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如何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如何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到一個新的用人單位時,因雙方互不了解,可能要約定一段時間作為試用期進行“磨合”,既然是試用期,那么可否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呢?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就是說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另外,勞動者還應注意,因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因此試用期中的勞動者同樣享受普通勞動者的權利,比如:
(一)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上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即使在試用期應當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等社會保險費。(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醫(yī)療期待遇。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fā)生工傷事故,同樣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四)享受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權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如公休日、節(jié)日以及婚喪假期。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為由,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若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xié)商后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有權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有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因工負傷被鑒定為傷殘1至10級的,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不能工作或不能勝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是試用期內發(fā)現女工懷孕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guī)定的試用期內發(fā)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為由辭退;三是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并未解除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后,則不能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擴展閱讀:怎樣正確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
怎樣正確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
【案例】
某公司副總裁由于工作需要,經常下車間巡視,對車間每一名工人都非常熟悉。一天,在車間里他突然發(fā)現了一個陌生的面孔在工作,經詢問車間主任才知道,這位陌生人是公司新招聘的員工,名叫朱艷,剛剛入職兩星期,還在試用期內。
副總裁聽完車間主任的介紹后,轉身到了人事部,對人事經理悄悄地說:“你們趕緊把那個在試用期內的新員工朱艷解聘掉,因為公司最高管理層正在醞釀著裁員計劃,1個月后連公司老員工都要裁減一大批。趁著朱艷現在還在試用期內,找個借口早點解聘她,至少比等到裁員時再解聘能省點經濟補償金!
第二天上午,人事經理找朱艷談話,通知她:公司已經做出了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朱艷很驚奇地詢問解聘的原因,人事經理解釋到:“你在試用期里頭,表現不是特別出色,工作中雖然沒犯過什么錯誤,但因為你在試用期嘛,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隨時跟你解除勞動合同!
該公司解除朱艷勞動合同的做法正確嗎?
當前社會上有相當數量的企業(yè)的管理者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理解均只停留在字面上,想當然地對“試用期”做顧名思義的理解和解釋。他們認為,既然是“試用”,就是還沒有完全固定下來的意思,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就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地可以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外資企業(yè)的人事經理這樣對新來的員工說:“要知道你現在處在試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樣,老板想讓你走,就能馬上讓你走,所以我勸你好好干,別惹老板生氣,不然的話,老板會在試用期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現實中,與這位人事經理持有相同觀點大有人在。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單位和朱艷的表現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那么,這種觀點正確嗎?
長期以來,一些人一直存在著這樣的觀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币簿褪钦f,勞動者的確是可以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卻沒有這樣的同等權利。因為《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以后,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換句話說,“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其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時單方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這個前提條件沒有成就,用人單位無權隨時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盡管員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不能不講任何理由地,說不要這個員工就不要了?磥,那位人事經理對試用期內的員工們那種“老板想讓你走,就能馬上讓你走”的說法,以及案例中用人單位解除朱艷勞動合同的做法,均是不正確的。
許多企業(yè)在進行人才招聘前,往往不做細致的準備工作或嫌麻煩,沒有制定一個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導致后來對新招員工不滿意,想在試用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卻沒有依據。因為要是沒有錄用條件為標準,怎么來衡量一個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呢?進而怎么又能以“試用期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另外,企業(yè)在決定錄用新員工前,應嚴格審查用人需求,不要像案例中的企業(yè)那樣,一邊正在醞釀裁員,一邊還在進新員工。這種管理層與執(zhí)行層之間的脫節(jié)和缺乏必要的溝通,既是對企業(y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新員工的不負責任!景咐
某百貨商場本來招聘180名售貨員就已經夠用了,但開業(yè)前,總經理預測生意會很紅火,擔心開業(yè)后出現顧客火暴搶購,人手不夠的局面,便多招了20名售貨員。
總共200名售貨員在開業(yè)前,均與百貨商場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
商場開業(yè)后,非但沒有出現火暴場景,反而呈現一片清清冷冷,寬大的商場中,顧客的人數遠遠少于售貨員的人數。商場為了節(jié)約支出,減少人工成本,決定實施裁員,準備將15名處在試用期的售貨員裁減掉。
裁員名單公布后,15被裁員工要求商場支付經濟補償金,商場總經理一口拒絕:“《勞動法》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和單位都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們15名員工現在都還在試用期內,憑什么要求商場發(fā)給你們補償金呢?”
