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運鈔車押運員招聘簡章及計劃
銀*行運鈔車武裝押運員招聘簡章
招聘人數(shù):800名薪資:薪水2500+包吃包住+保險+福利補助上班地點:北京市城區(qū)
押運員:負責武裝運送現(xiàn)金及重要憑證等至銀*行或其他大型商場的安全保衛(wèi)人員。經過專門訓練而產生的專業(yè)人員,能熟練控制槍*支、彈*藥。有良好的社會背景,無犯*罪記錄與前科,心態(tài)保持在良好的狀態(tài)。從某種意義來說,挑選運鈔押運員不亞于選特*警,優(yōu)秀退伍軍人優(yōu)先。
押運員責任:捍衛(wèi)國*家的財*政安全和金*融秩序,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損失國家的一分錢,在遇到有人搶劫時要盡全力與壞人作斗爭。
押運員特有權利:在執(zhí)行押運守護任務時依法佩戴槍*支,遇劫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先對嫌疑人予以口頭警告,口頭警告無效后鳴*槍示警,示警仍無效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應盡量射擊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為或喪失行為能力后,應停止射擊。執(zhí)行守護押運任務時,在金*融網(wǎng)點門口,武裝押運人員有權設置臨時隔離區(qū)域,禁止任何人員靠近或通過,行人應主動配合押運人員,繞行或暫等押運人員撤離隔離區(qū)后再行通過。
押運員種類:1、解款員: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不佩戴槍支,負責頭寸的交接。
2、押鈔員: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97-1式18mm警用防暴槍,五發(fā)子*彈。
3、押鈔車司機:佩戴鋼盔,著防彈背心,佩五四手*槍一把,部分地區(qū)不配備。一、招聘條件
1、男性,年齡20—35周歲,能接受封閉式軍事化管理,退伍軍人優(yōu)先;2、學歷不限,會講普通話;
3、身高1.7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體健康、身上無明顯傷疤、無紋身,雙眼裸視為0.8以上;4、無精神病、人格障礙,無慢性病、傳染病史;5、無劣跡,無違法犯罪前科。二、應聘人員須攜帶證明文件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
2、最高學歷證明原件及畢業(yè)證復印件,若為退伍軍人請攜帶退伍證;3、須本人或家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政審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4張(沖洗);
5、非農村戶口需帶戶口本復印件(戶口本首頁、本人頁)。三、培訓
1、應聘學員須在武裝押運培訓基地統(tǒng)一參加體檢和面試,合作單位提交學員花名冊供我處審核;2、體檢和面試合格后,須在我處指定的培訓基地參加為期15-20天的崗前培訓。培訓期間免費食宿、免費發(fā)放服裝;
3、參加國家安保職業(y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fā)國家承認的初級、中級或高級押運員資格證書。四、勞動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
1、面試合格后,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三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間享受正式員工薪酬待遇。2、第一個月(含15-20天崗前培訓期,15-10天實習期;在培訓期和實習期內離職的不計薪)201*元;第二個月起平均月收入2700元5200元。新隊員上崗后月平均實得工資不低于2500元,另有出車補助及提升空間,根據(jù)工作表現(xiàn)提升職務享受300元1800元的職務(或崗位)工資。每月28日前以轉賬形式發(fā)放工資,遇節(jié)假日順延。3、在崗員工除以上薪酬待遇外,還享受下列福利:
A、每逢過節(jié)單位組織先進評比獎勵100-5000元不等(現(xiàn)金)并頒發(fā)北京市公安局下發(fā)的榮譽證書,表現(xiàn)優(yōu)秀者可以帶薪學習駕駛執(zhí)照及各種業(yè)技術。
B、免費提供食宿(三菜一湯),并設有網(wǎng)吧、臺球廳等娛樂場所,澡堂24小時熱水,宿舍配備
有空調、電視、暖氣等,免費享受每季度發(fā)放的勞保用品(洗衣粉、牙膏、毛巾、香皂等),免費享受夏季防暑降溫食品或用品。
C、免費發(fā)放被褥、軍警靴、四季服裝等用品(不亂花錢,工資幾乎可全部存銀行或郵寄家人)。D、每年分批組織優(yōu)秀員工免費旅游度假。
E、按照北京市相關政策享受工傷、醫(yī)療、養(yǎng)老、人身意外傷害、失業(yè)等五險,工作滿半年以上
享受五險一金。員工可享受國家法定待遇。F、及其它獎勵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時間和休假
經北京市西城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根據(jù)《北京市企業(yè)實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辦法》文件,實行集中休假。工作滿一年后,根據(jù)工作需要享受一個月的帶薪休假。事假、病假、婚嫁和喪假按照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招聘流程:l34~9655~297q-Q
1、聘用流程:報名或投簡歷→簡歷篩選→面試→體檢→培訓考核→錄用。
2、我們將以報名先后順序優(yōu)先錄用,學員報名后請及時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前來報到3、個人簡歷等材料審核通過我們將以短信、郵件等形式通知前來報到、參加培訓。4、簡歷投遞標題格式:姓名+籍貫+身高+年齡+職位。
5、個人簡歷格式:簡歷表格中必須含姓名、性別、籍貫、身份證號、身高、體重、雙眼視力、健康狀況、有無劣跡、畢業(yè)學校及專業(yè)、學習經歷、工作經驗等信息,簡歷表右上角貼上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簡歷表后面附上個人近期全身生活照片一張(要求端莊工整)
6、不便上網(wǎng)投簡歷時,請編輯信息:姓名、戶籍、身高、年齡、視力等信息發(fā)至我手機上報名。七、其它。本招聘簡章內容歸中國民辦教育家協(xié)會就業(yè)服務部解釋。
整裝待發(fā)
鐵甲方隊章顯風采
攜犬執(zhí)勤:
時刻防范確保安全
執(zhí)勤守護
培訓期:學習理論知識
日常槍*支管理擺放
擴展閱讀:郭松等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案
