處反映,經查實后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稽核總隊、大隊人員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或其他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規(guī)范第一節(jié)行社對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十一條對稽核人員的管理
(一)稽核人員應取得稽核員資格證,配備數量應達到省聯社規(guī)定的標準。
(二)稽核人員的調整應于每年初進行,稽核部門負責人調整和一次調整稽核員兩人以上的,應征得省聯社稽核部門同意。(三)有效維護稽核部門的獨立性。行社應明確劃分稽核部門與合規(guī)管理和業(yè)務部門的監(jiān)督責任,不安排稽核部門及人員參與或負責經營管理活動;瞬块T和人員可
8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提供咨詢服務。第三十二條稽核機制建立及計劃編制
(一)制定稽核規(guī)程、制度、程序及辦法,并督促執(zhí)行。行社應建立稽核評價機制,監(jiān)督稽核部門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zhí)行。督促執(zhí)行稽核崗位輪換和回避、復議、復查等制度。對稽核部門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二)保證稽核部門及人員正常履職和行使權利。行社應安排稽核部門參加有關會議,知曉經營管理信息。對影響稽核工作正常開展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處理。建立和實施稽核責任追究、免責和獎勵的認定標準與程序,對稽核人員每年進行考評。(三)審批稽核工作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及項目方案,并督促稽核部門組織實施。第三十三條稽核報告利用
(一)行社應建立稽核報告處理程序并落實相關責任。由董(理)事長或授權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定期召開稽核工作例會,聽取稽核工作匯報,研究稽核發(fā)現問題,做出處理意見、決定。
(二)董(理)事長或授權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全面審閱并及時處理各種稽核報告和季度、年度稽核工作報告。對重大稽核發(fā)現,應向上級稽核部門和監(jiān)管部門及時報告。第三十四條稽核工作支持與保障
(一)行社應建立稽核人員后續(xù)培訓制度和稽核工作交流溝通機制。有計劃地安排稽核人員脫產培訓(每年不少于一周),優(yōu)先安排稽核人員參加旨在提高其專業(yè)勝任能力的各種新業(yè)務及技能培訓,鼓勵稽核人員參加各
類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二)稽核人員的綜合素質、崗位職責應與其待遇相適應;巳藛T的薪酬不與被稽核單位經營效益掛鉤。稽核部門負責人、稽核員的崗位系數分別不低于支行行長(信用社主任)、會計主管的標準,稽核部門副經理的崗位系數高于稽核員。(三)為稽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備現場檢查工具和非現場稽核的相關業(yè)務接口、終端及其他設施,保證稽核經費。第二節(jié)稽核部門對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十五條對稽核人員的管理
(一)應于每年初根據編制要求和考核結果,向董(理)事會提交稽核人員調整方案。定期輪換稽核責任片及內部崗位,輪換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二)執(zhí)行稽核人員后續(xù)培訓制度,落實培訓計劃,開展稽
核信息交流和溝通,保證稽核人員對金融法規(guī)、制度和新業(yè)務及技能等進行系統學習與掌握,提高政策業(yè)務水平。部門集中學習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對每個稽核員至少抽取一次稽核項目進行再稽核,并作為對稽核員考核評先的重要依據。第三十六條稽核工作的管理
(一)向董(理)事會提交稽核規(guī)程、制度、程序及辦法,并在批準后組織實施。督促稽核人員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利。(二)向董(理)事會提交稽核工作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及項目方案,并在批準后組織實施。開展序時稽核和各項專項稽核以及非現場稽核,合理分配稽核資源,督促稽核人員完成各項計劃。
(三)落實稽核工作報告及例會制度。按照規(guī)定提出稽核建議,執(zhí)行稽核
報告處理程序。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xù)稽核;I備稽核例會,組織部門周會或旬會。
第三十七條稽核項目質量控制
(一)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和工作管理機制,實施稽核督導、項目質量控制,全程監(jiān)督稽核過程。執(zhí)行雙人工作制、復核制和回避制,審核稽核工作底稿、事實與評價、稽核報告。根據稽核流程及規(guī)則,報告稽核發(fā)現及處理建議。建立稽核工作檔案。(二)按照稽核程序和方法實施稽核項目,并進行自我評估。
組織后續(xù)稽核、再稽核,對持有異議的稽核結論,按照有關程序進行復議、復查,確;私Y論客觀、真實。第三節(jié)稽核工作計劃與方案
第三十八條行社應依據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目標,結合內部控制建設及風險狀況,編制中長期稽核工作規(guī)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中長期稽核規(guī)劃一般由稽核部門擬定,經研究后由董(理)事長批準。
第三十九條行社稽核部門應于每年12月份擬定下年度稽核工作計劃,報經董(理)事長批準后實施,并于下年初逐級向辦事處、省聯社稽核部門報備。
稽核工作計劃應包括稽核年度工作目標、具體稽核項目、各稽核項目所分配的稽核資源和后續(xù)稽核安排等,應詳細測算和說明稽核項目目標、次數、內容、時間和所需工作量等。年度稽核工作計劃應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確有必要調整的,要嚴格按有關程序進行。