員工們見不能拿不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就集體來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了仲裁申請。
仲裁委員會對案件審理后,給雙方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后促使雙方達成了如下調解協(xié)議:
(1)員工同意與商場解除勞動合同;
(2)商場向每位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是非常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上述案例中,商場解聘15名員工的理由,并不是這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商場經營不善,無須使用這么多售貨員,因此,在15名員工同意與商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首先提議,員工同意而形成的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在仲裁委員會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景咐
某服裝公司為招聘從事縫紉工作的工人,在報紙上刊登了招聘啟事,發(fā)布了如下的錄用條件;(1)要求應聘者為女性;(2)年齡在20-30歲之間;(3)有從事縫紉工作2兩年以上的工作經驗;(4)由于工作的需要眼睛視力必須在1.0以上
陳某,一位22歲的女青年,看了該公司的招聘啟事后,認為自己完全符合其中規(guī)定的錄用條件,便前去應聘。陳某通過了公司對她的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的考核后,被公司錄用。公司人事部要求她到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體格檢查后,來公司報到上班。
1個星期后,陳某拿著醫(y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來到公司報到,人事經理查驗體檢報告時,看到眼睛視力一欄內填寫的數值為1.0,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便給陳某辦理了錄用手續(xù),但未與陳某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只簽了一份為期6個月的試用合同;同時,告之陳某待6個月的試用合同期滿后,公司才能跟她簽訂一年以上的正式勞動合同。
2個月后,公司在檢查產品質量時,發(fā)現陳某做出的活兒廢品率很高,以為是陳某的工作技能低所致,便找來一位老師傅,手把手地向陳某傳授技術。傳授了一遍技術后,老師傅發(fā)現陳某的技術掌握的沒有問題,問題可能出在陳某的眼睛視力不夠好。于是,公司讓陳某到醫(yī)院檢查視力,檢查的結果顯示,陳某的視力為0.8,比兩個月前體檢時低了0.2。為了確保體檢測試的準確性,公司又讓陳某分別在另外兩家醫(yī)院做了兩次視力檢測,其檢測結果均與第一家醫(yī)院的結果(0.8)一樣。此時,公司可以肯定的說,陳某已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里關于視力不低于1.0的規(guī)定了。這就是造成陳某廢品率高的直接原因。
面對這種局面,公司認為陳某還處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公司決定立即解除陳某的勞動合同。
陳某的勞動合同能否這樣被公司單方解除掉嗎?
不能。應該說,案例中的公司已經證明了陳某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如果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成立的話,則公司完全可以依據陳某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的事實,立即解除她的勞動合同。但可惜的是,陳某在人職時,公司只與其簽訂一份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沒有正式勞動合同期限。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規(guī)定。按照這一規(guī)定,用人單位正確地做法應該是,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出合同期限的同時,再約定前多少天或月作為試用期。換句話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3年、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3天、5天或者1個星期,可能是1個月或者2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F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降低,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防范這種現象,《勞動合同法》第19條做出了下列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卑凑者@一規(guī)定,公司與陳某訂立的試用期合同中的6個月試用期限不能成立;該合同只能看作是沒有試用期的,期限為6個月的勞動合同。這樣一來,即使公司證明了陳某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也無法依據《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與陳某解除勞動合同。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試用期內,如何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給出的范例僅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試用期內,如何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該篇文章建議您自主創(chuàng)作。
來源:網絡整理 免責聲明:本文僅限學習分享,如產生版權問題,請聯系我們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