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傷、生育保險有關工作調整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根據《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yī)發(fā)[201*]334號)、《關于印發(fā)的通知》(京人社工發(fā)[201*]332號)等文件精神,自201*年1月1日起我市職工生育、工傷保險政策予以調整,F將有關申報工作通知如下:一、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市級及各區(qū)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規(guī)范工資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二、申報方式
1、已參保需進行工傷、生育險種增加的人員,由參保單位填寫《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后到社保中心申報登記。申報人數應與社保系統中應登記的人數一致。
2、對于201*年1月1日以后新參保的人員,按現有新參保流程報送相關材料并通過企業(yè)版4.3.8版本軟件報盤進行五險統一參保。3、201*年1月1日新并入基本醫(yī)療保險的區(qū)屬公費醫(yī)療單位,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由社保中心統一辦理,無需申報。如有非編合同制人員單獨開戶繳費的,需參照第一條進行申報。三、申報時間及地點
申報時間:201*年1月20日前。
申報地點:社保中心申報專柜(設于中關村人才市場)或上地、萬壽路工作部。四、特別提示
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辦理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2、企業(yè)版軟件4.3.8升級補丁可從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3、咨詢電話:88506135、88506136、88506137、62960228部)、68249897(萬壽路工作部)。附件:
《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
海淀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年1月5日
(上地工作
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
單位組織機構單位社保登記證號代碼單位名稱登記人數登記人數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申報時間單位經辦人:社保經辦人:單位經辦人手機:社保審核人:單位公章:社保中心簽章:
注:如工傷、生育保險登記人數與社保系統中人數不一致,以社保系統中人數為準。
擴展閱讀:關于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業(yè)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fā)[201*]2號
關于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業(yè)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京社保發(fā)[201*]2號
各區(qū)(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用人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北京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154號政府令)、《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工發(fā)[201*]332號)、《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yī)發(fā)[201*]334號)的文件精神,切實做好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整工作,現就有關業(yè)務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市級及各區(qū)縣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規(guī)范工資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二、生育保險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三、費用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用。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四、用人單位申報(一)申報人員1.201*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2.按上述參保范圍參保的用人單位應于201*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3.201*年1月1日之后新參保職工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二)申報方法1.批量險種登記
用人單位填寫《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到社保經(代)辦機構為職工辦理批量險種登記。
2.單人險種登記
用人單位應通過企業(yè)版軟件(V4.3.8)報盤為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操作流程詳見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表》(以下簡稱《增員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到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
五、社保經(代)辦機構受理(一)批量險種登記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yè)務人員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申報表》后,通過“批量險種登記”模塊查詢并增加職工的工傷、生育險種,此模塊只能增加狀態(tài)正常的人,狀態(tài)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員。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yè)務人員辦理完職工的工傷、生育險種登記后,在兩份《申報表》中填寫工傷險種登記人數和生育險種登記人數,簽字蓋章后,一份存檔,一份返給用人單位。
(二)單人險種登記
社保經(代)辦機構業(yè)務人員通過信息系統接收用人單位的報盤數據,與《增員表》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進行審批,并在《增員表》上簽字蓋章,一份存檔,一份返給用人單位。核對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還用人單位。
審批失敗的,導出反饋信息與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還用人單位,請其修改并再次申報。
六、補繳及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fā)[201*]39號)的相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七、生育津貼的確定
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是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在同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生育津貼均以此數據進行計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貼暫按上一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計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會保險年度第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基數產生后,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依此補發(fā)生育津貼差額部分。
附件一:《職工社會保險險種批量登記申報表》附件二:《使用企業(yè)版登記社會保險險種操作流程》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關于工傷、生育保險有關工作調整的通知》給出的范例僅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關于工傷、生育保險有關工作調整的通知:該篇文章建議您自主創(chuàng)作。
來源:網絡整理 免責聲明:本文僅限學習分享,如產生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