郭松等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案
被告人:郭松,男,32歲,漢族,北京市人,無業(yè)。1989年12月因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辯護人:劉子玉,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農之寶,男,28歲,壯族,廣西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縣新和華僑農場工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薛蔭棠,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建國,男,25歲,漢族,黑龍江省人,無業(yè)。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張守森,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藺剛,男,26歲,漢族,黑龍江省人,無業(yè)。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季學全,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民平,男,33歲,漢族,湖南省人,北京首汽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司機。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孫鐵,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張穎,女,25歲,漢族,遼寧省人,北京醫(yī)院藥劑科藥士。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張有為、劉鳴鳴,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鹿憲勤,男,30歲,漢族,河北省人,北京市塞萊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經理。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郝惠珍,北京市天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建國,男,34歲,漢族,北京市人,北京首汽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司機。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辯護人:孫東清,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郭松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黃民平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窩藏罪、窩贓罪;被告人農之寶、張建國、藺剛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告人張穎、鹿憲勤、趙建國犯窩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憲州(化名李建生,男,33歲,原系北京首汽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司機,1992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1994年2月18日越獄脫逃,在本案偵查期間因拒捕被公安人員擊傷,傷勢過重醫(yī)治無效而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預謀搶劫,并窺探作案地點。1996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恩濟里小區(qū)33號樓下,采用撬門鋸鎖等手段,盜竊王維德的深藍色本田牌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20.9萬余元。8月27日上午9時許,郭松伙同鹿憲州各持2支由鹿從被告人農之寶、張建國、藺剛處非法購得的手槍,駕車到北京城市合作銀行濱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攔截該支行的三峰牌運鈔車和桑塔納牌押款轎車,欲搶劫運鈔車內裝有130余萬元人民幣的錢箱。該支行工作人員李國春、楊小東等人奮力搏斗,遭郭松、鹿憲州2人槍擊。郭松擊中運鈔車司機安保國的下頜部和楊小東的左肩胛、左鎖骨,致2人重傷。鹿憲州擊中押款員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傷;又擊中李國春的背部,傷及李的肝、肺等臟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1995年11月3日至7日間,鹿憲州與被告人黃民平經預謀,先后攜款到黑龍江省黑河市。鹿以3萬元從被告人張建國、藺剛處購得慶華SPO35.6毫米小口徑運動手槍2支、子彈100余發(fā),張建國、藺剛從中獲利1.5萬余元。鹿憲州持此次購買的槍支,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亞運村匯園公寓R座樓北京紅星城市信用社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銀行濱河路支行附近進行2次搶劫犯罪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藺剛于1996年10月11日向黑龍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間,鹿憲州2次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市,從被告人農之寶處以2.5萬元購得波蘭制1971式9毫米口徑微型沖鋒槍、9毫米口徑手槍和華爾特(Walther)7.65毫米口徑手槍、7.62毫米口徑手槍各1支,子彈100余發(fā),農之寶從中獲利2.5萬余元。鹿憲州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郭松持此次購買的槍支,于1996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安慧里4區(qū)15號樓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朝陽支行甘水橋分理處門前、6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號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銀行濱河路支行附近3次進行搶劫犯罪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以上槍支及部分子彈已起獲。