稽核員的工作時間應主要用于現場稽核,現場稽核時間應主要用于序時稽核。稽核員、稽核部門負責人每年現場稽核時間應分別不少于180、80個
工作日。
第四十條稽核項目實施前,應編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由稽核組長或主稽人編制,稽核部門負責人審核;序時稽核及其他大型稽核項目,可由稽核部門編制稽核方案,各稽核組制定具體
實施方案;朔桨附浂ɡ恚┦麻L批準后實施。
稽核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被稽核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稽核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現場作業(yè)時間;稽核組成員及分工;審批人的意見、簽名和日期等。第四節(jié)稽核工作會議
第四十一條行社應建立稽核工作會議制度,研究、推動稽核工作,充分利用稽核成果,提高稽核監(jiān)督效果。
稽核工作會議包括:稽核工作例會、專項稽核例會、稽核部門周會或旬會。第四十二條稽核工作例會由董(理)事長或其委托的其他行社負責人主持,高級管理層和監(jiān)事會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稽核人員參加。稽核工作例會內容包括:匯報、總結本期稽核工作,通報稽核發(fā)現的問題及上期未整改問題,研究對問題的處理,安排下期稽核工作任務等;死龝吭抡匍_一次。行社應于例會召開前二個工作日向上級稽核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專項稽核例會由稽核部門負責人主持,稽核組成員參加。專項稽核例會主要內容包括:稽核項目實施前組織檢查人員學習檢查方案,做好檢查分工,提出檢查要求,宣布檢查紀律;
現場檢查退場后組織檢查組長、主稽人研究、分析稽核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理清稽核報告思路。
專項稽核例會一般應分別于稽核項目實施前和在現場檢查退場后十個工作日內召開。
第四十四條稽核部門周會或旬會由部門負責人主持,主要是集中匯報、分析稽核發(fā)現和工作情況,布置下期工作,組織法規(guī)、制度和業(yè)務學習。第五節(jié)稽核工作報告與報表第四十五條定期報告
稽核員負責按月對責任片和主查項目的稽核情況進行分析和匯總,整理、撰寫序時稽核工作月報,向部門負責人報告;瞬块T負責按月對轄內稽核情況進行分析和匯總,在稽核工作例會上報告。
行社應每半年對稽核工作進行一次總結,并上報上級稽核部門。第四十六條專題報告
開展專項稽核項目,稽核組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向行社進行專項報告;開展大型專項稽核項目,行社應專題報告辦事處和省聯社稽核部門。第四十七條重大事項快報
稽核人員在稽核中發(fā)現經濟案件或重要線索、重大違規(guī)問題
及其他重大事項,應及時向董(理)事長報告,行社應按照省聯社重大事項報告辦法上報。第四十八條稽核報表
稽核工作報表分年度報表和季度報表,主要包括:稽核情況統計表(季報)、稽核發(fā)現問題統計表(季報)、稽核人員基本情況表(年報)、稽核工作基本情況表(年報)等。
稽核部門應及時、準確、真實填制稽核報表,并經行社董(理)事長審簽后逐級報送。
第六節(jié)稽核工作考核與問責
第四十九條行社應對稽核部門及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辦事處按年對轄內行社稽核工作進行考核、評價;省聯社在辦事處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對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員進行評優(yōu)。
第五十條對行社稽核工作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組織領導、稽核體系建設、稽核工作的保障及其獨立性作用的發(fā)揮,稽核制度和計劃制定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稽核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稽核成效和成果利用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對稽核人員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對稽核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內容包括:部門管理、項目實施、計劃執(zhí)行、質量控制、現場稽核時間等。
(二)對稽核員的考評內容包括:對現場稽核時間、工作量
和發(fā)現問題等進行定量考核;對稽核計劃及項目實施的全面性、稽核程序和方法的恰當性、稽核檢查和反映的充分性、稽核報告和意見的規(guī)范性、責任片稽核工作的有效性、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紀律進行定性考核等。第五十二條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包括現場考核和非現場檢查。行社及稽核部門組織的再稽核,應作為考核的依據。
(二)現場考核的主要程序:被考核對象述職或自評;對任務完成及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對考核情況和存在不足及建議進行反饋;考核結果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對稽核員實行百分制考核?己酥攸c為現場稽核項目實施情況,其中序時稽核應不少于60分。
(四)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初進行,考核評價結果應及時上報上級稽核管理部門。
第五十三條稽核人員考核結果運用
對稽核人員的考核,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己私Y果應與績效工資掛鉤,并作為職級評定、晉升的主要依據。對當年考核為不稱職或連續(xù)兩年為基本稱職的稽核人員,應調離稽核崗位。
第五十四條行社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建立稽核工作問責制度。對稽核工作不重視,稽核工作計劃編制不合理,人員配備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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