三、1994年2月18日,鹿憲州越獄脫逃后找到被告人黃民平。黃民平將鹿憲州藏匿在自己所駕駛的皇冠牌出租車內,并為鹿憲州提供衣物,尋找藏匿處所。趙建國明知鹿憲州是越獄脫逃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仍資助其人民幣500余元。
1994年2月19日,被告人黃民平又與被告人張穎聯(lián)系,為鹿憲州尋找藏匿處所。張穎將鹿憲州脫逃之事告知被告人鹿憲勤(鹿憲州之弟),鹿憲勤通過他人找到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學樓地下室的臨時住處,并由張穎將鹿憲州帶至該處藏匿;鹿憲勤資助鹿憲州人民幣1000余元。
1994年3月至10月間,被告人張穎先后為鹿憲州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酒仙橋、和平街、金臺北路、安華西里等處租、借房屋予以窩藏。在此期間,被告人鹿憲勤資助鹿憲州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黃民平多次開車同張穎為鹿憲州轉移藏匿處所。
四、199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郭松伙同鹿憲州到北京市海淀區(qū)普惠北里9號樓下,采用撬門、鋸鎖等手段,盜竊通縣華翔服裝廠的米黃色尼桑牌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28.1萬余元。現(xiàn)轎車已起獲。
1995年7月間,被告人郭松伙同鹿憲州到解放軍某部招待所,竊得牡丹牌14英寸彩色電視機1臺、長城牌2805型計算機及同型號計算機顯示器各1臺。五、1996年4月間,被告人黃民平明知鹿憲州處的錢款系搶劫犯罪所得,仍接受其中10萬元人民幣,并用此贓款在賽格證券公司購買股票,F(xiàn)贓款已起獲。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在案證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松目無國法,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伙同鹿憲州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致多人死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嚴懲。郭松與鹿憲州結伙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鑒于其能坦白部分盜竊罪行,故對其所犯盜竊罪酌予從輕處罰。郭松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農之寶、張建國、藺剛、黃民平違反槍支管理法規(guī),為鹿憲州購買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觸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且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均應嚴懲。藺剛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民平、張穎、鹿憲勤、趙建國明知鹿憲州是越獄脫逃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仍租、借藏匿處所或資助錢物幫助鹿憲州逃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窩藏罪,且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均應嚴懲。被告人黃民平明知是鹿憲州搶劫銀行所得的贓款仍予以窩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窩贓罪。鑒于黃民平在被羈押期間能夠提供本案有關線索,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松、黃民平均是一人犯數(shù)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判決:
一、被告人郭松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農之寶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張建國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藺剛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黃民平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張穎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七、被告人鹿憲勤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八、被告人趙建國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所查獲之贓物予以沒收。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農之寶、張建國、黃民平、張穎、鹿憲勤、趙建國不服判決。農之寶以原判事實有誤、量刑過重為由;黃民平以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很小、且有立功表現(xiàn)、希望從輕處理為由;其他上訴人也分別以系初犯、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認罪態(tài)度好、原判量刑畸重為由,分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根據(jù)郭松、農之寶、張建國、藺剛、黃民平、張穎、鹿憲勤、趙建國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及各自的罪責,對他們分別作出的判決,已經充分考慮了各上訴人上訴中提出的各種情況。該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jù)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1997年3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對郭松以搶劫罪、盜竊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農之寶、張建國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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